「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2021.08.19)

 

「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演,如控方專家報告援引資料,若有重要資料存在卻未找到,堪稱失職;找到卻因不利立論而不提出,則違反「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甚至涉及法律問題。

 2021-08-19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日前撰文,坦誠看不清香港的國家機器是在齊齊升呢,還是在同步墮落。用周恩來的話:「要下定論,為時過早。」沒想到,律政司立即鬧出一件既升呢又墮落的傑作。

説的是第一起以《國家安全法》起訴案件中的控方專家報告。該報告企圖詮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用詞。遺憾的是,解釋「光復」部分有嚴重遺漏,足算墮落;推敲「革命」部分問題相同,唯演繹出很多國人敢想不敢言的結論,肯定是升呢。

先交代兩個技術性問題

其一,法庭已經有判決,完全尊重。唯希望上訴法院能重新考慮專家報告的價值。更重要的是,在指標性案件,應提前公開專家報告供FC(fact check),避免以訛傳訛,不良影響法院的考量,幫倒忙。

其二,對於專家證詞,《高等法院規則》有嚴格法定要求。專家證人對法院負有凌駕性的責任,必須公正無私及獨立,不能僅是一己之見,更不是某一方的訟辯人。該專家還必須簽署「屬實申述」確認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1]

也就是説,專家報告援引資料,若有重要資料存在卻未找到,堪稱失職;找到卻因不利立論而不提出,則違反「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甚至涉及法律問題。

專家報告原有八個部分,六個部分未被法院採納,餘下兩部分企圖從歷史和文字角度定性「光復」和「革命」兩詞。

我對口號的政治涵義無興趣,只是關注報告是否完整、準確地詮釋「光復」和「革命」兩詞,達到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

「光復」部分的嚴重遺漏

報告網羅不少古今書籍使用「光復」的例證,分兩部分,即三國到元朝和明朝迄今,不外想得出唯一結論:「光復」二字的意思,在中港台經千年未變,即:”a reinstatement of a perished state or a recovery of lost territory” (恢復落入敵人或異族領土)[2]

這些書籍囊括《三國志》等正史,也有《江湖小集》等小品,狩獵範圍夠廣,似乎做了功課。

遺憾的是,古今兩部分,都有關鍵「遺漏」,難免引人側目。而被「遺漏」的典籍,無論在時序、政治環境、作者背景以及文字語境,無疑都比專家引用的書籍更重要。

「光復先君之業」

報告古代部分的不堪,是遺漏了《郁離子·晚成》:「昔者齊桓、晉文公皆先喪其國,而後歸為五伯。越王句踐犧於會稽,而後滅夫差,作諸侯長。知武子囚於楚,而後歸相晉侯,光復先君之業。」

《郁離子》成書於元末明初,作者是劉基,引用的三個典故,前二者無疑是復國,卻沒有用上「光復」;反而第三個典故講知武子(智罃)只是日後繼承其父親的官位卻用上「光復」[3]

《郁離子·晚成》文中提及「光復先君之業」。

《郁離子·晚成》文中提及「光復先君之業」。

只此一例,已足以否定專家所言的「千古未變」,特別是《郁離子》出現在被引用書籍之後。治學要牢記Popper有關羅列和打假的論説[4]

但僅僅舉例不夠嚴謹,還必須評估引用的每一項資料的重要性,否則無疑犯羅列之謬誤。為更深一層否定專家報告的錯誤結論,謹以政治環境、作者背景以及文字語境分析以上引文(即現在歷史教學所強調的synopticity)。

劉伯溫何許人

《郁離子》約1359年成書,「郁離子」是作者的自稱。時值明朝推翻元朝之際,不僅是司空見慣的朝代更迭,更是驅逐異族的莫名發洩。此時政治環境對「光復」的體會無疑最深刻,但作者卻刻意不用「光復」,不墜老土窠臼,着實非凡。不禁要問「郁離子」是何許人,算是老幾,憑什麽本事。

《郁離子》的作者是劉基 (1311-1375),字伯温,封誠意伯,即家喻戶曉和《推背圖》齊名的《燒餅歌》「作者」劉伯溫[5]。書寫完這治國方略後,他就出山輔助朱元璋打天下,既推翻元朝建立大明,又穩定局勢保持國家安定,比任何專家報告提到的文人騷客更親身體會何為「光復」。

本來到此,立論已成立,即專家有關「光復」的武斷結論是錯誤的。但不妨再扒深一層,排除任何尚存疑問,免留口舌。也希望律政司日後聘用專家,能同樣嚴謹。

歷史定位

剩下有三個枝節,包括人身攻擊、八卦等問題。

學歷問題:劉伯溫究竟是什麽學歷[6]?幸好他考試成績彪炳,鄉試江浙第十四名。元元統元年(1333),未達到元朝25歲才能參加會試的規定,遂報假歲參考,居然考上個「漢人南人第三甲第二十六名」(總第44名,也算是個小學霸)。

打天下,武夫一介,他的文采也了得?後世譽他為軍事家、政治家、文學家及詩人,通經史、曉天文、精兵法。《四庫全書》對他文采評價極高,認為:「其詩沉鬱頓挫自成一家……其文閎深肅括……[是]傳世之文章」,非一般文人政客所能比[7]。這説明以他的遣文用字功力,完全掌握「光復」的意思絕對不是單一千古不變。

《四庫全書》對劉伯溫文采評價極高。

《四庫全書》對劉伯溫文采評價極高。

順便分析一下文字語境。專家報告援引的資料,就每一項都是孤證,即沒有説明該作者使用「光復」二字時,是否只有單一意思,還是會用於其他情景,即文字學所説的歧義……或許沒有答案,但報告沒有交代,無疑是又一個缺陷。

相反,劉伯溫的引文,把三種情景平行排比,意思再清楚不過。

最後,難免要八卦一下,是否流料?《燒餅歌》幾乎公認是冒名頂替無疑,非劉伯溫所著,是托其英名山寨一凡。那麽,《郁離子》是否也是流料?幸好歷史早有答案。

早在洪武十三年(1386),即劉伯溫死後11年已有單行本刊印,嗣後永樂二年(1404)、宣德五年(1430)都有新序。至成化六年(1470)和他的其他著作合編成《誠意伯文集》,還附上聖旨。迤至乾隆十六年(1782)收入《四庫全書》,傳承有序無疑。《四庫》作出鑒定時,還特別強調,附會劉伯溫的書籍繁多,「熒惑百無一真」,「惟此一集尚實出基手」。

報告有關「光復」古代部分的錯誤就此打住。以下兩篇,分別是:〈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及〈光時報告之政治迷惑〉。

談首宗《國安法》案件控方專家報告  三之一

下一篇:〈「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

第三篇:〈「光時」報告之政治迷惑〉

註:

  1. 《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附錄D「專家證人的行為守則」:守則的適用
    (1) 本行為守則適用於獲延聘為在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的目的而提供或準備證據的專家。對法庭的一般責任
    (2) 專家證人負有凌駕性的責任,就關乎其專長範圍的事宜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協助法庭。
    (3) 專家證人對法庭而非對延聘他或付費給他的人負有首要責任。
    (4) 專家證人並非某一方的訟辯人。更重要的是,刑事檢控守則也有同樣規定,不當使用專家是司法部門的責任。
  2. HCCC280/2020 HKSAR v Tong. Expert Opinion of Prof Lau, AE305:Paras 45- 46: “…for about a thousand years in total. There was no obvious discrepanc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erm “光復”….”“…its application in ancient China with meanings including the recovery of occupied homelands; restoration of perished countries or old systems, relic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original territory, regime, undertaking.”Para 56: “Consolidating the above words “光復 (restore/ recover/ revive/liberate)” have been used since the period of Three Kingdoms in China to modern times, and the meaning involved has not changed throughout a thousand years; whether in Mainland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the words) mean a reinstatement of a perished state or a recovery of lost territory.”
    以上結論無疑是錯誤的。未看到漢語版,但隱約感覺律政司的翻譯有問題。
  3. 智罃在晉國和楚國邲之战(公元前597年)被俘虜,在楚國當了九年人質,所謂「光復」即後來交換戰俘回國,得以日後繼承父親的官位。當時他的父親智莊子只不過是十二卿中排第四的中軍佐(雖然此前曾當過排第二的上將軍,而其家族地位顯赫,十二卿中還佔第二和第九位。)
  4. Karl Popper(卡爾·波普爾)是著名的哲學家,是科學方法的泰斗,提倡以「否證原則」(Principle of Falsification)驗證任何立論,因為羅列再多符合立論的證據,總不能窮舉,因而不能證明理論是對的;但一個例外即可將之推翻。這方法既方便打假,也能促進科學發展,因為能迫使立論者提出更精確的立論。科學家比較熟悉Popper;搞歷史、文字的,就看其視野。
  5. 劉伯溫生平可參看《明史·第一百二十八卷·列傳第十六·劉基傳》。其臨終警句:「夫為政,寬猛如循環。當今之務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
  6. 在法庭已確認專家身份後,控方大狀依然在庭上追問辯方專家的學歷。法院曾裁定並多次認可以下結論:“Yet, the person’s expertise does not necessarily need to have been acquired in a formal manner. An ‘expert’ is a competent expert witness provided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he has the necessary expertise, however it was obtained. ‘Paper qualifications’ are not, therefore, essential.“ G Meggitt, “Expert Evidence: the New Rules” 2008,引用Barings plc (in liq) v Coopers and Lybrand (No. 2) 4 [2001] PNLR 22.
    此風不可長,以免催生更多的尊貴的假學歷。
  7. 《欽定四庫全書·集部六·誠意伯文集·別集類五·明》:「其詩沉鬱頓挫自成一家,足與髙啟相抗;其文閎深肅括,亦宋濓王禕之亞。楊守陳序謂:子房之策,不見詞章;元齡之文,僅辦符檄;未見樹開國之勳業而兼傳世之文章,可謂千古文豪,斯言允矣。大抵其學問智略如耶律楚材、劉秉忠,而文章則非二人所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