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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50年 | 23條立法咨詢文件的錯漏 (三篇 2024.02.27)~

國安50年 | 23條立法咨詢文件的錯漏

23條立法咨詢文件匆匆推出,難免錯漏,不得不撰文三篇促其改正。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本文分三篇,提出的教訓並非全部,但能覆蓋國安、機密立法時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有利完善法律條文內部的完整性,方便檢視有關條文是否合理處理國安、機密事項的整個生命周期。

第一篇,先在適當範圍內,分享一下我接觸內地國安50年的體驗,以作警示,鋪墊解構此次立法的思路。

第二篇檢視公眾諮詢文件的幾個建議,分別涉及最新的和最老的條款。概括而言,有關建議條款羅列拼湊,反映解讀、認知盲點乃至誤讀的嫌疑。

第三篇則評述有關建議條款囿於香港本位的小格局,未能從國家高位思考。

錯漏是顯著的,法理是明擺着的,歷史是改變不了的,成敗輸贏,事在人為,祝君好運!

而今多快好省立法,唯遵循孔子古訓:「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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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學生李克强 (2023.12.21)~

好學生李克强

李克強的悟性,在他翻譯時,作者已覺察到。再來,就是探討通貨膨脹,懂得在沒有數據情況下,以替代方法量化通脹,是否日後「克強指數」的雛形?

《灼見名家》連接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斯人已矣,留下個逗號。(灼見名家製圖)

熟人去世,必定翻起往憶,難免傷神。耄耋長者作古,勉強可説是一種解脫,聊以慰藉。但深孚眾望卻盛年猝逝,緬懷之餘則只能譴責蒼天有眼無珠、妒英才,都要喊出:「噫!天喪予!天喪予!」(註1)。

寫悼文,也要沉澱一下,等過了尾七,北面而踴,止喪相送。(註2)

1980至81年。我有幸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講授國際投資法,學生來自77、78年級,李克強是77級的班代表。

不妨回顧一下和他的交往,但難免更多講述時代背景,讀起來或許像流水賬,卻是恰如其分淡如水之交;也要八卦一下。

黃賢在北大任教期間攝於天津。(作者提供)

高考77級的使命

77級是文化大革命荒廢10年後,恢復高考的第一代,濃縮了10年的人才,是精英,是少林寺,前途無量。但也要記住,是文革時期長大的最後一代,承前啟後,背負歷史,是時代革命的見證人,是改革開放的宣言書、宣傳隊、播種機,有責任、有義務警惕倒退、復古。

1977年的高考考場。(共產黨員網圖片)

1978年三中全會前,筆者獲邀到北京,向各政府部門提供法律諮詢。當時內地幾乎沒有法律人才,工作應接不暇,遂提出兼任教學,建立團隊。首先在外貿學院帶研究生,能早日投入工作,繼而到北大帶本科生,各部委也安排涉外人員到北大聽課,100多人,好不熱鬧。

北京對外貿易學院的襟章。(作者供圖)

課程細節兹不贅,是邊講課邊立法,猶若創世紀。指導思想不外幾點:尊重經濟規律、擺脫小農意識、吸取中外經驗、摒棄二元思維、重視定量分析。這些都是發展現代經濟、建立法治體系的基本要素;但願有利同學們日後事業。

課外則秉承我在香港男拔萃上學各階段的經驗,每每得益於老師安排各種校內、校外工作,能開拓視野,早日見識社會;由是想到為同學們做出同樣安排。

黃賢是香港拔萃男書院舊生,上學時老師會安排各種校內、校外工作,開拓同學視野。(灼見名家圖片)
同學合照,李克強站在第三行左三,作者站在前排左七。(作者提供)
黃賢(後排右二)與李克強(後排右一)與一眾同學在天津合照。(作者提供)

在中信勤工儉學

我兼任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法律顧問,安排學生到中信勤工儉學不成問題。學校遂指派李克強組織幾位同學去上班;這應是他們第一次正式吃皇糧。

勤工儉學既讓同學早些接觸日後的業務,也為解決當時失業問題提供多一個手段。當年全國各階層年輕人失業嚴重(註3),都忙於找解決方案,我提出勤工儉學,高層支持,還大肆宣傳,特別在共青團,為日後發展埋下伏線。

我為中信定下兩個條件以示認真,不是政治走過場。首先是拿正式工資,而不是實習補助:正規上班,雙方都有利。

其次有關秘級材料(註4):有需要的「秘密級」材料,都要提供;更高密級則按需酌情提供。北大法律系是「保密」單位(挺荒謬卻用得着),理論上同學都通過審查,連中信內可愛的反對派也無輒。

為避嫌,我不直接領導也不過問他們的工作,但願這經驗有利他們日後發展。

(左起)陶景洲、魏定仁、姜明安、羅豪才、龔祥瑞、王紹光、陳興良、李克強、王建平在北京大學法律系龔祥瑞教授家後花園合影。(網絡圖片)
黃賢(中排左三)、李克強(中排左一)與同學郊遊合照。(作者提供)

翻譯《美國標準公司法》

北大講課,務虛外(註5),就是引導同學們思考,如何從經濟角度全新設計一部較合理的公司法,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能協調現代社會你我他多方持份者的不同利益。

課程過半,同學們都該入題,初步掌握公司法和立法的思路,即着手翻譯美國的《美國標準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由助教沈四寶牽頭,組織幾位同學參與,包括李克強;這或許是他第一次涉足翻譯出版。

北京大學第二院內景。(Wikimedia Commons)

今天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學行政大樓凱原樓。(北京大學圖片)

然而連出版如此技術性的事務,也會節外生枝,既要打破壟斷,又要創新挨罵。計劃經濟下,出版社出書,是全國統一徵訂包底,但對公司法銷路存疑,難下決心。北大出版社夠膽識,決定自負盈虧,通過各不正式途徑徵訂,成績斐然。

另一難題是要包括原著的詞匯索引,才能充分發揮作用。結果法律譯文106頁,經摘錄的索引43頁,被外行説是在騙稿費!其實非小説類書籍,沒有索引,難找具體内容,功能大減。中文書籍要提高影響力,日後必須編索引,那怕放在網上。

索引的另類作用是打仗。我教公司法、股份制,講法制、法治,首先要摒除政治掛帥、極左思維,難免有好事者打小報告,幸而都轉告我,方便反擊打語錄戰(註6):我有蘇聯剛出版的列寧索引英語版,絕殺60年代的中文版,所以課上偶爾會出格冒出列寧語錄。

整理索引,可看到李克強的悟性:他立即明白翻譯法律必須用語統一,要設計編譯手段,既省時又可避免不一致。不知他日後翻譯其他書籍時有沒有用上。

還有一個遺憾,書中沒有列出同學的名字。

《美國標準公司法》一書內頁及初稿。(作者供圖)

八卦匯集

難免要八卦一下,回應多年來別人問我但不得其解的疑問:

其一是李克強的為人、性格。我課外和同學們郊遊、打橋牌、開派對、吃飯聊天;還要在大庭廣眾教跳 disco、提供所謂「靡靡之音」的錄音帶……畢竟年紀相近,個別同學還抱妻携兒,年紀比我大,沒有代溝。在這些活動中觀察到,李克強穩重但不失生猛、觀察細緻、悟性高。

黃賢(後排中立者)與同學打成一片。(作者提供)

一次開派對,可看出他觀察細緻。當年物質匱乏,啤酒難買,白酒尤甚。我買無限額,準備每位同學啤酒一瓶、白酒二兩,滿以為足夠。他看完清單,能道出班上同學的酒量,特別是在東北蹲點過的,更猜到當天必定放開豪飲云云。結果加倍也不夠,要臨時開倉補給。據聞有人兩斤下肚臉不改容;我也學會喝酒男不與女鬥,體驗《禮記》的「斅學半」。

悟性方面,翻譯時已覺察到,再就是探討通貨膨脹:百姓都能感受到,官方卻不承認。沒有數據情況下如何量化通脹成了難題。我是隔周去同一國營餐廳吃同樣一份餃子,因不准加價,菜肉餡不僅縮小,還成素食。舉一反三,想到從紙幣着手:當時尚未發行高面值紙幣,只要不定期把一批10元現鈔,按新舊程度分類看分布的變化,即可間接測出通脹。這種用proxy(替代方法),是否日後「克強指數」的雛形?

李克強在學生時期,已懂得舉一反三,想到從紙幣着手看中國經濟。圖示(左起)王紹光、陳興良、李克強、陶景洲畢業前在北大南門合影。(網絡圖片)

其二是李克強有沒有想出國?有,但幸好沒有成事。

出國留學成風氣。法律界申請出國留學或實習,對方往往徵求我意見並請我推薦人選,我也盡力從旁協助。

有一天,北大黨委書記韓天石鄭重約我吃飯,成了奇遇(註7)。平常和他隨便敞開來談,但當天他卻又體制又認識在兜圈子,我要不耐煩問他究竟想講什麼。原來是在暗示我不要介入李克強這方面的事。道理很遺憾:他判斷,當時政治意識較落後,出國學成歸來,了不起只能當專業權威,但被定性為是半個外人。內外有別,前途有限。

我知道當年有關部門已着手籌備,後來稱之為「第三梯隊」的接班人選,輪番送到中央黨校學習。令我驚訝的是,原來當局已在構思第四、五梯隊。設想繼續依此五湖四海甄選人才,中國是可能持續發展的。

他大概已説服李克強留校進修並當學生幹部,只是擔心我好心攪局。

圖為1984年5月4日,五四運動65周年,共青團中央負責人探望革命前輩。 左二起:胡錦濤、李克強、王兆國。(網絡圖片)
1985年,時任中共總書記胡耀邦指派共青團訪日成員,團長是42歲的胡錦濤,副團長是29歲的李克強(左一)。(網絡圖片)

其三,李克強有沒有受我的的案件影響?難免有,很遺憾。

1982年1月我秘密被捕,11月意外被北大曝光,正好趕上共青團全國代表大會,李克強間接受影響,也因政治風向在變,他的敢言風格,或許還過度生猛,導致落選團中央。因為負責共青團的中組部副部長王照華,行使其任命權才有驚無險,順利步入仕途。

1995年我因緣際遇認識王照華。我在深圳大學主持《中華大典》工作,他是去看望深圳大學前校長羅徵啓(註8)。共同興趣很多,熟絡後,他斷斷續續講述當年情況。這雖是一手資料,但具體細節,一如其他細節,有待日後披露。

李克強仕途順利,圖示2007年10月,他(右)時任遼寧省委書記,出席中共第17次代表大會閉幕式。(亞新社)

其四,有沒有走後門?兩次,雙向,打和,都涉香港。

90年代我返港和偉易達集團合作。偉易達時為內地出口大戶,我向負責國民經濟的國家計經委主任呂東提起,他居然不知其存在,後經調查,發覺上報制度有問題,認為要好好宣傳一下,遂在京舉辦一次大規模產品介紹會。

安排算全面,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日後的副總理都有參加,朱鎔基賞面參加晚宴,唯獨沒有共青團,而偉易達卻是全球最大兒童教育玩具生產商之一,更顯遺憾。只好走後門,輾轉告知李克強;團中央有關負責人就出現了。

2011年,李克強榮升總理前訪港,賀港大百年校慶,喜事卻成公關災難:港大安排屢屢出錯、警方多次過度執法,破壞了他的親民形象。尤其是「龍椅」的安排,是不適當的場合、不恰當的安排,更令人氣憤。涉港事務,高層對這些低層的低層次錯誤,一般只好無奈啞忍,因出面處理,往往只會招來二度傷害。

但有輿論暗示,龍椅安排、要一批官員坐台上是按高層要求,有卸責之嫌,他遂輾轉告知我。我因不止一次處理這類棘手問題,知道只須把信息傳給港大校務委員會成立的檢討小組,用替代方式(proxy),從供應鏈查起。據聞檢討因而延長了兩周,最後判定龍椅安排完全是校方決定,喧賓奪主並不恰當,與北京無關。

兩起都應算「後門」,是否也不失為恰如其分淡如水之交往?

2011年,李克強到訪香港大學,因為保安和座位安排而帶出不少爭議。(亞新社)
2011年,李克強到訪香港大學期間,與國學大師饒宗頤會面。(亞新社)
副總理李克強與港大學生對話

斯人已矣,留下個逗號。我在北大最後一課,結束語套用孫中山的名言:「經濟規律,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一如長江黃河東流,有時悲若李後主的「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或更悲若秦觀的「便作春江都是淚,流不盡,許多愁」。但都知道,斷不會倒流。

總理,走好!

2023年12月21日
於雲陽有事居

註:

  1. 出自《論語·先進》。
  2. 出自《禮記·奔喪》,傳統喪期為七七四十九天;最後是尾七。
  3. 當年為了面子不承認有失業,改稱待業,自欺不欺人。現在進步了,承認年輕人失業超過兩成。
  4. 濫定秘級是風土病,連北京市區地圖也要保密;反面教材之一,是把磚頭生產量定為絕密(歪理是可推斷人口數字,雖然人口數據已定期報給聯合國)。為破這迷思,曾經鬧到中南海。香港近來也沾上此陋習,伺機另文討論。
  5. 內地政治術語,即「講耶穌」,繞着講政治。
  6. 當時沒有公司法,更沒有教材,我匯編的資料,除摘錄國外有關法律條文,還大量引用Calebresi、Coase、Weber、Schelling 等作者,以開拓視野。
  7. 韓天石當北大學生會主席,組織了1935年一二九學生運動,我早就認識。到北大後,還找他求救,因當時北大校長想辭退所有工農兵學員,但我不同項目身邊都有優秀者,所以反對一刀切。一二九運動時,他的創舉是抬棺材遊行示威。香港好事者反對抬棺材道具遊行,認為不成體統,有必要惡補黨史。
  8. 王照華除了負責共青團,還參與籌建第三梯隊。羅徵啓則是第一批被選中,在中央黨校學習時的班長,曾任清華黨委副書記,但因反對中央領導違規安排兒子出國,仕途受阻,到深圳成立深圳大學,當校長、書記。六四後被「雙開」,但仍被敬重。王照華去看望他,毫不避忌。我是所謂「假釋」後應羅之邀,任深大名譽教授並主持《中華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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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難興校──回顧香港中文大學的艱辛歷程 (2023.07.31)~ 

多難興校──回顧香港中文大學的艱辛歷程

中文大學管治有沒有問題?難免。以前有沒有討論過有關問題?肯定有。討論有沒有結果?據聞2016年有個共識。大難當頭,如何自處?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本文回顧中大的艱辛歷程,篳路藍縷啟山林。(灼見名家製圖)

本文回顧中大的艱辛歷程,篳路藍縷啟山林。(灼見名家製圖)

香港中文大學又一次危立風口浪尖。這不是它第一次要承受政府、政客的壓力。

多難興校,難得這兩年中大國際排名一直高企,還升上中國第五(註1)。卻總是有些勢力,以慣常手段,打着「改革」、「架床叠屋」等似是而非的口號,急不及待企圖動其根基,慶幸其幾次都雖敗猶榮。權貴若真的關心高等教育,要銘記「四改三」未幾又要「三改四」的慘痛教訓,特別是當年的作俑者。(註2)

在香港打壓大學屢見不鮮。而潛台詞的手段,不外以撥款為人質,逼迫大學就範。早在1928年,就有勢力以「節省公帑」等同樣似是而非的口號,企圖關掉香港大學,連多年前在其任內創立港大的前港督盧吉,也被迫要出面為港大辯護。慶幸連在倫敦殖民部的官員也有眼光,頂住這股壓力,懂得珍惜來之不易的建樹,沒有讓這些作俑者成歷史罪人。(註3)

英國外交部文件(CO129/511/14)證殖民部挺香港大學。

英國外交部文件(CO129/511/14)證殖民部挺香港大學。

時代不便深究施壓者的動機,特別是立法會尤若縮頭烏龜(註4),不召開公聽會,卻收集架床叠屋式的書面意見。而作俑者更操弄慣常的「拔高」、「寧左勿右」手段,又「《基本法》斷章取義」,又「完全自主」,恐怕快編造成又一「國家安全」隱患。

百姓只好品味歷史,看圖識字,回顧一下中大的艱辛歷程,篳路藍縷啟山林。

《易》:「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

《易》:「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

篳路藍縷,期待照片中啟山林者現身説法。

篳路藍縷,期待照片中啟山林者現身説法。

多難興校(一):崇基歲月

中大源於內地又一次政治動亂,大批難民湧港,其教育頓成難題,特別是高等教育。鑒此,基督教各宗派合力籌辦崇基學院,錢穆等內地學者也在港成立新亞、聯合等多所漢語教學的學院、專科學校。以1956年為例,升讀港大,只有275人;負笈台灣,內地的分別是431和363人,可見供遠不應求。

匆匆草創,崇基具體何時成立已不便稽查,籌辦機構的記載,也在打架,分別是1951年和1952年。我傾向1951年10月。

崇基書院創辦於1951年的版本。

崇基書院創辦於1951年的版本。

崇基書院創辦於1952年的版本。

崇基書院創辦於1952年的版本。

但慶幸壞事也能變好事:因為形勢緊迫,各基督教宗派之間的教義難以協調成教材,崇基才得以成為以基督精神為基礎的人文教育機構,而沒有成為神學院,也因如此,才容易日後獲得批地和升級為大學。(註5)

崇基也因天時、人和,得來地利,在新界獲得大片建校空間,還幾經討價還價,團結當地四戶居民抵禦地區官員的反對,既擴大面積,還以激將法增設火車站。(註6)冥冥似乎應驗《易》的「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日後的校園就是以崇基為基礎。附上1954年行政局討論批地的文件,和何明華會督的校舍設計草圖:

1954年行政局討論撥地給崇基學院的文件。

1954年行政局討論撥地給崇基學院的文件。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何明華會督的草圖。

多難興校 (二):暴動帶來新方向

1956年,崇基學院算是安頓了,然而擴大高等教育的問題,雖多經考慮,還是難以推動。按英國傳統做法,首選方案是學生經考核後,由香港大學授予學位;但此方案無法解決語言和人數的問題,還包括港大校長Lindsay-Ride 的「軟對抗」。(註7)

港大校長反對中大的歪理。

港大校長反對中大的歪理。

契機來於又一政治動亂:1956年「雙十節」國民黨勢力藉故挑起真的暴動。(註8)親國民黨勢力備受抨擊,很多未正式納入港府教育體系的學院此前都曾有台灣資助,自此難以獲得支援,為籌辦另一所大學掃平政治障礙(註9)。在崇基的推動下,1957年初和教署主任Crozier開會得到首肯(註10),遂連同新亞和聯合書院共同成立專上學校協會(joint council),正式推動籌辦一所大學。

多難興校(三):名正言順

還有一個關鍵問題,令辦大學計劃差點難產:如何取名?解決方法同時能解答為什麼選定「中文」大學,而不採用「聯合」、「城市」、「維新」、「國子監」等等其他或許更適合的名稱。用中文教學只算是「次要」原因。

問題源於一個現在已廢掉的古老規矩。按當時英國的儀禮,大學地位獨特,一個城市只能有一所大學,其chancellor由皇室擔任,僅掛名主持,不負管理責任,更不便有雙胞。同一城市所有高等學府的學位,均由唯一一所大學頒發,由chancellor扑頭。(註11)其後大學普及,畢業生眾多,該規矩也廢除,chancellor也由知名人士頂替,並非全職。

因此整個大英聯邦,當時只有兩個城市因歷史原因,擁有兩所允許頒發學位的大學,而都是多難興校:一是愛爾蘭的都柏林,既擁有16世紀成立的Trinity College(”college”在外國即大學,如哈佛大學本科生念的是Harvard College),又有天主教的National U(即此前的Royal U、Queen’s U),是經長期血淋淋鬥爭的妥協產物。另一是加拿大的蒙特利爾,既擁有較老的McGill U,又在加拿大自治後(怕美國侵略,1867年合併4個殖民地組成加拿大聯邦,妥協奉行雙語制)成立用法語的Université de Montréal。

構思的大學若選錯名,必定在倫敦觸礁。慶幸崇基在未正式提出成立大學前,就未雨綢繆提防節外生枝,定調選用唯一能被採納的”The Chinese University”(”The”是關鍵,不是”a“更不是”any“),超前化解危機,餘下就是歷史。

中文大學命名的考慮。

中文大學命名的考慮。

多難興校 (四):後顧前瞻

中文大學管治有沒有問題?難免。以前有沒有討論過有關問題?肯定有。討論有沒有結果?據聞2016年有個共識。(註12)大難當頭,如何自處?但願能又一次慶幸超越。往後如何?套用現在政治歪理:時勢「叵測」,不便「妄議」。(註13)

孔子修《左傳》時不知是否已預知有今天:「明恕而行,要(約)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註14)

利益申報:

筆者和中文大學沒有直接關係,文中所用資料,是在研究多個領域的不同問題時,在多個公開、不公開的檔案館和收藏中連帶看到,凑巧都涉及中大,可見其影響,堪列香港核心價值。

間接關係,要回到 90 年代末,和中大地理與資源學系地球信息中心一起,申請到香港政府最早的一批科研撥款(近千萬),用於遙感。N 年沒有跟進,據聞該中心已成爲中國國家遙感中心的香港基地。

更間接的,是筆者在北大的學生,有成為中大教授,也有擔任中大法學院創院時的法律學教育諮詢委員。

任何通訊,煩經灼見名家代轉。

註:

  1. QS排名,中國第五。
  2. 〈那些年──我們一起經歷過的四改三〉,《中大學生報》
  3. 官員批語:“HK University: no doubt the creation of idealists, and a financial drain. But the ideal may still be worth pursuing, and to close down would be a bad ‘loss of face’. We have done what we could to support its claim and assistance from Boxer Indemnity funds but the matter is not in the hands of the C.O….There is no chance at all of any assistance from the Home Treasury beyond the nominal sum of £300 a year for scholarships (even that has been queried by the axe-wielders; but we have managed to hold on to it on the ground that the University serves an imperial purpose and that this payment does serve as a symbols of the support of Hong Kong).”, CO 129/511/14.
  4. 崇基校友近日官方用語。
  5. 這體現在辦學團體的指導思想。1960年代,我有幸和何明華會督和關祖堯探討教會學校的定位,他們都強調,教育是潛移默化、引導(educate的拉丁原意)的工作,能教出好人就成功了,不必都成教徒;相反強行灌輸會適得其反。
  6. 崇基提出港九鐵路增設專站,若前者出資建設,師生可永久享用優惠票價。
  7. Sir James Duff和Sir Christopher Cox都是英國知名教育學家;Maxwell更是英國海外大學聯合會的主席。
  8. 1956年國民黨會同黑社會挑起暴動,死60人;1967年左派仿效紅衛兵挑起暴動,死51人。兩次流血事件改變了香港的軌跡,促成日後經濟起飛。
  9. 以新亞為例,早期還有蔣介石的支持,但逐漸被Yale in China替代。後者的代表Charles Long,是聖公會神職,曾幫助新亞籌款建農甫路校舍。錢穆和何明華會督相熟,有利日後籌備大學。
  10. 1957年初的會面只有教署主任Crozier不經意提到,我從旁證認為是和何明華會督連同Charles Long去談,代錢穆做説客,期待有人能提供更多資料。
  11. 有很多這類不一定成文的習俗,要瞭解香港的必須知道。又譬如,以前必須有主教、座堂才能稱city,否則只是town,所以開埠時只有town of Victoria,是1849年英皇制誥批准成立香港教區和建立聖約翰座堂時同時升級為city;連歷史博物館也曾出錯。
  12. 狄志遠,〈不要輕易破壞「共識」常規〉(2023.07.28)
  13. 我對1956年和1967年由左、右不同方面的投機、極端份子挑起的暴動都印象深刻。近日官場「新語」,勾起回憶,重聽起來倍感親切。
  14. 《左傳‧隱公三年‧周鄭交質》,「要」即「約」的通假字,應上中大的校訓:「博文約禮」之「約之以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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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澤民這個「年輕人」(2023-02-20)

江澤民這個「年輕人」

江澤民年前逝世,是非功過定論有待時日;北京高調紀念,難免勾起一些回憶。我40多年前就開始和他共事,及至他離任前還有純業務交往。現在時髦前傳(prequel),不妨分享一下他如何最早得到最高層賞識。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Menu目錄 Download下載

1985年,江澤民(中)在上海市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灼見名家製圖)
1985年,江澤民(中)在上海市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灼見名家製圖)

江澤民年前逝世,是非功過定論有待時日;北京高調紀念,難免勾起一些回憶。我40多年前就開始和他共事,及至他離任前還有純業務交往。

1980年和他認識,事源複雜,不妨多寫兩句。89年「六四事件」後他順水推舟平反我的錯案,再度交集;而回歸前後則幾度涉及香港,包括解放軍用地和港珠澳大橋。這些交往,都極具中國特色,也幸好不涉錢權利益。現在時髦前傳(prequel),不妨分享一下他如何最早得到最高層賞識。

幫幫這個「年輕人」

第一次接觸江澤民,是由汪道涵撮合,要我幫幫江這個「年輕人」,而最後正如汪所設計,江和我一起審查第一家中外工業合資企業(註一)

1978年12月共產黨第11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改革、開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這是歷史轉折,即古書一再所言的中興,挽救了瀕臨破產的國度,賴此得以延命。此前我被邀請當顧問,遂離開Baker & McKenzie法律事務所,投入內地的政治漩渦。

極左當道經年,必須追補落後:不改革,開放不能持久;不開放,只會回到死路。開放、改革的目的,既是要以各種方式引進外資,技術,但更重要的是要引進現代管理、管治經驗。

1979年7月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後,合資談判頓成時髦,儘管當時尚未有公司法,連會計制度也在爭議,必須邊談判邊創造。較早草簽協議的一項是迅達電梯,由一機部下屬的電梯廠和瑞士迅達電梯公司夥同香港怡和集團簽署(註二)

問題是內地缺乏經驗,更缺乏有關專業人員,早期的項目問題都不少。更嚴重的是各種歪理當道,加上政治生態、人事問題,耗時費事。我1979年初就介入吉普車合資談判,項目看多了,要前瞻後顧,已習以為常(註三)

迅達電梯問題特別多,但居然沒有公開的異議聲音,恐怕只有我通過不同平台講解其缺陷,捅了馬蜂窩,高層不得不面對,要找官方「醜人」揹黑鍋。汪道涵深諳政治操作,推薦其門生江澤民,要我幫幫這個「年輕人」,以險棋奇招取勝。

江澤民其後獲成為鄧小平接班人。(亞新社)
江澤民其後獲成為鄧小平接班人。(亞新社)

3個深層次問題 交織難辨 傳承不息

該項目的具體法律、經濟問題不便談,但概括而論,問題分三大類,涉及知識、意識形態和人事。

知識問題難免,畢竟封閉多年,脫節落後不足為奇,只要認真虛心學習,給以時日必定能彌補,不為過。擔心的是,一方面封閉鎖國是文化風土病,不乏辯護士,定期鬧出歪理支持閉關鎖國,周而復始;另一方面,一如各變革年代,必定冒出一票子政治投機分子,哎呀專家,周而復始。

(作者提供圖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規定用「各國通用」借貸計帳法。(作者提供圖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規定用「各國通用」借貸計帳法。(作者提供圖片)

意識形態更嚴重,政治領域的「寧左勿右」等等問題外,還蔓延到專業領域,施虐多年。連現代的借貸記賬會計制度也被標籤為「西方資本主義」,來了一次「會計革命」,炮製出一套所謂「中國人發明」的「增減會計法」(註四)。1979年,我還要開班講解財務報表,也安排最早一批香港會計師上京幫忙和開班培訓(註五)。一場糊塗賬,幸好合資「實施條例」的「徵求意見稿」第一稿就確定要合資企業:「採用各國通用的借貸計賬法記賬」。但問題在其他範疇要鬧到1992年才定奪,全國走現代國際的路。

而最為嚴重的是人事問題。迅達電梯項目因有高層贊許,曾是他手下的,按官場習慣難免有所避諱,這包括當時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副總理級)、常務副主任(部級)、副主任(副部級),其他級別更低的官員則更難以啟齒。後來問該高層,他其實只是籠統支持搞合資(也算是重要政治表態,因有一股逆流,打着國家安全,一刀切反對重點企業對外),對項目具體情況不了解,該怎樣就怎樣。

審查會由江澤民坐中間主持,我坐在他右手邊;會議很成功,因事前已有所溝通。江難免抛出幾句英語,有點不着邊際,我要枱下用腿提醒他。會議時間不長,但影響很大。日後投資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周建南特別告訴我,他寫了兩份表揚報告,意指一份向下傳達,另一份向高層匯報,特別提到年輕人「有擔當」(註六)

汪道涵成功一子落赢來滿盤活。

食過返尋味

未幾,冒出問題更嚴重的項目:石油系統簽署的協議,別的缺陷不説,部分在計算長期現金流時,居然沒有用上複利。鑒此,幾位地球物理、地質界專家聯署了一份有關報告,也請我提供一些法律和經濟意見。

報告送達鄧小平,他做了批示並轉發其他領導:「秋里、谷牧同志:請你們約集一批專家,好好論證一下。」趙紫陽也批示:「秋里、世恩同志:此信希給予重視。海上石油開發,即與外國合作方案,應認真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注意聽取不同意見」(註七)。原報告連同眾領導的批示,匯總成1981年「國務院二號文件」。

難免食過返尋味,又一次運作,指定由江澤民會同國家能源委員會副主任主持規模龐大的聽證會(註八)

會議1981年3月23日至4月3日召開,很成功,找出了問題;遺憾的是日後的報道以及被審查對象的回憶錄,因政治和人事原因,完全扭曲了會議的前因後果,但只要對照「二號文件」就能明白緣由。會後,江澤民有機會向高層匯報成果。

我沒有參加會議,只從旁協助,因高層已在春節團拜時打招呼,告訴我政治日趨複雜,不便久留,所以正匆忙着手清理手上的多項項目,並準備6月北大學期結束後返港。

後記

1982年我入住秦城監獄,豁然在報上看到江澤民主持會議,取消外貿部成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整合各部門功能,去除此前外貿部一個部門壟斷的流弊。這正是我推動多時的建議,當年港澳工委曾傳達我這方面的建議。為慎重起見,我早已跟盧緒章打招呼,還特別返港家訪華潤老總做思想工作,但很遺憾,後者是老外貿,一直想不通。

再次和江交集,有待六四事件後多位老同志督促他平反我的「間諜案」;他也巴不得,因為我的「罪狀」,包括看到「國務院二號文件」以及他主持的聽證會資料,正是怪事無奇不有,世事因果承負糾纏,但也有利回歸前後解決一些中港問題。

註:

  1. 文化大革命後,官場按年紀三代同堂,按觀點三家村,構成複雜不健康的縱橫捭闔生態。汪道涵即日後兩岸汪辜會談的主角,時任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江澤民也剛在他極力推薦下從局長擢升副主任兼秘書長。二者交情很深,文革前汪在一機部當副部長,過年就帶着江到處拜年。我此前在別的項目已認識汪,特別欣賞他文革時的膽量。當年我有機會共事的,年紀很多是我的三倍;江則近乎二倍。
  2. 瑞士方面的談判代表即近年向M+博物館捐贈見證這時期的星星美展珍貴藝術品的Uli Sigg。
  3. 早期較糟糕的,要算幾家酒店,投資資本不到一成,九成舉債,債務還由國家銀行擔保,幾乎是無本無風險生利,但個別項目投資方是領導的海外親屬,只得無奈。我當上盧緒章(他夥同國民黨元老陳果夫成立的廣大華行1948年和華潤公司合併,時任旅遊總局局長)的顧問,終止這類投資,後來更舉一反三,推廣到所有合資項目最低實出資額為三成,令很多外商失望,也得罪一批官員。
  4. 中國傳統記賬法從龍門帳演變出四角帳,已具複式記賬功能,能適應一般買賣活動,算相當成熟,但難適應現代核算。現在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首先在清朝海關大規模應用,有利減低貪污,但因是由英國人主管,成為日後政客炒作的議題。民國年代,會計方法之爭是君子學術討論,但一面倒投靠蘇聯後,就完全政治化,貽害兩代人。我有幸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前輩李文傑共事。
  5. 我赴京前和廖瑤珠、陳子鈞成立的促進現代化專業人士協會立即派上用途:第一位能深入看到內地企業賬目的,是應邀幫我查看吉普車合資談判資料的陳文裘。難以置信的是,我當上中信法律顧問,向公司的管理層講解財務報表,居然被公司第一任黨委書記指責為散播資本主義,左得可愛。
  6. 周建南即周小川父親。
  7. 即余秋里、谷牧、康世恩3位副總理,分別主管能源、對外經濟和國內經濟。
  8. 參加論證會的單位包括: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計委、經委、建委、科委、人大法制委員會、中共中央書記處研究室、地質部、石油部、財政部、外貿部、外交部、國家海洋局、中國銀行、貿易促進會、中國地質學會、地球物理學會以及新華社、《人民日報》社、《光明日報》社等24個國家部委、新聞媒體。

~The Church of the Saviour (西什庫天主堂) , Beijing (2023.01.04)

 

Vault of the the Church of the Saviour (西什庫天主堂) ,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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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hurch of the Saviour (西什庫天主堂) , Beijing

The Church of the Saviour (西什庫天主堂) in Beijing is a witness to the difficul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the Chinese State, despite the former’s many contributions to sci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eleemosynary institutions in the latter.

The first visit to China by a Catholic missionary was in response to repeated invitations by the Yuan emperor, Kublai Khan忽必烈, who ruled confidently at the height of the empire.[1]

The first church in the capital (then called Khanbaliq 汗八里) was built soon thereafter, in 1299; the first Archbishop of Beijing was appointed in 1307. But collapse of the dynasty ended that effort.

Matteo Ricci arrived three centuries later during the late Ming Dynasty. His indigenization and accommodation approach was immensely successful, helped also by missionaries bringing modern science to China.

His legacy survived dynastic change, and Catholics were welcomed and protected by the Qing Emperor Kangxi (康熙) at the height of the empire. When missionaries cured his malaria in 1693 while court physicians and traditional medicines failed, Kangxi gifted land and funds for a church, the predecessor of the Church of the Saviour.[2]

But all that came to naught after the Rites Controversy (禮儀之爭), due partly to internecine struggles. The Catholics were expelled; I wrote a modern coda to that fiasco.[3]

With the decline of the Qing dynasty, a difficult period of perceived grievances followed, with episodic calamity.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Church was confiscated and turned into an electronics factory; I attended many meetings there in the aftermath.

The physical church has been restored, and is now a declared monument, but historical problems persist, not yet resolved by Pope Benedict XVI’s 2007 letter to the flock. RIP


[1]  Kublai Khan sent two emissaries, both of whom met the Pope. Very detailed first hand account of the second by Rabban Bar Sauma: The Monks of Kublai Khan, Emperor of China : medieval travels from China through Central Asia to Persia and beyond translated by E. A. Wallis Budge (1996).

[2]  Very detailed first hand account of curing Kangxi’s malady by French missionaries: Lettres Édifiantes Et Curieuses, Vol. 7: Écrites des Missions Étrangers, par Quelques Missionnaires de la Compagnie de Jesus (1708), pp217ff.

[3] Bishop Ronald Hall: Quiet Moments – an Encounter with Confucius 何明華主教:靜祈籌動 – 與孔子邂逅 (2012).

~白金漢宮的香港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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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白金漢宮對外展示的一面,很多設計元素的靈感,是來自香港,來自同樣莊重構建、沉穩威嚴令人憧憬法治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樓(即今之終審庭)。香港跨文化、跨語種、跨世代的獨特生命力,從來都是創新、試驗的好場所。

1901年,現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大樓建築師Webb受託大規模重新布局白金漢宮。(Shutterstock)

英女王高壽駕崩,白金漢宮一再在媒體出現; 而喪儀凝重,更突顯該官邸的莊重構建和別具一格的沉穩威嚴。100年前,其低調就被嘲笑:「歐洲沒有一個歷史首都,不能找到比其更豪氣的宮殿。」 [1]

港人應另有一番感受。不妨開壺茶,留白一下,讓想入非非者自娛一下。

白金漢宮的正面和維多利亞紀念碑,同為Ashton Webb設計。

3層感受

有另一番感受,是因為白金漢宮對外展示的一面,很多設計元素的靈感,是來自香港,來自同樣莊重構建、沉穩威嚴令人憧憬法治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樓(即今之終審庭)。香港跨文化、跨語種、跨世代的獨特生命力,從來都是創新、試驗的好場所。

再深一層的感受,是設計最高法院大樓時,香港當局和倫敦還熱烈爭論一番。地方政府不唯唯諾諾,斗膽據理力爭,包括設計風格乃至入口向東還是朝西。最後當然是建議多被倫敦采納,和氣折衝,皆大歡喜,是中央以及地方雙方均成熟的表現。

更深一層的感受,是最高法院大樓是蓋在剛填海的土地上。此前海岸線是沿着海旁道(Bowring Praya,今之德輔道,但只有一半寬),經7任港督、7任代理港督延宕30年的爭論、擾攘,才成功全線往北填到當今的干諾道。而能成功,必須適當擺平各持份者的利益,又能滿足未來發展需求。這要歸公妥協的藝術,是威權所不逮。[2]

本文僅是看圖識字,品味歷史,最好是依時序,從填海開始。

1870年的維多利亞港:海岸線在今之德輔道。岸邊深色部分是原木球會,即今之遮打花園。

1887年中環填海方案:統治的藝術

19世紀後期,香港已經是國際貿易、金融中心之一,港口吞吐量位列全球前幾名。然而繁華也帶來隱憂:狹長的海旁地帶難再開發,海岸線也早已淤積不便貨物裝卸,這不僅窒息持續發展,還帶來定期的霍亂等瘟疫,是個恥辱(disgrace)[3],尤其是移民不斷湧入[4]。而寸土必爭下,城市沒有像樣的公共空間和地標能足以體現這進化。

在更早的1881年,代理首席按察司(代理最高法院院長)就提出,最高法院窩在一幢不適合用作法院的商業大廈裏,是香港的恥辱(disgrace)[5]

一如籠屋、劏房是當代的恥辱,土地從來都是香港的客觀制約因素,既得利益和政府無能則是主觀制約因素。

但1855年進行由皇后大道填海至德輔道後,如何繼續發展爭論不休[6] 。7位港督都無功而返,停滯30年,直至商人兼立法會員Paul Chater(遮打)提出難以拒絕的方案[7]。他經多年調查、協調,在1887年提出巧妙的填海方案,立即引起共鳴,才一年就掃平障礙,進入立法程序。政府作為持份者之一,附和的原因除了能解決以上幾近無解的棘手問題,還能在分到的土地上布局一個大規模城市中心,包括蓋最高法院大樓。

方案提出港島北岸從金鐘美利道到石塘嘴屈地街長3公里多的臨海物業業主集體自資向北填海23多米(部分水深超24米),物業全線往北遷於其上,但預留新的海旁道(今之干諾道),並接受新的建築、衛生規範和地租,原物業則部分交還政府以拓寬原來的海旁道修電車路。

這份大膽卻又細膩的方案,1903年竣工,保證了香港的繼續繁榮,雖當今不宜翻版,卻仍值得細看[8] 。讀者也不妨去遮打花園瞻仰這龐大工程的奠基石,然後坐電車到電車西環總站,品味香港走過來的路。

1889年從中環到西環的填海規模。(圖片來源:Gwulo)
1889年填海工程地盤。

最高法院大樓的設計:倫敦、香港間的磨心

1890年填海工程分階段動工,1894初見規模,政府準備大展宏圖,構想的城市中心計劃包括最高法院和各政府部門,然正着手招標,卻都成泡影。

先是1894年爆發大規模鼠疫,要耗費大量資源清拆擁擠凌亂破舊不堪的太平山住宅區,期間大約四成人口逃離香港,經濟崩潰[9]。繼而倫敦決定節約經費,壓縮工程規模,重點放在衛生建設,只蓋最高法院大樓和郵政總局,前者還指定由Crown Agent(政府建築代理)委任Ashton Webb和E. Ingress Bell設計。

最高法院大樓1899年設計草圖。

Webb久負盛名,雖不熟悉香港,但其1898年提交的初步設計方案別具一格:穩重的古典風格和高聳圓頂,既大膽又有氣勢,能突顯法律的尊嚴,更有別當年海旁千篇一律的功能性「買辦風格」(compradoric)建築。方案初步大體獲得好評,唯日後爭論不休,地方政府特別是立法局和倫敦各持己見。

1868年海旁道(今之德輔道):延綿不斷的亞洲買辦風格建築。遠景高樓為聖約翰座堂;左邊高樓是Johnston’s House(日後炮台里1號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也曾是終審庭)。

爭論分兩層次。技術方面較簡單,不外補充熱帶地區必備的通風、遮光、擋雨,如迴廊等設施,以及添加在地化的元素,如圓頂和斜坡屋頂的黑啞光筒瓦(roll-tiles)和中式圖案的屋簷支架等等。

 

最高法院的定位

更根本的矛盾是最高法院的定位。

倫敦以及設計師堅持大樓正門必須向東,才能突顯其政治功能,即以宏偉視野感觀展現帝國的輝煌:前面是廣闊的木球會球場草坪(即今之遮打花園)和多處軍事重地[10] ,南面是大會堂以及山上的聖約翰座堂、時任港督住宅[11]、政府部門,是理想的座向。

香港方面卻另有考量,認為大樓正門只有朝西,才能為香港呈現一個像樣的中心公共空間:前面是滙豐銀行讓出的公眾廣場(即今之皇后廣場),南面是滙豐銀行,對面是正在蓋的太子大廈,而最重要的是廣場北面紀念維多利亞女皇登基60年的銅像(現立於維園)[12]

香港的憧憬2:大樓尚未蓋,圖中金字塔草棚是其工地,已能看出日後中心廣場的輪廓。左邊南面是大會堂,遠處是香港會。

雙方堅持不下,地方政府上下奮起挑剔各樣設計細節;倫敦不外端出安全問題(犯人進出的保安)。設計師提出折衷方案,把原來朝東的主要設計元素,即樓頂的三角楣飾(pediment)移到西面,但不被接受。

在地方政府堅持下,特別是女皇銅像揭幕後公眾中心雛形出現,倫敦也品味出其合理性乃至重要性,不復堅持己見,尤其在香港法院地位被抬升後[13]。Webb遂在設計圖上揮手一劃定稿,把東改為西,”EAST ELEVATION built with minor changes as WEST ELEVATION”, 皆大歡喜,進入漫長的建設階段,1912年一月竣工。

化解磨心:設計圖上一劃定稿,向東改為朝西。

白金漢宮的香港

Webb最高法院大樓的設計風格,日後被定性為愛德華-巴洛克(Edwardian Baroque)[14],雖然設計時愛德華七世尚未繼位,可見其前瞻性,也體現香港的軟魅力,誘人創新[15]

公共建築,自古就是統治者炫耀的手段之一,超越建築藝術的美學、哲學考量,隨時代偏好而異。19世紀中葉,歌德復興僥倖在英國成主流(如倫敦國會大樓),但後期火車普及,各地蓋火車站做地標,又掀起一輪建築熱。

Webb作爲當代知名設計師,也在探討各種風格。介入香港最高法院前,他重要的項目,包括同期的維多利亞和阿爾伯特博物館(1891)和皇家科技學院(1900,RCS,今併入倫敦帝國學院)[16]。二者都開始偏向古典風格,相比卻未及最高法院大樓莊重構建、沉穩威嚴。

Webb同期作品1: 維多利亞和阿爾伯特博物館(1891,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 London)

這些項目都定型後,為紀念女王,1901年Webb受托大規模重新布局白金漢宮正面對外的空間,包括林蔭大道(The Mall)及其兩端的維多利亞紀念碑(不包括雕塑)和海軍軍部拱門(Admiralty Arch),以及周邊的公園。1911年工程完成後,經費尚有盈餘,鑒於白金漢宮當時的正面大理石風化嚴重,便於1913年由Webb重新設計,進行既省錢又要在幾個月内完成的修改工程,成為現在的面貌[17]。可以設想,若資金充沛,或許還會加個圓頂。

1913年未修葺的白金漢宮正面。
修葺前後,對比香港元素。

Webb修改的靈感確切來源有待考證,但在幾方面呼應了最高法院的設計元素和定位[18]

設計包括去掉頂部的雕像和纖弱的裝飾物,改用3個樓頂三角楣飾(香港或許是他首次使用此元素),強化天際線,更顯端莊;兩端添加半露柱(pilaster)回應中座新加的科林斯式石柱,加強垂直性,更顯莊嚴;中座4扇窗戶改為實牆,左右虛實相襯,整體更顯敦實,猶如呼應香港的設計。很難想象1912年剛竣工並獲得好評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樓對Webb修葺白金漢宮沒有影響,特別是以上各元素同時被應用。

因經濟需要必須填海,也因香港發展有賴法治,才有機會提供創作空間,造就最高法院大樓;而如何化解前後的各種張力,更彰顯統治是一門藝術。英女皇的喪事儀禮看似繁縟,其實一舉一動都在演繹近千年的統治藝術,警惕倒退;最高法院大樓的一木一石何嘗不也在承載同樣任務?

是時候再泡壺茶,感受具理的政治妥協,為香港創造了發展的空間;感受成熟的統治藝術,為香港留下了法治的符號;感受寬鬆的創作環境,為香港開拓了國際視野。

註:

  1. “The building is a large and commodious private residence, and there is not a historical capital in Europe which cannot show a more imposing Royal palace.”──第七世威靈頓公爵1931年評語。
  2. 這也是所謂滙豐銀行擁有無敵海景的背景,也是日後考驗法治的一個指標。
  3. 1883年港督寶雲就向倫敦建議緊急蓋新的中央市場,坦誠認為原有的丟人現眼(”The present Central Market is a disgrace to any British city”)。
  4. 1881年第一次正式人口統計為156537人,20年後人口加倍有多,平均增長率加快到年5.9%,能吸引人才被視為管治成功的指標。
  5. Snowden: “I need scarcely remark that the whole building which was created originally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ercial Rooms is unsuite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a Court and is a disgrace to the Colony.” 這是指租用皇后大道中7號的Dent大廈;Dent破產後購入。法院樓下有住宅,也有其他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1848年前則在雲咸街威靈頓街交接處。期間還因各種維修工程,多次暫用其他處所。
  6. 1855年提出填海時,沿岸一片混亂,岸上海裏有延綿不斷的僭建物業,政府有魄力有執行力清除才能成功填海,為下一步發展打下基礎。
  7. 遮打爵士(Sir Catchick Paul Chater, 1846-1926)風雲香港政商界,曾是立法會、行政會成員,成立公司無數,包括置地、九倉、港燈(世界最早的發電廠之一)、牛奶公司、天星小輪等等,還挽救了香港大學。奇怪的是沒有傳記。填海方案他考慮多年,傳説年輕時還親自下海量度水深。
  8. 工程覆蓋80英畝,新增地65多英畝,34英畝可供建築,其他為公共用途,填海區部分水深超24米。”Report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Works, for the Year 1903” paras 54, 93ff.(https://archive.org/details/hong-kong-report-of-the-director-of-public-works-for-the-year-1903)
    目前土地問題不是無解,就看本事。當年只有港督有點顯得不甘,因主意非來至政府。
  9. 參看https://en.wikipedia.org/wiki/1894_Hong_Kong_plague。也造就香港對世界的又一貢獻:鼠疫的病源Yersinia pestis是在香港發現,以發現者Yersin命名。港府處理鼠疫的手段,鬧到清廷,李鴻章要介入,也驚動倫敦,過程涉及改變民風、行賄達義,見:Moira Chan-Yeung, A Medical History of Hong Kong 1842-1941 (Hong Kong, 2018), pp 134-152。從管治角度,勝利剋服這場瘟疫所采取的醫療衛生措施和收地賠償手段,還確定了西醫和法治在港的地位。是的,同時掀起一場厠所革命。
  10. 包括美利兵營和操練場(今之花園道紅棉道南端)、維多利亞兵營(今之香港公園和太古廣場),威靈頓炮台(今之夏慤花園)以及遠處的海軍基地(今之金鐘)。
  11. 是Johnston’s House不是禮賓府(日後炮台里1號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 也曾是終審庭)。
  12. 滙豐作為沿岸業主,按填海方案有權把總部北遷,但和政府達成一系列承諾,放棄該權利,讓出空間,保留海景;政府同時承諾,永久保留其作為公共空間。皇后銅像坐落在讓出的空間北端,而岸邊就是第一個皇后碼頭。滙豐也不完全是無私的考量:總部是1887年才新蓋的。當時其總經理是Jackson,其雕像仍矗立皇后像廣場。
  13. 這是1895年中日戰爭清廷大敗後涉及香港的三方面後續發展。
    其一是1898年租讓新界,香港進入待回歸99年。
    其二是日本佔領東北北洋海師大本營旅順港後進行屠殺,為國際社會所不容,1898年被迫讓出交由俄國管理,而爲平衡列强勢力,對岸的山東威海衛,在俄國管理旅順期間,交由英國管理。英國遂規定威海衛可沿用香港的法律,香港最高法院享終審權。Wei-Hai-Wei Order in  Council, 24 July 1901, sec 2: ”Supreme Court means His Majesty’s Supreme Court for Hongkong.”和sec. 9(2): “Under this Article any of the Laws and Ordinances of Hongkong may be applied to the said territories with such modifications and, adaptations as circumstances may require.” (https://oelawhk.lib.hku.hk/items/show/1031)
    其三是英國在威海扶植的山東籍警察,先是鎮壓義和團,繼而分批調往香港鎮壓海員罷工和監督本地以及在港的印裔警察。這就是香港警隊享特殊待遇的“D組山東差“的來源。
  14. 這也是重新演繹17世紀雷恩(Wren)的巴洛克風格。
  15. 香港日後有多項建築名譽全球,如滙豐銀行大廈、中銀大廈和機場大樓等等。連近年風靡全球的Zaha Hadid出道時最早的得獎設計也是在香港。
  16. 前者和深圳成立了中國第一家設計博物館。
  17. 立法會有關終審庭搬回原最高法院大樓的評估報告有誤。報告援引的資料顛倒了Webb修葺白金漢宮和設計最高法院大樓的時序。“[Webb & Bell] had jointly designed a number of famous British Buildings including the Victoria & Albert Museum in London and the façade of Buckingham Palace”,立法會 CB(4)47/12-13(01)號文件。
  18. 有説是Lyme Park,但總覺得是捨近求遠:https://www.nationaltrustcollections.org.uk/place/lyme-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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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將母來諗」(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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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作者母親楊忠琰,是香港早期女記者、編輯、電視編導之一。

 

家慈年前高壽仙逝,本是家事,唯見證百年,又曾是香港早期女記者、編輯、電視編導,更開辦香港第一個電視新聞節目,不妨分享點滴,為母親節助慶。

身處歷史夾縫  練就一身定力

她本名楊忠琰,筆名楊怡,同事多稱她為楊姨。上世紀50年代末加入《星島日報》,1968年轉到全球最早的有線電視之一的香港麗的呼聲(Rediffusion, RTV),任新聞編導。1969年,社會環境開始寬鬆,她推出《新聞透視》,每周一集,放眼世界、剖析時事,是一創舉。也反映她一生處在新舊、是非的夾縫,練就看準方向的定力。

她出自湖南大戶,生在北京。父親學礦業工程中英貫通,母親卻封建保守只講土話;如此結合是時代的產物,也造成她的童年創傷:剛被母親強制裹腳,瞬即自行解放,一場持久戰,最後宣布獨立。也難免造成後遺症,直至彌留前才讓醫護碰她的腳。

而成長時目睹的各種社會怪現象,更鍛煉出洞悉是非,不為所動的性格,有利從事新聞行業。她是獨生,母親身體不佳,很早就要持家。父親當過銀行經理,管過大型礦業,還負責接收日佔資產,家裏接近「熙來攘往,轂擊肩摩」[1],可以説都見過,不爲所惑。[2]

留港重投新聞行業

1949年和我父親結婚,回中山拜祠堂,內地解放,便留在香港。我和哥哥上學,生活穩定,不甘流於交際,重拾在南京上金陵女子大學時辦電台的癮頭,再度投入新聞行業。我父親壯年早逝後,也以此養家。

 

上世紀50年代,香港新聞界幾乎是全男班,雖有熟人介紹,入行還諸多障礙,申請進《星島日報》時,還擾攘一段,幸好面試時即興寫的一篇文章被老闆胡仙看上才被錄用,從底層開始,舉凡謀殺、搶劫、空難都要立即出動,好不熱鬧。也有環島步行、歌唱比賽等軟性活動,還當上司儀。

特殊機遇是一對一採訪。60年代,香港經濟起飛,國際往來越發重要,除了國際演藝巨星來表演(我有披頭士的獨家照片),還有很多政商人員來港探討合作前景,是極好新聞題材。胡仙發現我母親能用英語採訪[3],自備座駕,必要時還能拍照,是理想的高級廉價勞工,遂在婦女版,不定期報道駐港政商界的家庭生活,她也晉升為編輯,採訪對象網羅港督、外國領事、外商等等的夫人。

採訪港督柏立基一家後,其女兒Barbara有關兒時照片的來信。

應邀加入麗的新聞部

1968年8月,應《麗的呼聲》節目總監鍾啓文和新聞部主管潘朝彥之邀,加入電視新聞部,不僅要筆耕,還要操作控制台,技術性較強,是此前上課惡補的成果。但胡仙不放人,打兩份工,拖了一陣,幸好《麗的》也夠通融。入職先為初級監製(Junior Producer),負責早晚新聞、天氣製作播出,也幫忙整理一些新聞資料。

1968是香港歷史的一個轉捩點。左派暴動進入尾聲,盡失人心,不僅因其暴力血債,還因其封閉愚昧。可幸當權者在高壓管治和懷柔施政之間正確選擇後者,落實多項順民措施,促進香港的經濟轉型,新聞界也贏來整整50年的百家齊放。

《麗的》也順應潮流,由我母親當編導,領銜年輕精幹的團隊,籌辦香港第一個電視時事節目,1969年5月啟播,每周一輯30分鐘,旨在開拓視野,深入淺出,真的做到放眼世界,由她命名《新聞透視》[4]。就借當年的《工商日報》報道作介紹:

 

〈年輕學子歡迎新聞透視〉

「新出爐的節目《新聞透視》今晚又會在銀幕上教大家欣賞得到。只要看過這節目的内容,便會曉得它可不是容易安排出來的,因爲對一件新聞性的事件作深入的分析與透視,固得作上一番深入的檢討和組織功夫,對一件新聞事件或一個新聞人物作詳細的介紹,也要做上許多搜集和編輯工作,所以,編導楊忠琰負的這個擔子可是十分重的,不過,它對電視觀衆作的貢獻,則是十分重大,因爲,由此可以使人對每個節目提供的新聞内容,都有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對於青年學子,是會更爲得益良多的。」

除了介紹新題材,還適時跟進分析、深入透視,如埃及納薩總統之死接上中東形勢的介紹。見1970年10月6日之《工商日報》:

節目很成功,但新生事物也得拜託天時地利人和。節目不是法定的新聞報道,嚴格説不歸新聞部管,卻又不是文藝創作,更不歸節目部管,只好自創獨立空間,借用前者的資源和後者的時段。幸好兩個部門領導都認可支持,加上一班得力夥計才能成事。

也要面對經費的問題,要自找贊助商,但很快就能自給,隨後更由發明複印機的蘭克施樂公司(Rank Xerox)獨家贊助。1973年節目還升級為《蘭克施樂 新聞透視》,該公司爲此專門出版月刊配合,皆大歡喜。見1973年2月19日之《華僑日報》:

 

然而好景不長,幾年後舊的收費有線黑白畫面,終究不敵新的免費彩色無線廣播,電台高層卻步履蹣跚,人心惶惶思退,恍如抗戰時情景,她也於1973年8月遞信辭職。其實去意已久,見諸和招攬她加入《麗的》的鍾啓文(已離任)的通訊:

忠琰:
……
麗的呼聲近況正如你所説,很似中國歷史的過程。現在每月要虧150餘萬。但劏雞佬昏君仍是執迷不悟,待他醒時國家已亡了。待「佳視」一開始,麗的將更慘矣。
……

啓文 上
4月9日

離職後,她開始做生意,改革開放後内地業務還不少;但我出事後,她決定退休,周遊各地,頤養天年。雖然職業病式天天看報、看新聞,卻不談時事不投票。

願當無言老師  培養匡時濟世的醫師

晚年突來奇想,決定放棄和我父親永久合葬,執意當無言老師,祈冀培養出匡時濟世的醫師。

斯人已矣,適逢母親節,有感而發。《詩》云:「是用作歌,將母來諗」。

謹頌 天下母親安康順意!

註:

  1. 《官場現形記》語。也體驗過企業裙帶關係勾心鬥角人情冷暖。父親負責金城銀行聯營的西北煤炭業務,屬下的會計是銀行領導的親戚,企圖以誣告上位,平常家裏説客熙攘,一時頓變冷清。幸好總行的調查證明清白,調離誣告者,調查員更願意留下跟他工作。
  2. 她一般談話,往往以否定口氣「唔係」應對,我也受傳染,社交有時帶來問題,但當策略顧問時,客戶特別欣賞。
  3. 英語是她在四川自流井(自貢)上蜀光中學時學的。該校由張伯苓按南開精神辦理,與當地學校迥異,用很多英語教材。去四川,因當年華東沿海淪陷,打擊了鹽的生產,原來的鹽,包括由全國最大的永久黃集團所生產的,被轉運到日本,鹽價飆升,導致浮腫病等等問題。永久黃的負責人范旭東,委任唐漢三到自流井開採井鹽。唐是父親的老師,委任他管廠務。在那裏她也有機會目睹社會的極端反差:土法製鹽和現代技術之爭,地方派系矛盾等等都鬧到家裏。
  4. 我一直以爲這就是無綫電視《新聞透視》的前身,是在撰寫訃聞時才被告知二者完全獨立,取名相同僅是英雄所見略同。

沒有新聞自由,社會難免藏污納垢。
未能透視施政,官場必定積癰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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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專家報告的謬誤 (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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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專家報告的謬誤 (2022.06.25)

香港第一宗以《國家安全法》起訴案件,核心環繞“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

控方委托劉智鵬攥寫“專家報告” (“光時報告”),企圖以其“奇特”方式詮釋該口號的兩個關鍵用詞:“光復”和”革命“。

案件已結束,被告放棄上訴,算是蓋棺定論。也慶幸法院沒有接受“專家“對兩詞的詮釋,事件也算告一段落。惟日前僥幸獲得SOPA( 亞洲出版業協會) 卓越評論獎,(SOPA獎有稱是亞洲普利兹),不妨溫故知新,以儆效尤。

灼見名家憑〈談首宗《國安法》案件控方專家報告系列〉 獲亞洲出版業協會卓越評論獎 https://www.master-insight.com/?p=299316

此官方“專家報告”,居然曾呈堂法院!其内容,無論古代史、近代史、當代史甚至今天事,都有淺顯的嚴重錯漏;而其歷史學、文字學,也欠精準。

遺憾的是,因是黑箱作業,責任何方很難厘定:究竟是劉智鵬的水平,抑或是律政司的授意,還是保安系統的指示,甚或其他未知因素乃至外部勢力,也不得而知。一言蔽之:香港好久未見識如此低劣的傑作。

三篇報導的全文連接:

「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

「光時」報告之政治迷惑

 

The Society of Publishers in Asia (亞洲出版業協會 SOPA) 2022 Editorial Awards
 
Publication: Master-Insight.com 灼見名家
Title of Entry: 談首宗《國安法》案件控方專家報告系列 / A commentary series on the prosecution expert report of the first ‘National Security Law’ case
Award Recipients: 黃賢
Judges’ Comments: With solid evidence – based on historical and current cases – and powerful argument, this series has laid bare the fundamental flaws of the HK government-appointed experts’ court submission on the meaning of “Restoring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test slogan has proven to be crucial in the first National Security Law trial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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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2021.08.19)

 

「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演,如控方專家報告援引資料,若有重要資料存在卻未找到,堪稱失職;找到卻因不利立論而不提出,則違反「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甚至涉及法律問題。

 2021-08-19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日前撰文,坦誠看不清香港的國家機器是在齊齊升呢,還是在同步墮落。用周恩來的話:「要下定論,為時過早。」沒想到,律政司立即鬧出一件既升呢又墮落的傑作。

説的是第一起以《國家安全法》起訴案件中的控方專家報告。該報告企圖詮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用詞。遺憾的是,解釋「光復」部分有嚴重遺漏,足算墮落;推敲「革命」部分問題相同,唯演繹出很多國人敢想不敢言的結論,肯定是升呢。

先交代兩個技術性問題

其一,法庭已經有判決,完全尊重。唯希望上訴法院能重新考慮專家報告的價值。更重要的是,在指標性案件,應提前公開專家報告供FC(fact check),避免以訛傳訛,不良影響法院的考量,幫倒忙。

其二,對於專家證詞,《高等法院規則》有嚴格法定要求。專家證人對法院負有凌駕性的責任,必須公正無私及獨立,不能僅是一己之見,更不是某一方的訟辯人。該專家還必須簽署「屬實申述」確認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1]

也就是説,專家報告援引資料,若有重要資料存在卻未找到,堪稱失職;找到卻因不利立論而不提出,則違反「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甚至涉及法律問題。

專家報告原有八個部分,六個部分未被法院採納,餘下兩部分企圖從歷史和文字角度定性「光復」和「革命」兩詞。

我對口號的政治涵義無興趣,只是關注報告是否完整、準確地詮釋「光復」和「革命」兩詞,達到公正無私及獨立的要求。

「光復」部分的嚴重遺漏

報告網羅不少古今書籍使用「光復」的例證,分兩部分,即三國到元朝和明朝迄今,不外想得出唯一結論:「光復」二字的意思,在中港台經千年未變,即:”a reinstatement of a perished state or a recovery of lost territory” (恢復落入敵人或異族領土)[2]

這些書籍囊括《三國志》等正史,也有《江湖小集》等小品,狩獵範圍夠廣,似乎做了功課。

遺憾的是,古今兩部分,都有關鍵「遺漏」,難免引人側目。而被「遺漏」的典籍,無論在時序、政治環境、作者背景以及文字語境,無疑都比專家引用的書籍更重要。

「光復先君之業」

報告古代部分的不堪,是遺漏了《郁離子·晚成》:「昔者齊桓、晉文公皆先喪其國,而後歸為五伯。越王句踐犧於會稽,而後滅夫差,作諸侯長。知武子囚於楚,而後歸相晉侯,光復先君之業。」

《郁離子》成書於元末明初,作者是劉基,引用的三個典故,前二者無疑是復國,卻沒有用上「光復」;反而第三個典故講知武子(智罃)只是日後繼承其父親的官位卻用上「光復」[3]

《郁離子·晚成》文中提及「光復先君之業」。

《郁離子·晚成》文中提及「光復先君之業」。

只此一例,已足以否定專家所言的「千古未變」,特別是《郁離子》出現在被引用書籍之後。治學要牢記Popper有關羅列和打假的論説[4]

但僅僅舉例不夠嚴謹,還必須評估引用的每一項資料的重要性,否則無疑犯羅列之謬誤。為更深一層否定專家報告的錯誤結論,謹以政治環境、作者背景以及文字語境分析以上引文(即現在歷史教學所強調的synopticity)。

劉伯溫何許人

《郁離子》約1359年成書,「郁離子」是作者的自稱。時值明朝推翻元朝之際,不僅是司空見慣的朝代更迭,更是驅逐異族的莫名發洩。此時政治環境對「光復」的體會無疑最深刻,但作者卻刻意不用「光復」,不墜老土窠臼,着實非凡。不禁要問「郁離子」是何許人,算是老幾,憑什麽本事。

《郁離子》的作者是劉基 (1311-1375),字伯温,封誠意伯,即家喻戶曉和《推背圖》齊名的《燒餅歌》「作者」劉伯溫[5]。書寫完這治國方略後,他就出山輔助朱元璋打天下,既推翻元朝建立大明,又穩定局勢保持國家安定,比任何專家報告提到的文人騷客更親身體會何為「光復」。

本來到此,立論已成立,即專家有關「光復」的武斷結論是錯誤的。但不妨再扒深一層,排除任何尚存疑問,免留口舌。也希望律政司日後聘用專家,能同樣嚴謹。

歷史定位

剩下有三個枝節,包括人身攻擊、八卦等問題。

學歷問題:劉伯溫究竟是什麽學歷[6]?幸好他考試成績彪炳,鄉試江浙第十四名。元元統元年(1333),未達到元朝25歲才能參加會試的規定,遂報假歲參考,居然考上個「漢人南人第三甲第二十六名」(總第44名,也算是個小學霸)。

打天下,武夫一介,他的文采也了得?後世譽他為軍事家、政治家、文學家及詩人,通經史、曉天文、精兵法。《四庫全書》對他文采評價極高,認為:「其詩沉鬱頓挫自成一家……其文閎深肅括……[是]傳世之文章」,非一般文人政客所能比[7]。這説明以他的遣文用字功力,完全掌握「光復」的意思絕對不是單一千古不變。

《四庫全書》對劉伯溫文采評價極高。

《四庫全書》對劉伯溫文采評價極高。

順便分析一下文字語境。專家報告援引的資料,就每一項都是孤證,即沒有説明該作者使用「光復」二字時,是否只有單一意思,還是會用於其他情景,即文字學所説的歧義……或許沒有答案,但報告沒有交代,無疑是又一個缺陷。

相反,劉伯溫的引文,把三種情景平行排比,意思再清楚不過。

最後,難免要八卦一下,是否流料?《燒餅歌》幾乎公認是冒名頂替無疑,非劉伯溫所著,是托其英名山寨一凡。那麽,《郁離子》是否也是流料?幸好歷史早有答案。

早在洪武十三年(1386),即劉伯溫死後11年已有單行本刊印,嗣後永樂二年(1404)、宣德五年(1430)都有新序。至成化六年(1470)和他的其他著作合編成《誠意伯文集》,還附上聖旨。迤至乾隆十六年(1782)收入《四庫全書》,傳承有序無疑。《四庫》作出鑒定時,還特別強調,附會劉伯溫的書籍繁多,「熒惑百無一真」,「惟此一集尚實出基手」。

報告有關「光復」古代部分的錯誤就此打住。以下兩篇,分別是:〈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及〈光時報告之政治迷惑〉。

談首宗《國安法》案件控方專家報告  三之一

下一篇:〈「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

第三篇:〈「光時」報告之政治迷惑〉

註:

  1. 《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附錄D「專家證人的行為守則」:守則的適用
    (1) 本行為守則適用於獲延聘為在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的目的而提供或準備證據的專家。對法庭的一般責任
    (2) 專家證人負有凌駕性的責任,就關乎其專長範圍的事宜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協助法庭。
    (3) 專家證人對法庭而非對延聘他或付費給他的人負有首要責任。
    (4) 專家證人並非某一方的訟辯人。更重要的是,刑事檢控守則也有同樣規定,不當使用專家是司法部門的責任。
  2. HCCC280/2020 HKSAR v Tong. Expert Opinion of Prof Lau, AE305:Paras 45- 46: “…for about a thousand years in total. There was no obvious discrepanc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erm “光復”….”“…its application in ancient China with meanings including the recovery of occupied homelands; restoration of perished countries or old systems, relic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original territory, regime, undertaking.”Para 56: “Consolidating the above words “光復 (restore/ recover/ revive/liberate)” have been used since the period of Three Kingdoms in China to modern times, and the meaning involved has not changed throughout a thousand years; whether in Mainland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the words) mean a reinstatement of a perished state or a recovery of lost territory.”
    以上結論無疑是錯誤的。未看到漢語版,但隱約感覺律政司的翻譯有問題。
  3. 智罃在晉國和楚國邲之战(公元前597年)被俘虜,在楚國當了九年人質,所謂「光復」即後來交換戰俘回國,得以日後繼承父親的官位。當時他的父親智莊子只不過是十二卿中排第四的中軍佐(雖然此前曾當過排第二的上將軍,而其家族地位顯赫,十二卿中還佔第二和第九位。)
  4. Karl Popper(卡爾·波普爾)是著名的哲學家,是科學方法的泰斗,提倡以「否證原則」(Principle of Falsification)驗證任何立論,因為羅列再多符合立論的證據,總不能窮舉,因而不能證明理論是對的;但一個例外即可將之推翻。這方法既方便打假,也能促進科學發展,因為能迫使立論者提出更精確的立論。科學家比較熟悉Popper;搞歷史、文字的,就看其視野。
  5. 劉伯溫生平可參看《明史·第一百二十八卷·列傳第十六·劉基傳》。其臨終警句:「夫為政,寬猛如循環。當今之務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
  6. 在法庭已確認專家身份後,控方大狀依然在庭上追問辯方專家的學歷。法院曾裁定並多次認可以下結論:“Yet, the person’s expertise does not necessarily need to have been acquired in a formal manner. An ‘expert’ is a competent expert witness provided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he has the necessary expertise, however it was obtained. ‘Paper qualifications’ are not, therefore, essential.“ G Meggitt, “Expert Evidence: the New Rules” 2008,引用Barings plc (in liq) v Coopers and Lybrand (No. 2) 4 [2001] PNLR 22.
    此風不可長,以免催生更多的尊貴的假學歷。
  7. 《欽定四庫全書·集部六·誠意伯文集·別集類五·明》:「其詩沉鬱頓挫自成一家,足與髙啟相抗;其文閎深肅括,亦宋濓王禕之亞。楊守陳序謂:子房之策,不見詞章;元齡之文,僅辦符檄;未見樹開國之勳業而兼傳世之文章,可謂千古文豪,斯言允矣。大抵其學問智略如耶律楚材、劉秉忠,而文章則非二人所及也。」

~  UGL事件 共五篇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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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2017.07.03)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    
                          香港HK01 2017.7.31 版

面對收取UGL 400萬英鎊的質疑和不同機構的調查,梁振英終於撂下兩點重話:首先,2014年已全面向中央交代;再者,如果港人對香港的廉潔制度沒有信心,應該對英國及澳洲的廉潔制度有信心。

如何向中央交代,不得而知,但願如此,因若有任何閃失疏漏,則涉及忠誠和欺君的問題,還會影響國家一帶一路的部署。而按此前的表現,確實難以對ICAC和立法會的調查寄以厚望。遺憾的是,澳洲和英國同樣不濟。

OECD譴責澳洲查貪不力; 英國政府批評收購程序……

2. UGL事件: 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2018.12.14)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The Government’s statement on the UGL affair poses more questions than answers.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政府有關UGL的聲明,難免勾起很多疑竇,經不起仔細分析。

我只處理過一起上市公司破產被收購的案件。那是70年代和記的破產案,最後是安排滙豐銀行以合理價收購,皆大歡喜,難免好奇UGL收購時各方利益如何處置,順手定量分析一下。

分析包括:UGL收購DTZ背景、UGL-梁振英協議、數額定量分析、縱比有關人士的收入、縱比負責的部門的營業情況、橫比類比人士的待遇。

梁振英主管的北亞(含中國)地區業務,2010年錄得646萬英鎊淨利(2009虧損915萬英鎊)。業績增長未見突出。400萬英鎊相等於其主管的部門年淨利的62%。

翻查公開和法定的資料,得出的結果,是高是低,唯賴各自判斷……

3. UGL 事件:有什麽未查(2019.03.11)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有什麼未查

延宕近四年的調查,律政司僅以草草一頁聲明企圖交代,着實怪異。而對案情做出的唯一實質裁定,反而令人合理懷疑是否還有官官相護,甚至有所隱瞞之嫌。

律政司錯誤的裁定,引申出兩個沒有說,或不便說的問題,即:UGL 協議的定性、標的以及 UGL 的角色、動機。這些都合理 引申出一系列尚未釋解的疑問……

4. UGL事件:沒完沒了 (2021.05.31)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沒完沒了

因UGL事件問題嚴重,沒完沒了,北京高層起碼在梁振英「不參選」之後3年,依然在密切跟進事件,緊貼最新發展。目前多方面的變化,恐怕又要其再度關注……

儘管立法會自甘懵然,但北京卻很清醒,知道事件涉及龐大經濟利益。在2014年事發後不久,就得悉UGL涉及一項金額起碼262億港幣的龐大工程。1 2016年初已全面掌握情況,到了當年秋天,大概明白無論打後怎樣發展,結果都不會理想,促使採取止蝕措施。

這是一場涉及37億澳元的漩渦,跨英國收購、澳洲投標、UGL要依賴香港各方力量、悉尼要排除政治後患……

5. UGL事件:快完了 (2021.06.01)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快完了

UGL事件目前已步入進行式,正循三個方面加速發展:澳洲修改法律、加快起訴和同步外交,三者因緣際遇、相輔相成。看來大結局指日可期。找出UGL事件的全面真相,港人乃至中央才能釋疑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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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疫苗,一葉知秋 (2021.04.27)

《灼見名家》連接: 接種疫苗 一葉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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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辦好正事,則不需操弄政治。而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公開招標,公開標書的技術要求,就能排除劣等程序,百姓才會安心出行。

今天去接種BioNTech 疫苗;原想等Moderna, 但今年無望。二者原理相同,采用mRNA技術。我看過Moderna 的生產技術資料,關鍵設備有點像傳統的洗衣板,巧妙之至,甚至稍嫌太可愛。

我對mRNA 別有一般感情,蓋因大學念細胞學時,其中一位老師,Matthew Meselson, 是 mRNA 的發現者,而另一位訪問學者,David Sabatini,則是解讀ribosome結合mRNA機制的泰斗。

今年諾貝爾生物獎,理應頒發給Dr. Katalin Kariko:她頂住壓力,三十年來孜孜不倦的研究,開創了醫療的新篇章,不僅能扭轉疫情, 還為日後治療多類病患提供新的防預、治療手段。還應表揚包括以上兩位老師,以及把mRNA實現成疫苗的科學家。

Dr. Katalin Kariko

本地接種的經驗,好像出自另一世代

但本地接種的經驗,從網上預約到接種後暫坐,都好像出自另一世代,體現政府思考欠缺,既麻煩市民,也徒增工作人員工作量,更不環保。

我是網上預約,但網站主要毛病,是仿效古代翻查書面文件。兩個簡單例子能説明毛病:其一,找到“預約狀況“,知道那裏” 尚有名額“可以接種,但不能點擊連接,要退回上一頁才能繼續,還要重選地點,比較原始。也幸好政府的接種言論和宣傳起反效果,百姓不踴躍登記,否則一番填寫功夫後,發覺已滿額被截胡,只好破口大駡。

其二:登記“毉健通“,既然已輸入身份證明,又都是衛生部門管轄下,應該能内部識別是否業已登記;若有應自動免除這一步。沒做到,不知是欠缺想百姓所想,還是過度操弄私隱保護機制,難免招來”護賊心切“之嫌。

問題還不止於此,還引申到一系列後續問題,勞民傷財不環保。接種前,派發的冊子,不管是否早已登記,或在預約時登記,都獲派發一份”參加毉健通“ 的表格。2019年政府慶祝登記人數過100萬;如今要悼念100萬份表格枉被浪費。而因電腦沒有顯示,接種後護士又要問一遍(要貫徹古代翻查書面文件辦公方式)。這類勞民傷財的蠢事何其多。

接種當天,從登門到離開,都體現安排欠缺。政府的確認和提醒SMS, 内容不齊。我去的是社區中心,但沒説那一層,到了門口要問,工作人員也煩死。而接種後稍坐的安排(工作人員按指引指定座位),則不是盡可能分散隔離,而是方便自己,一綫排排坐,猶如餐廳分區打烊,增加交叉傳染風險。

一葉知秋

以上問題,在我接種第二針前能否解決(若因故要改期,還要再忍受一次網上登記)?一葉知秋,難! 這些問題,都大不了,都死不了,或許只反映政府步入腦死。百姓只能奉勸政府,辦好正事,則不需操弄政治。而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公開招標,公開標書的技術要求,就能排除劣等程序,百姓才會安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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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潤物細無聲 · 拔萃當年 (2020.12.09)

應拔萃前校長張灼祥之邀,接受采訪,暢談Lowcock校長教諭之道。一個甲子歷練後回顧,其治校哲學不僅做到“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還能因應時勢做到“放而弗縱”;我有幸終生受益。

My recollection of snippets of Lowcock, and behind the scene happenings at DBS in the 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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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摘自張灼祥《五十年 · 細説拔萃從前》
  • 歷史的偶然
  • 學生以外的職份
  • 敢於求變
  • 獄中的生存之道
  • 薪火相傳

拔萃精神薪火相傳

拔萃校友黃賢應筆者之邀,接受採訪,暢談Lowcock校長教諭之道。一個甲子歷練後回顧,其治校哲學不僅做到「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還能因應時勢做到「放而弗縱」;令他終生受益。

張灼祥 作者: 張灼祥

 2020-12-20 圖片:作者提供

黃賢:潤物細無聲

黃賢(左)與Mr. Lowcock:慶祝成立Lowcock House。

黃賢(左)與Mr. Lowcock:慶祝成立Lowcock House。

去年11月初,約黃賢訪談,他爽快答應。但是因為社會運動,交通不便,訪談一再延期,直至11月尾才有機會見面。黃賢約我到灣仔一間會所餐廳,那裏環境寧靜,可眺望維多利亞港和香港摩天輪。訪談前,我先為會面延期致歉,穿着恤衫西褲的黃賢從容地說:「不要緊!」侍應端來一壺濃普洱,正要為黃賢斟茶,他說:「先放着。」聽黃賢細說經歷後,我更加明白茶葉和人生,也是要慢慢浸泡,才會飄香。

歷史的偶然

黃賢在1956年入讀拔萃小學,他形容報讀小拔,是「歷史的神奇故事」。「家人的朋友和我的契爺全都是讀喇沙的。小時候,媽媽帶我和哥哥到九龍塘的公園玩,有個外國女人在吃三文治,她跟媽媽說你的小孩要讀書了,並叫我們試試報讀小拔萃,我和哥哥就去考小拔。」 而拔萃舊生的身份曾經引來笑話,「契爺生前是喇沙最早、期的校友之一,他的追悼會要籌款給喇沙基金會,我就捐不出手了,大家都笑我。」黃賢哈哈地笑,說「歷史有很多偶然」。

而黃賢與校長Mr. Lowcock的相遇,也是特別的偶然。黃賢小四時,爸爸逝世,媽媽做記者,工作很忙,經常不在家。1961年,他到男拔升讀五年級,就和哥哥在男拔寄宿。在開學前的星期六早上, 喜歡跑步的黃賢,第一次來到男拔的校園,看到偌大的操場,就在那裏跑步,然後在榕樹下休息。那時,Mr. Lowcock走來,為他把脈,叫他繼續跑。「當時我覺得很奇怪,他把脈後就走了。那時自己很矮,覺得他很高。」兩天後開學,黃賢才知道原來這名奇怪的男士,正是新上任的校長。

Mr. Lowcock的標記,是唇上的胡鬚和飽滿的下巴,他因而有 「蝦餃佬」的花名。「他也知道這花名,當然我們不會在他面前叫,只是閒談時,被他聽見了。」而同學之間,也是以花名相稱。「在拔萃,花名可能比名字還重要。很多同學的名字,我們都不知道,只是叫花名。」

黃賢在男拔寄宿九年,「由五年級至Upper Six都住在學校,幾乎沒有人打破這紀錄」。他參加跑步、唱歌、話劇等多項課外活動,漸漸跟Mr. Lowcock相熟,後來更有機會到訪Mr. Lowcock的家。「我班放學後舉辦讀書會,但沒有地方,就到Lowcock家。他的家是開放的,可以隨時出入,看書,聽唱片。」不過,Mr. Lowcock不會參與讀書會,「他的特色是無必要時,不會參與,讓我們自己發揮,我們做不來,有時他會來執手尾,自主是他的管治方式。」

學生以外的職份

黃賢最欣賞Mr. Lowcock信任學生。他讀Upper Six時,一位老師未能到校任教,Mr. Lowcock邀請修讀理科的他,教中四的歷史和Lower Six的經濟,他教了一個學期,才找到老師 。他呷一口茶,謙稱成績不算很優異:「我未考過第一,但歷史科成績挺好,教經濟是因為中四做過生意。」

黃賢和Mr Lowcock:擔任計時員。

黃賢和Mr Lowcock:擔任計時員。

黃賢曾與同學營運學校餐廳,「1967年,承包學校餐廳的伙頭『打斧頭』,食物愈來愈差,寄宿生罷食一星期,校長查清楚後,立即解僱他。Lowcock決定由罷食學生營運廚房,照顧近百名寄宿生的一日四餐,以及幾百名走讀生的午飯。我們由入貨、煮飯,訂菜單,全都一手包辦。起初覺得很有趣,還請法國老師做顧問,捱了兩個月,大家都累得不得了!」Mr. Lowcock肯定學生的努力,在交給校董的報告,也提到學生營運餐廳的來龍去脈。

作為Boarders’ Prefect,黃賢還有特別的任務。「67 年左派暴動, 有人四處放炸彈,我們Boarders’ Prefect要半夜起床,巡視學校每一個角落,看看有沒有炸彈。」男拔的操場底下以前是日軍的軍火庫, 曾經發生炸彈爆炸,一座山崩了一角,還導致傷亡,所以 Boarders’ Prefect 檢查時格外認真。

Mr. Lowcock擔心暑假時學生在街上流連,會被炸彈所傷,決定開放校園,讓全校學生回校玩樂。黃賢擔心小食部未能應付需求,由於他有營運餐廳的經驗,Mr. Lowcock容讓他與十幾個寄宿生經營小食部。剛巧學校免費借場地給邵氏拍青春片,電視台也按照黃賢畫的設計圖,幫學校訂做吧枱。

在饍食方面,黃賢和同學新增熱狗等菜式,「我們要自己買材料,訂貨取折扣。Lowcock叫我穿校服,打領呔,去嘉頓(食品公司)見總經理,他很認真地問我要訂多少麵包,我說一星期大概兩包(一包六個)。」黃賢舉起兩隻手指,笑彎了腰。「當時沒有經驗,不知巿場反應如何,擔心賣不完。但總經理請公司的律師為兩包麵包制訂合同,雙方都要簽名,這是我人生的第一次!」黃賢和我都忍不住笑。「當然那份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未成年。 但我了解到法律程序,知道整個流程是這樣的。」原來這位總經理是男拔的校友,特意花時間讓師弟見識大場面。

不過,後來黃賢卻被送麵包的小子責罵了一頓,「他罵我向總經理訂貨,令他沒有佣金,他說平時即使訂幾千打,也不能見上層的總經理。我了解到社會是層層都要照顧到的。」後來,黃賢直接向送麵包的小子訂貨。「小食部營運了兩個月,賺了20多元,我們把錢送給打雜的職工。沒有人能賺錢,學校還蝕了燈油火蠟。但社會作用很大,很多人回校,生意很好,很開心!後來68年的暑假, 我們再做一次。」營運學校餐廳和小食部的經驗,有助黃賢在 1975年於Baker & McKenzie當實習律師時,處理香港有史以來最大宗的破產案(和記破產案),「因為同樣要處理cash flow,做stock take和計數。」黃賢笑言經營小食部和餐廳要計算同學偷吃了多少食物, 但是他沒有追究,他強調「又要認真,又要講人情」。

Mr lowcock與拔萃校友。

Mr lowcock與拔萃校友。

黃賢說:「拔萃的成功是多元化,校長在一定的空間內,會任由學生發揮。」

敢於求變

校徽的改變是一大變革,「1969年,我讀Lower Six,學校慶祝一百周年,Upper Six那班決定改變校徽。以前的校徽是刺繡的,很貴,差不多等於一個月的學費。男仔一打架,撞一撞,鐵絲就突出來,珠又掉下來。我哥哥是Senior Prefect,他和Second Prefect將繁複的設計變得簡單,用化纖織校徽,價錢大約便宜八成。」他們做了三個大小和顏色深淺不同的校徽,黃賢建議由全校的老師、學生和職工投票,大家都很開心,他笑言這是「香港第一次普選」。

黃賢積極組織各項活動,獲Mr Lowcock選為Boarders’ Senior Prefect,他隨即向校長提倡改革,例如縮短午饍時間,讓學生提早放學。他強調:「關鍵是要給學生決定,而全校職工都可以投票。」 另外,校方一向禁止學生攜帶象徵身份階級的物品,例如手錶、戒指和收音機等,亦禁止看漫畫和武俠小說,黃賢提議要因時制宜,作出解禁,「到 1969,收音機已經不是階級的象徵,要解禁。武俠小說如臥龍生的《仙鶴神針》、Peanuts漫畫,都要解禁。」他認為最大的變革,是在洗手間增設厠紙,因為「這不單是解禁,而是校方須要付錢」,雖然學校當時經濟不太好,但Mr Lowcock知道學生的需求很大,先後在宿舍和學校的洗手間增設厠紙。

黃賢在爭取訴求的過程中,也曾觸怒Mr Lowcock,但他強調 「最重要是敢說應說的話」,「只要有道理,校長都會接受」。若然學生犯錯,也要接受懲罰。「學校最高的懲罰是打藤(caning),體罰在拔萃是身份象徵,你未被體罰過,代表你未挑戰過規定,或者未冒過險,我們以打藤為榮!」黃賢坦言也曾被校長打藤,「但已忘了因為什麼事,反正只是身份象徵。」他認為體罰也有「洗底」 的意義,「即使你犯了最大的錯,打藤後,學校就不會有紀錄。學校不想同學怕檔案被『畫花』,就太過謹小慎微,什麼都不敢做。」

拔萃的教育,擴闊了黃賢的眼界,亦培養了他敢作敢為的作風,令他在哈佛大學的面試中,脫穎而出。「當年美國有名的教授來香港面試,美國官方支持的教育機構、官員和教授一排人坐著面試, 與見嘉頓的總經理差不多。」以往的經驗,令黃賢面對大場面也毫不怯場。他在面試時,敢於指正教授的話,令他成為當年唯一一位獲哈佛大學取錄的香港學生,並獲得全額獎學金。

黃賢在哈佛大學修讀生物工程,研究分子遺傳,也修讀歷史。「我每天要花20小時在實驗室,當時保釣運動開始,我面對人生的抉擇:我應該留在實驗室,還是街頭?最後我放棄生物,選擇街頭,主修歷史。」

1970年,他參與保衛釣魚臺運動,1972年以保釣第一團的成員身份,回國參觀。畢業後,他修讀法律,成為博士(Juris Doctor)。1978年,黃賢應邀到北京外貿大學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並兼任多個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

「拔萃有個特色,就是要幫助弱者。當時北京處於文革後期,開明了一點,不過是弱者。1978年,北京準備開放,我就去幫助它。」黃賢一心幫助中國,卻在1982年,被控間諜罪,囚禁在秦城監獄。問他有沒有感到被背叛,他說: 「如果單獨看這件事,就會這樣想。但如果你看整段歷史,就明白不是這樣發生才奇怪。知道歷史是怎樣發展,加上拔萃的訓練,就要想想如何打這場仗,運籌囹圄。」

黃賢、Mr Lowcock與Rahman:在拔萃的訓練,讓同學無懼人生挑戰。

黃賢、Mr Lowcock與Rahman:在拔萃的訓練,讓同學無懼人生挑戰。

獄中的生存之道

拔萃的教育,培養了黃賢抗逆的能力,他說:「拔萃是天掉下來都當沒事的」。他知道與獄吏對抗,只會有反效果,想起為嘉頓送麵包的小子,記起要與每一層的人混熟,於是坐牢後第一件事,就是與看守的士兵聊天。「他們只是十幾歲的小朋友,兩個小時輪一班,悶極了。我就與他們聊天,問他們住在哪裏,家鄉在哪。他們上班前,路過果園會偷水果給我,吃飯時又多拿些餸菜給我,他們說:『寧願扣江青的餸,都要多拿一些給你。』傳聞江青的胸部和臀部是假的,我就問男兵,男兵就哄女兵說出真相,然後有一天,一群男兵走過來說:『真的!真的!』」黃賢就這樣建立了獄中友誼。

黃賢提到《魯賓遜漂流記》,說落難首先要做盤點,「盤點自己的優勢:誰會幫我?誰會害我?誰會怎樣幫我?誰會怎樣害我?分析過後,我得出的結論是:我應該會贏的。」黃賢雖然被困,但仍然樂觀,還笑說:「在中國單獨被困,是身份的象徵。」

黃賢被困在400呎的牢房,無法接觸外界的訊息,只能看人民日報,監獄圖書館的科學書和幾本古代小說。但是他仍有方法分析形勢,「我會觀察審問我的人的反應和語氣,知道他在想什麼,再調整方案。」他仍本著拔萃精神,據理力爭,「我發現隔壁的張春橋有書枱,我就投訴,過兩天就有書枱給我了。」

從前在拔萃談判的經歷,有助黃賢與中國政府談判。「拔萃100周年,要請港督來參觀,我堅持拔萃的傳統,見先生後,就見學生,而不是只見先生就離開。我與港督府的副官談判,討論港督來時的儀式,堅持他要見學生。最後港督先在學校正門,與Lowcock和先生談十分鐘,然後走到新翼,我向他介紹prefects。」

即使面對強權,黃賢仍無畏無懼。基於國際的壓力,1985年,鄧小平宣佈黃賢假釋,但他不接受。「我說:『我不要,我要你認錯。』,令鄧小平很愕然。假釋是要開庭的,他們突然把我由監獄綁架出來,叫我簽紙,我就寫『文責不負』。我反對,我要上訴。」 他深知這樣假釋是非法的,「假釋有兩個條件,第一是認罪,第二是要服刑滿一半。但我未夠一半,更加不會認罪。」他托一托眼鏡, 說:「我是教法律的,這些不合法的事,我不會做。如果我接受假釋,即是間接認罪,那麼我的學生、曾經與我一起辦事的官員都會受影響。」

黃賢為免連累他人,不願接受假釋,而在1989年,幫他翻案的人,正是他曾經幫過的人。「江澤民年青起家時,我曾經受汪道涵所托,幫他處理一些很複雜而又很政治化的投資項目(第一個工業合資項目,外資是香港怡和牽頭的迅達電梯)。後來他做了總書記,很多領導都認為是時候解決這件事。」雖然黃賢的冤案獲平反,但他等到 1992年,才決定回港。

薪火相傳

黃賢回港後,就去Mr Lowcock的家,他們天南地北,什麼都談,但沒有提到這次冤獄,Mr Lowcock也沒有提到他在黃賢被囚時,給鄧小平寫過一封求情信。「很多同學追問Lowcock如何營救我,他說會寫信給鄧小平。」在Mr Lowcock回覆同學的傳真,還寫了「I am doing all I can.」他在信中讚揚黃賢的才幹,情詞懇切地肯定他對中國的忠心,希望鄧小平會重審他的案件。後來,黃賢才從張灼祥校長口中得知 Mr Lowcock寫過這封信。「Lowcock就是這樣,幫助人不會講,沒有人知道他幫過多少人。曾經有同學買不起棺材,他就叫senior的同學籌款。」難怪黃賢形容Mr Lowcock「潤物細無聲」。

Mr Lowcock從他的導師(Mentor)Bishop Hall身上,學會包容和幫助別人,黃賢又受到Mr Lowcock影響。「香港社會變革時,要成立很多學校給難民的子女,Bishop Hall籌辦,請Lowcock幫忙,他成為很多學校的校監。聖公會取得土地建學校,很多拔萃的老師都幫忙教學和設計課程。幫助弱者是拔萃的傳統,要有同理心和同情心。」後來拔萃轉直資,為免拔萃變成貴族學校,黃賢向Mr Lowcock提議成立S J Lowcock Foundation,資助家庭背景欠佳的學生。後來他發現學生不需要資助,就用來資助到海外升學的尖子。近年,黃賢亦組織拔萃的師弟,為新移民學童補習英文。

對黃賢來說,Mr Lowcock的死,是很大的遺憾。「2011年Lowcock生日,我約他過年後帶一本書給他,以及打算告訴他Foundation的籌款結果:一個很喜歡Lowcock的校友用100萬,投標了他的酒。誰知,過年時他已經昏迷送院。」餘暉的金光斜照在黃賢身上。他形容失去Lowcock是很大的損失:「他永遠是很穩定的力量,佔中時,我也要翻出他當年六七暴動寫的觀點。他看事情的眼光,至今仍然適用,就是不分你我,不要推卸責任,當權者要 承認暴動是制度製造出來的。」【注1】

(左起)Patrick、Bo Yee、Mr Lowcock、黃賢、Stephen、Desmond。

(左起)Patrick、Bo Yee、Mr Lowcock、黃賢、Stephen、Desmond。

黃賢曾撰寫文章Thank you Jimmy【注2】, 提到從Mr Lowcock身上,學習了積極的人生觀,發展了內在的力量,去打漂亮的仗。即使談到被囚的生活,黃賢依然在笑。在這次訪談中,他只皺過一次眉,就是在苦思與Mr Lowcock有多少張合照的時候。「我不喜歡拍照,他也不喜歡拍照,讀拔萃時拍的照片很少,只有一張,不過只拍到我的背影。」黃賢笑說。

夕陽西下,維多利亞港的船隻慢慢靠岸,岸上的摩天輪開始緩緩轉動。Mr Lowcock的教導,指引黃賢度過人生的高低起跌。Mr Lowcock雖然別去,但黃賢說:「我們拔萃人不需要時常見面。」

一切長存心中。

〈黃賢:潤物細無聲〉(二之一)

〈黃賢:潤物細無聲〉(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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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與「頭條新聞」(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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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被封,猶如穿越到漢朝,重演太史公司馬遷的遭 遇,一脈相承,兩千年毫無長進。司馬遷畢竟是這種以戲謔、諷刺風格針砭時勢,嘲弄政 客的鼻祖,還堂之皇之,單獨成章載入《史記》。

《史記·滑稽列傳》通過多名歷史人物的事跡,生動說明要促使當權者長進、糾錯,光靠講道理並不一定有用;反而用嘲諷、挖苦等另類手法去鞭撻才能奏效,甚至更有效。歷史證明,這些另類手段成功化解戰爭,令昏君振作,為民除惡,連暴君秦始皇也被勸阻不要奢侈。

本文援引古今中外的論説,特別是通過和太史公對話,揭示政治諷刺不僅有效,更是有必要由公帑支持,考驗領導有沒有智慧、自信和氣度。這些權威包括:

  • (民國)魯迅
  • (周)孔子
  • (漢)司馬貞 (《史記索隱》)
  • (漢)楊雄
  • (南北朝)劉勰《文心雕龍》)
  • (宋)《太平御覽·》)
  • Shakespeare
  • Erasmus
  • Stańczyk

太史公還特別提出,政治諷刺就是要執政者慎防佞臣和酷吏,所以看《滑稽列傳》,必須同時看其姊妹篇:《佞幸列傳》和《酷吏列傳》。統治者一旦縱容佞幸、依靠酷吏,朝代就會走上滅亡,正像武帝之後,一直亂到王莽滅國。

至於香港電臺1989年開辦「頭條新聞」,更是歷史的必然和需要:

上世紀 70 年代開始,香港擺脫來自左、右的政治干擾 注1,也擺脫中國文化的貪污風土病 注 2,各方面突飛猛進,連警察也曾經一洗傳統文化中的污名 注3。

經濟起飛不用說,文化方面,廣東歌超越時代曲、外國歌,武打小說、香港電影風靡一時。走出去、請進來,成功融入世界洪流。雖然經歷各種政治風波,但社會崇尚智慧,充滿自信,洋溢氣度。

1989 政治打擊,反而激發百萬人風雨同行,民主歌聲獻中華,成了最大的凝聚力。

這不僅僅是多兩個錢修兩條路的暴發心態:或許不中聽,一百幾十年,香港平穩渡過兩個甲子,而外部環境卻痛苦挨過兩次政權更迭。

在當時政治、經濟、文化氣候下,能否擺脫千百年的枷鎖,在在考驗政權的氣度;而由政府資助一個非主流節目,最正常不過。

「頭條新聞」應運而生,反應時代的智慧、自信和風度。

注:
1 1956 年國民黨在香港搞暴動;1967 輪到共產黨。兩者都違反民意,香港是排除這些干擾才有機會突飛猛進。
2 「香港,勝在有 ICAC!」但願不成絕響。
3 格言曾經是:”We Serve with Pride and Care”,唯已成絕響。

 

~ DBS at 150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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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 during construction 1926 09

My congratulatory message to celebrate the 15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Diocesan Boys’ School.

Hong Kong is again amidst turbulent and divisive times. But we have seen worse, yet came through more resilient and ready to meet new challenges and to do our part for Hong Kong, and China as a whole.

We are fortunate that wisdom and compassion have always underpinned our education whilst diversity and plurality made us strong, the better to serve and lead this community of ours.


Full text:

DBS at 150

Congratulations to DBS on our 150th Anniversary.

This is a fitting time to look back in gratitude, to give thanks to God and men for making this great institution what we are today.

DB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our formative years, and even now, nearly six decades on, is still a focus in our social life. This is a testament to the strength of the DBS spirit.

We pray that DBS will, in the years to come, continue to be a home and refuge for those fortunate enough to be part of this happy family.

This is also a fitting time to look forward.

We are one of the oldest secondary schools in Hong Kong; but never forget that we are also one of the oldest in all of China.

In this dual capacity, DBS is blessed to have played a not insignificant role not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but also in China’s search for a national narrative.

We are confident that young men will continue to join DBS to gain in wisdom and compassion, and depart, as upright gentlemen, ready, each in their own way, to serve their country and their kind.

Hanson Y Huang ‘68
Senior Prefect
Boarders’ Senior Prefect
Arthur House Captain

~ “逃犯條例草案”的問題(共八篇) Eight articles on the “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Amendment Bill”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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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 articles in respect of the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 (“the Bill”)

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 八篇文章

———————————————————————————————————— The “the Bill” is flawed for legal, political and practical reasons. It will adversely affect HKSAR, Taiwan, the main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with which HKSAR has agreements on MLA/SFO. While there are strong compassionate reasons to address a particular case involving an egregious crime committed in Taiwan, the so-called “loophole” argument by the Government is flawed as the current arrangement was deliberate and approved by Beijing prior to the reversion of HKSAR. The Bill, however, opens up true loopholes that may compromise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China and HKSAR. Subsequent statements to address these glaring faults by the Government but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merely point to inadequate research and oversight. The principal shortcomings of the Bill are:
  • Failure to appreciate the subtle constitutional issues with respect to the mainland, HKSAR, Taiwan and Macau: the Bill de facto advocates “de-sinification”;
  • Failure to assess the impact of the exclusion of certain commercial crimes from the Bill: this is de facto granting of amnesty to mainland persons implicated in corruption who are now in HKSAR seeking refuge. HKSAR thus truly becomes a haven for such criminals when hitherto the Security Bureau could have removed them using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 Failure to address the concerns of nations with existing extradition agreements with HKSAR: the Bill would allow their nationals to be surrendered to jurisdictions never contemplated when signing the agreements.
  • Failure to adopt recent practice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extradition: the Bill failed to avail itself of measures that are now prevalent in use and can address the legitimate concerns of the people of HKSAR, e.g., aut dedere aut judicare.
This Submission proposes an outline of an arrangement that can allay the fears of the people of HKSAR, is acceptable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greeable to Taiwan and can return mainland fugitive offenders to the mainland, as intended.  
  1. 《草案》雖入土爲安,但依然要檢討當初爲何未能提出一個四贏方案,即:一個港人能放心,國際社會能釋懷,臺灣能接受,内地疑犯能送返的方案。
  2. 相反,提出修例的兩個藉口都不存在或毫無意義:臺灣必然拒絕接受任何企圖改變憲制地位的方案,而内地逃犯能來港或留港,純粹因保安局失職,沒有用移民條例拒之門外。
  3. 《草案》備受各方,特別是法律專業、商業團體的批評,是因爲主要官員不做功課、不熟書,漏洞百出,概括爲四方面認知漏洞:
    • 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因爲其隱含“去中國化”;
    • 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認知漏洞;因爲令香港淪爲經濟犯罪天堂,特別有利内地貪污集團;
    • 對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認知漏洞;因爲大大降低此前的法律標準;以及
    • 對引渡法的認知漏洞;因爲未能充分利用近年國際間廣汎使用的引渡法機制。
  1. 這些認知漏洞除涉及憲制問題外,還帶來兩方面嚴重後果:其一,輕率剔除某些罪行後,香港將成為犯罪天堂,不利國家安全;其二,方案粗疏,被各方面詬病,徒增社會猜疑。
  2. 任何移送疑犯的安排必須考慮到香港憲制地位特殊,法治水平較高,經濟高度外向,人員進出頻繁的特點,才能設計出一個四贏方案,即:能令港人放心,國際社會釋懷,臺灣接受,内地疑犯被送返。
  3. 鋻此,在《灼見名家》發表共六篇、《明報》一篇文章。另附向立法會提供意見一篇、記載中國古代有關移送疑犯的記錄一篇和重點介紹aut dedere aut judicare(不移交則審判原則)一篇:

“(一):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灼見名家》 2019-05-14

“(二):如何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灼見名家》2019-05-27

“(三):‘Asia’s Wild City’歡迎你”,《灼見名家》2019-05-31

“(四):修改《逃犯條例》的框架”,《灼見名家》2019-06-06

“(五上):不移交則審判原則:解套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19

“(五下):近代啟示如何幫助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24

《草案》實質是“去中國化”[1]
  1. 政府聲稱的所謂“漏洞”,其實是回歸前北京的精心安排:回歸前香港立法局通過的《疑犯條例》以及和外國簽署的移送協定都刻意排除内地、臺、澳,目的是爲了保持日後四地憲制安排的靈活性,都是在北京直接、具體指導下進行的。《草案》刪去有關條文實質是“去中國化”
  2. 僅僅翻看當年立法會的起草資料猶如井蛙觀天;起碼要看到中英聯絡小組的工作文件才能弄清來龍去脈。本人當年有機會參與内地和臺灣間的移送工作,充分體會問題的敏感性。
  3. 原本設計思路很簡單:各地若要移送疑犯,可通過民間機制酌情進行,雖麻煩低效,但各方都保留主動權。
  4. 因對國家統一有認知漏洞,《草案》還違反《基本法》第95、96條嚴格區分“全國其他地區”和“外國”的有關司法安排的規定。
《草案》令香港淪爲經濟犯罪天堂[2]
  1. 政府不明初衷,匆匆提出修例,既違背歷史,又捅破兩個不同法律體系間的防火墻,社會各界特別是工商界譁然。政府為選票難免被迫不思後患,未經缺周詳考慮,一而再“跪低”,剔除九大類經濟罪行。
  2. 其結果和提出修例的目的截然相反,因無疑是提前替内地宣佈特赦貪污,豁免一大批違反這九類經濟罪行的貪污從犯,讓其冠冕堂皇在港繼續幹其勾當,比特赦還風光體面。香港自此才淪爲經濟犯罪天堂。
  3. 國家目前最大的安全隱患,毫無疑問是貪污腐化:不要忘記,香港歷史才三個甲子,卻已目睹兩個内地朝代倒于貪污腐化。
  4. 工商界更不應掉以輕心。本人正在協調一起名人案件。受害者的一起商業糾紛,因對方買通内地司法系統,被誣告為詐騙,被關在秦城監獄多年。按《草案》,提請遣返的行政、司法程序門檻降低了,而受害者在審理過程中,依法是不能充分反駁“詐騙”的誣告(即 not at large)。[3]
  5. 更有甚者:新的條例造成新的風險。内地執法水平參差不平、吏治不彰,還必然出現有關内地官員假藉會申請移送,進行恐嚇、勒索等等副作用。這也是本人處理内地和臺灣移交疑犯最深刻的體驗。
  6. 爲避免以上弊病,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和程序保障,不僅不能降低,還應提高,更要清楚在《草案》列出,約束申請方,不容苟且。
《草案》粗疏落後
  1. 問題分三個層面,但都反映一個通病:法律底蘊不足,更跟不上國際引渡法的發展。
  2. 先是立法技巧,未以清晰易懂爲目標,出現以下繞口令式條款,把複雜的法律問題變得更複雜,如:“(b)第2(3)條適用,猶如當中提述‘第(2)款’之處,是提述‘第3A(5)條’一樣。”
  3. 其次是修例的連帶作用,《草案》未能照顧各持分者的合理期望。香港難得和二十多國家簽署移交協定,都是建基于相互瞭解,在這方面趨於同質。《草案》突然降低程序門檻,摻入170多各式各樣的國家;已和香港達成移交協定的囯家為保護其國民不被隨意移交,難免强烈反應。
  4. 以英超或做生意做比喻最簡單:打英超聯賽,卻冒然加入一批乙丙丁組隊伍;或合夥人團隊做生意,一直審慎理財,但一員突然成敗家,不抗議才怪。
  5. 最嚴重的是,未能充分利用近年國際間廣汎使用的引渡法機制;這些機制是爲了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狀況,普通法、大陸法地區都在用,有參考意義。
  6. 相反,《草案》提出時,未做功課更不熟書的官員們不負責任地輕蔑否定坊間的建議,居然錯誤地標簽某些機制為違反普通法,殊不知這些機制不僅源於最古老的普通法,在普通法國家使用,更是香港在逃犯協定中承諾的國際義務。還害到港澳辦主任隨其學舌。
《草案》目標:四贏方案
  1. 《草案》的目標,應是一個四贏方案,還必須考慮到香港憲制地位特殊,法治水平較高,經濟高度外向,人員進出頻繁。
  2. 至於《逃犯條例》應否修改、如何修改,要通盤考慮。總言之,修改條例必須細膩地考慮到:
    • 不同移交申請方
    • 不同類別擬被移交人士
    • 不同移交機制
    • 不同罪行
    • 不同適用時間,
    • 保證港人、來港外國人士不輕易被引渡的機制。
    • 協定國的憂慮、利益,要在條例條文明確區分待遇,甚至要考慮修改已簽訂的協議。
    • 對等問題,特別是對國民/居民的對等待遇。
    • 防止法律、體制以及吏治的漏洞和後遺症。
  3. 整合以上要素前,先重點談兩個重要的移交機制。
  4. 目前香港已簽了的移交協定,采用多種移交機制,包括無身份限定、不移交内地居民等等,也不一定對等。其中兩個原則,使用的地區會越來越廣汎,幾成主流,值得參考,即:“居民不移交原則”(non-national)和“不移交則審判原則”(aut dedere aut judicare)。
  5. 居民不移交原則已是世界主流,主要在大陸法地區使用,包括内地,也曾有個別普通法地區使用,更常出現在普通法和其他地區簽訂的移交協定,如香港和菲律賓、印尼等等的協定。香港應以此為預設移交機制(甚至涵蓋第三方居民)。
  6. “不移交則審判原則”歷史悠久,最早的普通法記載是1174年,運作簡單:若某疑犯符合移交的所有條件,被申請方依然有權不移交,但必須在當地提出審訊。香港和多個國家的移交協定有類似條款,如:英國、美國、菲律賓、加拿大、澳洲、德國等等的協定。香港尚未為這機制制定本地審訊程序,才是真正的漏洞。[4] [5]
  7. 澳洲為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有完整的有關本地立法;香港若以此為藍本,不會涉及内地法律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也不是域外執法,更無不能追溯的問題,何況還是香港的國際義務。
  8. 難免要涉及“港人港審”建議。此不幸的提法(改錯名)的法理,可參照“不移交則審判原則”,但應用面較狹隘,難免被外行抨擊。
  9. 整合以上考慮,方案大體上可按如下思路:[6]
    • 移交疑犯按申請方,分爲和香港有協定和其他地區兩部分(參照英國條例中劃分不同地區)。
    • 移交機制按不同部分進行:
    • 前者成員之間,完全按現有機制進行;
    • 後者如下:
      1. 設定機制是居民不移交原則,也包含第三方居民(即僅可移交申請方的居民);
      2. 若香港居民或第三方疑犯滿足移交標準,特首在提請立法會批准後,可一次性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移交該疑犯或本地審訊(即僅在行政、立法部門均同意下針對的特別惡劣的罪行);
    • 爲避免對方違反移交的條件,特首和立法會都可啓動“逆止機制”,終止日後對其酌情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
    • 至於豁免某些罪行,原則上應盡可能少;配合適當不追溯期效果更大,也不會像目前《草案》,造成永久性包庇犯罪的副作用。
  10. 估計此安排能令港人放心,國際社會釋懷,臺灣接受,内地疑犯被送返。
[1]  “修改逃犯條例(一):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灼見名家》 2019-05-14: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3238 [2] “修改逃犯條例(二):如何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灼見名家》2019-05-27: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4689 [3] “修改逃犯條例(三):‘Asia’s Wild City’歡迎你”,《灼見名家》2019-05-31: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5262 [4] “修改逃犯條例(五上):不移交則審判原則:解套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19: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7356 [5] “修改逃犯條例(五下):近代啟示如何幫助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24: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7863 [6] “修改逃犯條例(四):修改《逃犯條例》的框架”,《灼見名家》2019-06-06: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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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憶李銳往事 藉古喻今 (2019.02)

筆者對廬山會議的好奇,是多了一重外來人的體驗,卻勾引出李悅的深層感悟。(YouTube截圖)

《灼見名家》連接: 李銳走了 想起廬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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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李銳敢言,40年前我有幸和他工作,聆聽他談廬山會議,評當年時弊,謹挽之。

簡言之,話題側重兩方面:一是人脈譜系,指出日後文革主要人物,十之七八已在廬山會議期間登台,包括幾位沒有登山的人,突顯用人制度的弊病,糾纏至今。二是缺乏外部規範機制,導致制度扭曲人性,禍生肘腋,人人自危,突顯領導孤家寡人,易被壅蔽。

到現在我還不忍看他的《廬山會議實錄》:不是擔心失實,而是怕他有些話出版時還未敢公開發表。不知晚20年才寫會有什麽更深刻的感悟,會否更能影響今天、明天?

原載《亞洲周刊》2019年3月3日 第33卷 8期

全文

李銳走了,未看到他的明天。我1980年有機會和他工作,不妨藉故喻今,或許還能展示明天。

文革後他恢復工作,到電力部當黨組副書記、副部長,主持工作。我先被邀請向部裏幹部做報告,講法律對經濟建設的作用,下毛毛雨務虛一番,繼而在部黨組會議上,以外來人身份,探討建設大亞灣核電站的一些棘手問題。

我要講的重點是要按國際標準辦事,並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範,而且要嚴格按經濟規律進行。在未擺脫極左民粹的年代,不是外來和尚是不會有這膽量的,所以事前要和他通通氣;他也趁機會向我介紹體制和人事上的問題,讓我有心理準備;也很自然談到他對廬山會議的感悟。

時分時合的弊病

當年水利電力部剛分家成兩個部,人事混亂,不到兩年後又合併。這種時分時合的弊病,其實一直延續到今天。也夠荒謬,同時有28個正副部長,還一反統計概率,居然有七位姓李;而七李中,還有兩對冤家,要糾纏幾十年,到入土才了結。一對是李銳和李伯寧;前者帶頭反對三峽建壩,後者則是三峽總指揮。另一對大小超恩怨的,則是李鵬和李錫銘。

分分合合僅是折騰一番:分則白添一撥幹部,合則人人擔心仕途,既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又滋長不作爲風氣,扯皮熬日子。[1] 而部委的分分合合,往往還是因人而定:領導不合就分;要鏟除某勢力即合。

政治折騰還帶來幹部三代同堂的問題,既是年紀之分,也是政治分野。當年電力系統,上有老一輩奉承「光輝的17年」(即文革前),中有文革中人,下則是四人幫倒台後任命的,各自來歷不同、思考坐標迥異,湊不到一塊,往往需要借用外力。

多了一重外來人的體驗

談到這些扯不清的人事問題,很自然帶起廬山會議。

我對廬山會議的好奇,是多了一重外來人的體驗,卻勾引出他的深層感悟。當年他大概還不敢有寫書的念頭,畢竟共產黨為起草第二個《歷史決議》還在吵鬧。但他對問題已想得相當通透。

簡言之,話題側重兩方面:一是人脈譜系,指出日後文革主要人物,十之七八已在廬山會議期間登台,包括幾位沒有登山的人,突顯用人制度的弊病,糾纏至今。二是缺乏外部規範機制,導致制度扭曲人性,禍生肘腋,人人自危,突顯領導孤家寡人,易被壅蔽。

到現在我還不忍看他的《廬山會議實錄》:不是擔心失實,而是怕他有些話出版時還未敢公開發表。不知晚20年才寫會有什麽更深刻的感悟,會否更能影響今天、明天?


[1] 我日前撰文的附件《現代經濟特徵與管理》第三、四頁有關「扯皮票」,就是在部裏講的;到《人民日報》報道電力部部長轉述這内容時,我已暫住秦城。此前我已建議撤銷外貿部和一到六機械工業部,改成完全按經濟規律運作的企業,以根治問題;香港左派資歷深一點的人士可能聽過工委領導傳達我這些想法。

~ 改革開放40年:以古喻今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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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1978年改革開放伊始,我即有幸參與。

40年後回頭看,恐怕内地尚未完全擺脫歷史包袱。當年改革開放是在内憂外患的艱苦境況下逼出來的,痛定思痛,上下求索,雖找到致富的門路,卻迴避了深層次的再造,踟躕於前,問題積重。

現今錢財是多了,嗓門也大了,但似乎少了點痛定的感悟、求索的謙卑。2019年,再度要面臨嚴峻的内憂外患,逼出來的是進還是退,有待分曉。唯要清醒,還是那句老話:「不要在新時期,犯新形式的舊錯。」

分享當年一份《參考資料》供參考,可瞭解當年的認識和任務。

原載《亞洲周刊》2019年1月20日 第33卷 3期

全文

看了很多紀念改革開放40年的文章,不禁要提筆,以古喻今。

1978年12月,共產黨宣布改革開放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尚未結束,我已到了北京。這不奇怪,因爲我於1972、1975年都到過内地,和一些官員一直保持聯繫。此前我剛從美國返港,已知内地正醖釀變革,蠢蠢欲動,便和廖瑤珠、陳子鈞定期吃早餐,籌辦促進現代化專業人士協會;到翌年協會第一次組團訪京時,我已換了身份接待他們。

這樣一待就是14年,好不熱鬧。慶幸的是,當年推動的項目、法律都起到預期作用,而一批同事、學生,也有所建樹。當然,落差難免極大,但這就是中國,一再要問興衰短長。

渴望中國盡早趕上世界

分享一篇當年的參考資料:1981年8月10日由民航總局印發的《國外民航參考資料》第三期,是轉載我的一篇「務虛」報告。按語是民航總局局長沈圖寫的。

這篇題爲《現代經濟特徵與管理》的報告,我自1979年已在多種場合講過多遍, 被眾多報刊轉載,是針對内地當時的實情和認知,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議(當時對時間就是錢、平等等概念居然只有模糊認識,日後還被批判一番,直至鄧小平表態!)

2萬多字的報告主題,是要拆解兩個相互糾纏的脈絡:小農經濟和蘇聯式管治。兩者都脫胎於封建體系,所以一脈相承(説是沆瀣一氣更為確切,但當年不僅要客氣,還要畢恭畢敬)。唯有以非政治化的語言,規避重重政治陷阱,層層扒皮將之否定。

在民航系統發表,是因爲自79年初,我就有多次機會配合民航,涉及飛機租賃、組裝、麵包、茅台、偷運、漏稅等多方多面應對當時體制的弊病,謀求突破。81年原定要到民航作報告,但中央領導勸我離開内地,安排不上,遂採用我此前給農墾部幹部作報告的記錄(民航沒有説明出處,謹此向幾位整理記錄的朋友道歉)。

我要在民航講的内容,主要是體制上的問題,跟在其他部委講的其實沒有多大分別的。蓋因鎖國動亂多年,和世界發展嚴重脫節落後,各方面都面對同一困境,都渴望儘早趕上。而體制上各部門間相互封鎖不通氣,要各自摸索,更多加了一層困難。我有幸介入多個部門的業務,反而起了串通作用,能突顯其在體制上遇到的共同難題,也爲我提供了題材,豐富了我的報告,成良性循環。

1981年8月10日由民航總局印發的《國外民航參考資料》第三期。(作者提供)

内地尚未完全擺脫歷史包袱

見微知着,點點滴滴的觀察,提煉出一些針對性的觀點,也算是我對改革開放頭三年的總結,濃縮為不同層面的幾點,也就是報告的結論。不妨説,可按文章逆向工程,認識内地改革開放伊始時的狀況,對剖析當今形勢也未必完全過時。兹錄下供參考:

第一、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天下沒有最好的方案……絕對不要因某一試點做得不錯就要求各路諸侯表態,像個聖旨下來一定要表態,三呼萬歲;

第二、沒有禁區,不能上綱,所有這些經濟手段都是符合經濟規律的,不管你喜歡與否,也得順從它;

第三、所有的管理方案,章程也好,法律也好,制度也好,一定要細,要清楚……什麼「三定」、「四定」等等太籠統,是沒有意義的;

第四、方案要穩定;

第五、方案要強調的是辦事的程序,而不是禁令。要強調怎麼辦……四川來的人都知道二王廟的碑文:「深掏灘,低作堰,六字詣,千秋鑑」;

第六、蛋糕是愈來愈大的,這是個分配的問題。傳統的經濟是什麼呢?……蛋糕我吃了一口,你就少了一口,這在博弈學裏,運籌學裏叫做zero-sum game;

第七、平等互利。在現在的社會化的經濟裏面,每一個進行社會生產活動的人都是平等的。海淀區第17食品廠的公章跟國務院的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的公章是平等的;

第八、內憂外患,內憂為主。對外時……吃虧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內憂的問題,是自己不懂的問題。同樣,對內時,在國內經濟停滯不前時,原因主要不是外在因素,而是內在因素。

40年後回頭看,恐怕内地尚未完全擺脫歷史包袱。當年改革開放是在内憂外患的艱苦境況下逼出來的,痛定思痛,上下求索,雖找到致富的門路,卻迴避了深層次的再造,踟躕於前,問題積重。

現今錢財是多了,嗓門也大了,但似乎少了點痛定的感悟、求索的謙卑。2019年,再度要面臨嚴峻的内憂外患,逼出來的是進還是退,有待分曉。唯要清醒,還是那句老話:「不要在新時期,犯新形式的舊錯。」

參考資料:1981年8月10日由民航總局印發《國外民航參考資料》第三期

~ UGL事件: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2019.01)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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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overnment’s statement on the UGL affair poses more questions than answers.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政府有關UGL的聲明,難免勾起很多疑竇,經不起仔細分析

UGL事件: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廉政公署調查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案,延宕多時後終有結果。

我只處理過一起上市公司破產被收購的案件。那是70年代和記的破產案,最後是安排滙豐銀行以合理價收購,皆大歡喜,難免好奇UGL收購時各方利益如何處置,順手定量分析一下。

翻翻公開和法定的資料,得出如下結果,是高是低,唯賴各自判斷:

… …

 

~ Submission to Legco on the HK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 adverse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of HK 2018.03.19 

Full text 全文:Hanson Huang: Submission to Legco on HSR Co-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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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ssion of Hanson Y Huang

In respect of the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Bill

(“the Bill”)

And

The Adverse Impact thereof on the 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of Hong Kong SAR

1. Under Article 13 of the Basic Law (“BL”),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uthorizes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to conduct relevant external affairs on its ow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L. However, the Bill will preclude the HKSAR from fully discharging it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hence undermining the heretofore impeccable reputation that underpins i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tanding and success.

2. The Bill, regardless of its constitutional standing or legislative intent, is an internal law made pursuant to th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HKSAR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rt at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of the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for Implementing Co-Location Arrangement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rrangement”).

3. The Bill seeks to establish a Mainland Port Area (“MPA”) in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wherein: “Except for reserved matters, the MPA is to be regarded as an area lying outside Hong Kong but lying within the Main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a)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ainland, and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and
(b) the delineation of jurisdiction (includ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over the MPA.

In short, the Bill seeks to displace and de-establish the duties of the HKSA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scrupulously implement treaty obligations within its entire territory.

4. Article 151 of the BL provides that the HKSAR may maintain and develop relations and conclude and implement agreements with foreign states and region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certain appropriate fields.

Article 153 of the BL further stipulates that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o whic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 party but which are implemented in Hong Kong may continue to be implemented in the HKSAR.

5. The HKSAR is party to over 250 multilateral treaties and over 200 bilateral agreements in force. While not all such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have direct application to the MPA, some of the more prominent treaties are pertinent, and any breach thereof will attract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and criticism.

6. Every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 force is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to it and must be performed by them in good faith (“pacta sunt servanda”).

The rules on observance and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re laid out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 Both China and the HKSAR are party to the VCLT and are bound by its terms: China acceded to the convention on 3 September 1997, and extende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HKSAR through BL Article 13.

7. The Bill, by ousting HKSAR jurisdiction over the MPA, contravenes two out of five provisions on observance and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under the VCLT.

8. Article 29 of the VCLT on “Territorial scope of treaties” provides that:
“Unless a different intention appears from the treaty or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a treaty is binding upon each party in respect of its entire territory.”
Hence, the treaty obligations of the HKSAR extend to its entire territory, including the MPA; the Bill will be a derogation thereof. Clause 2 of Article 6 of the Bill specifically stipulates that the boundary of the HKSAR is not affected. Establishment of the MPA is in breach of HKSAR’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9. Article 27 of the VCLT on “Internal law and observance of treaties” stipulates that:“A party may not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its internal law as justification for its failure to perform a treaty…. “
Thus, the treaty obligations of the HKSAR may not in any way be de-established or diminished by any internal law. The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rrangement is clearly an internal law between the HKSAR and the Guangdong government; the Bill will result in the HKSAR breaching it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10. Two other notions may be invoked but must also be dispelled, namely: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succession and transfer of jurisdiction”.

11.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though a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doctrine, is inapplicable in the case under consideration.

Comparing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rrangement at the MPA with co-location arrangement at Shenzhen Bay is at best disingenuous. The latter is more akin to a domestic affair, as Shenzhen has neither the constitutional nor the international standing of the HKSAR. The former must be held to a higher standard of scrutiny.

Both China and the HKSAR agreed to be boun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especially since China acceded to the VCLT only after the reversion of Hong Kong. State practice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lso confirm that the HKSAR’s implementation of and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s not a domestic affair: prior to the reversion,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s informed through several diplomatic notes on each and every international treaty that will continue to be implemented in the HKSAR after the reversion.

The wisdom of implementing the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rrangement aside, there may be a possibility of curing the shortcoming of the Bill by again informing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the UN through diplomatic notes on the variation of the treaty obligations of the HKSAR, provided such variation can pass VCLT muster.

12. “Succession and transfer of jurisdiction”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is permissible under VCLT. This legal device can be invoked on the basis that under the Bill, the mainland, in assum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MPA, will also assume the treaty obligations pertaining thereto, and there will be no legal vacuum.

Under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this approach is specious. The different parties and standards of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side, a legal lacuna still remains. Amongst the over 250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o which the HKSAR is a party, over 70 are agreements to whic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 party, and the HKSAR will stand in breach.

13. In conclusion, the Bill is inherently flawed in fail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will adversely impact the 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of the HKSAR. We urge Legco not to pass the Bill until effective remedies are in place.

Hanson Y Huang 黃 賢
B.A., J.D. (Harvard)

19 March 2018

 

 

 

 

 

~ 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共六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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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link 鏈接本頁: 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共六篇)

Latest entries, six articles on co-location, and a Submission to Legco:

六篇有關一地兩檢的文章,另加一篇遞交立法會的意見(英語),批評兩地官員不思進取,提出的安排扭曲法律、罔顧經濟效益,還令香港不能履行國際條約的義務。而人大常委會還違反國家《憲法》、《立法法》,其決定越權、僭越;很難想象,共產黨剛剛修改《黨章》,彌補權力劃分的制度缺陷,人大全委會卻恰恰犯了這錯誤。

要强調,人大常委提出的理據和各種法外道理和解釋,僅能成爲「行政式一地兩檢」的依據,即授權有關國家部門在香港履行内地邊防、海關和檢疫等具體工作。越權部分,是「管轄式一地兩檢」必須把西九車站「視爲處於内地」,讓出管轄權,取消《憲法》賦予特區居民在站内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更不能執行有關國際義務。

一言以蔽之:「法盡辭拙、無中生有」

2017.09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用《基本法》20條實施一地兩檢,有希特勒的影子。提出“四不得”標準,以及呼籲憲法監督和保證。

2017.10  一地兩檢:“管轄式”vs“行政式”和“西九-石崗穿梭線”

作者不僅支持一地兩檢,還曾提出一地三檢。目前的討論,必須區分兩種一地兩檢,即:”行政式“和”管轄式“一地兩檢。

要發揮高鐵經濟作用,要開辦“西九-石崗”穿梭綫。行政式一地兩檢,石崗上車到達西九,下車就可以上班。管轄式=西九是内地,石崗上車到西九要先出境進“大陸”,再“出境”囘香港才能上班。

2017.12  基本法無一條能成為「管轄式」一地兩檢的法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不容“劃地”不實行基本法。

要實施管轄式一地兩檢,唯有修改《基本法》或改變香港版圖。二者都要慎重考慮。

2018.01 超越憲法和立法法權限 一言九鼎是違憲、越權

人大全委會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自詡一言九鼎,完全忘了在上面起碼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決定不僅説不出法理,還超越了中國《憲法》和《立法法》對其設定的權限,是擅權、僭越,和”依憲治國“背道而馳。

而提出的一些法外理由,不僅不能構成法理,更違背有關法律的原意。

文章提出三個解套辦法。

2018.01 人大常委決定違憲、越權的思想根源

人大常委會的違憲、越權毛病,根深蒂固,必須從思想根源認識,才能更正,避免重犯。這既有歷史原因,也有八二《憲法》的先天缺陷。文章概述文革後《憲法》和《立法法》起草的背景,方便讀者諒解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錯誤。

2018.02 「管轄式一地兩檢」將令香港失去國際信用

「管轄式一地兩檢」令香港不能執行其國際條約下的國際義務,令香港失去國際信用。香港是250多項多邊條約的成員。按國際法,成員必須在其每一寸土地實施有關國際義務。「管轄式一地兩檢」下,西九站内實施的是内地法律,香港不能執行其國際義務,違反有關條約。

2018.03 Submission to Legco on Co-location of the High Speed Rail

Under Article 13 of the Basic Law,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uthorizes HK to conduct relevant external affairs on its ow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L. However,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t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will preclude HK from fully discharging it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hence undermining the heretofore impeccable reputation that underpins i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tanding and success.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means mainland law is applicable at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replacing HK jurisdiction. In contrast, “administrative co-location” means only administering customs, immigration and quarantine regulations (CIQ), as is practiced worldwide, such as at Pearson airport, Toronto.

HK is party to over 250 multilateral treaties and over 200 bilateral agreements in force.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Vienna Convention to which both the mainland and HK are parties) requires all parties to discharge their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in every inch of its territory. Under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HK can no longer do so, and will be in breach of it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While not all such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have direct application to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some of the more prominent treaties are pertinent, and any breach thereof will attract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and criticism. Treaties relating to political rights and non-refoulement are some examples.

Another item just for interest; perhaps the trigger to allow photography on the Liaoning aircraft carrier.
另一小品,或許促使參觀遼寧號允許拍照。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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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2017.09) (六之一) 

Full text 全文:
灼見名家: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hk01:【一地兩檢.來稿】以「類推」解釋基本法: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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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篇文章的第一篇,參看高鐵一地兩檢法律問題(共六篇)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  以「類推」解釋基本法:「法盡辭拙、無中生有」

摘 要

  • 對法學、文字學的考驗
  • 「類推」:法無定法 非法法也
  • 人民共和國搞「類推」
  • 完善憲法監督 刻不容緩
  • CIQ 2.0 加强版

政府提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其核心是由人大常委按「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放棄「基本法」賦予的多項權力。

這做法,既違反條文原意,更違背法理,實質是利用「類推」歪理,顛倒黑白。

遺憾的是,國家雖然在1997年才否定「類推」,但因沒有憲法監督和保障機制,難以監督人大常委是否擅意曲解法律。國家應從反面經驗,促使把權力,包括立法權、法律解釋權「關在籠子裏」,才能實現「兩個一百年」。

其實,不必違背法律,也能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政府未能提出可行的方案,原因費解。可能是因循守舊,跟不上技術發展,因而未能設計出方案。也可能礙於政治原因,未敢向内地提出問題。

若認真思考,或許還會發現,高鐵最大的經濟效益,是促進新界北區的發展,應一并思考。

全 文

政府終於公佈高鐵“一地兩檢”法律安排的草案,[1]  先提《基本法》第20條,再由權威人士提出第118、119條,還搭上中國《憲法》第62條,簡直是數字游戲。從官員僵硬的辯解,難免隱約嗅出難言之隱;而對過來人來説,還勾起納粹德國的陰影。

核心是變更《基本法》第20條,改變特別行政區制度;其它如118、119條都是混淆視聽,因爲政府“三步走”的第二步,關鍵是: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批准內地相關單位依據《合作安排》到香港特區實施一地兩檢,同時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特區落實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2]

《基本法》第二十條,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也不易擅意曲解: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對法學、文字學的考驗

“享有…授予的”(官方翻譯為 “enjoy …granted”)其他權力,含義再清楚不過,即在原有的權力外,額外“增加”其他權力。但“第二步走”,無論如何創意解釋或宣講,其核心實質是“放棄”多項憲法制度業已賦予的基本權力。

《文件》第48 段也夠坦白,頗能説明一切:

…《 基本法 》第 八 條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範不適用…。【增加加重號】

如何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完全相反的“放棄”(或“授權放棄”),對法學、文字學都是一大考驗。

從法學角度看,法律難盡完善,必須有機制做出解釋,因而衍生各種理論,如:扩大解释、论理解释 、推论、目的论解释等等,依據是法理、邏輯、事實、立法原意等等。可簡單概括爲“法律之内、情理之中”。

但法律條文以外或根本沒有提到的,或法律所用文字不能包含的事項,以上各種理論都不適用。而文字若清晰明白,也不容任意曲解。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其相反的“放棄/授權放棄”,肯定過不了法律、文字關。唯有訴諸於所謂“類推”推論。

 “類推”:法無定法  非法法也   [3] 

“類推”的做法,是用各種推論的法式,把法律適用于法律條文以外的範圍,號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古尤盛行。[4]  主要用於刑法,但也適用於行政法乃至憲法。用的藉口不外“該死/罪有應得”、“避免浪費/經濟效益”。

姑勿論類推有沒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此思路必定被濫用,難免把白變黑、内變外。可簡單概括為:“法盡辭拙、無中生有”,變成用違反法理的手段,扭曲法律,達到本來不能達到的目的。

其表表者首屬希特勒。以一起1936年的案件爲例(1935年才恢復類推,1945倒台),爲了達到目的,居然把限定適用於“國内”的法律,類推為相反的適用於“國外”。[5]

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相反的“放棄/授權放棄”,如出一轍,必定師承或隱含以上推論。

              納粹德國法院援用“類推”的判例                                圖片來源:蘿蔔頭

 

人民共和國搞“類推”

中國當代還在搞“類推”。1979年的《刑法》更明文允許類推。

第七十九條

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  。

甚至到了九十年代,還爲了達到目的,援引“類推”判案,希特勒般把白變黑。難得一批賢人勇士,以此爲契機,集合各方健康力量,幾經艱辛,成功在刑法領域終止使用類推。1997年頒佈新《刑法》時,不僅刪去以上條文,還以最嚴厲的措辭譴責搞類推:

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對封建社會罪刑擅斷而言的。確立這個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實行這個原則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類推,三是對各種犯罪及其處罰必須明確、具體,四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五是司法解釋不能超越法律。[7]

有此突破口,則可延伸至立法、行政領域。2000年的《立法法》嚴格限定和規範各部門不得再以各種藉口擅自擴權或做出法外解釋。[8]

但在憲制層面,目前仍未有機制限制“類推”,依然可以顛倒黑白。

完善憲法監督 刻不容緩

變更《基本法》第20條,涉及多個法律和憲制層面。《憲法》雖然頒佈了七十年,《憲法》以及《立法法》又定了相關條款,但憲法監督和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推動起來困難重重。[9]  衹有許崇德老先生才夠勇氣公開概嘆:“且不說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即使是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也不能保證絕對不會違憲”。[10]

香港高鐵“ 一地兩檢”有關法律安排的爭論,已經在多個層面暴露了問題,有利促進國家的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促進依法治國。特別是從反面經驗,促使把權力,包括立法權、法律解釋權“關在籠子裏”。

首先,不搞類推:人大常委會應以此為契機,以當年的勇氣和見識,宣佈不得在任何法律範疇搞“類推”,向歷史告別,斷掉又一封建尾巴 。這樣做功德無量、蔭及子孫。而香港能促成此事,比GDP多貢獻十來個百分點更重要、更持久。

再者,不得簡單授權:如上所述,簡單“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是過不了法律、文字關的法外解釋,是淪落到用顛倒黑白的“類推”,應是法理所不容。

第三,不得簡單釋法:《基本法》第二十條,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擅自解釋曲解。前車可鑒:2012年有關雙非孕婦問題能否以釋法解決,連全國人大會議發言人和一眾權威都認爲可以,但被最高層叫停,重要原因之一,是《基本法》有關條文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也不易擅意曲解,衹可通過修改《基本法》,而不可簡單取巧釋法。[11]

第四,不得篡改《基本法》的法定修改程序:不得簡單以任何方式,企圖規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詳細定下修改《基本法》的嚴謹制度。[12] 現在提出的“三步走”,由香港簡單通過《合作安排》即可由人大常委“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放棄原賦予的權力。此做法實質是在修改《基本法》、改變特區的制度,但用的手段卻是法律取巧、開後門規避第一百五十九條;還有越權之嫌,因衹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修改《基本法》,人大常委僅有提案權。同時違反《立法法》第八條第三款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衹能制定法律”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在政治層面,國家領導應很清醒,走依法治國之路孰不容易,容忍法律取巧、顛倒黑白、下不爲例的心態,必定導致別的領域的失慎失策失誤。中國國度,過百年不容易[13] ;習主席提出“兩個一百年”、“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憲制方面必須額外嚴謹,不容失察。

CIQ 2.0 加强版

怎麽辦?

其實不是沒有辦法,完全不必涉及變更《基本法》的問題。理想的一地兩檢方案,是新技術下的CIQ 2.0 加强版方案,即:海關+出入境+檢疫的雙向加强版。可是卻被政府輕描淡寫略過,甚至沒有列入深入研究的六個方案。[14]  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有關部門若不是跟不上技術發展,就是不敢提出有關解決措施(何況《文件》的第42段和43-46段是在打架的)。

建議政府全面、認真展開這方面的咨詢、討論,類推海外通行做法,尋找一個合理又可行的方案按時通車,避免又一次製造社會分化。或許還會發現,高鐵最大的經濟效益,是促進新界北區的發展。

————————

[1]  政府提交立法會討論文件:《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清關 、出入境及檢疫安排》(2017.07)以下簡稱《文件》。在香港要實施的“一地兩檢”和深圳灣口岸現行的“一地兩檢”,法理基礎不同、憲法地位迥異。二者僅僅運作層面可類比,法律問題不容混爲一談,政府要注意宣傳手段,避免誤導。https://docs.google.com/viewer?url=http%3A%2F%2Fwww.thb.gov.hk%2Ftc%2Fpolicy%2Ftransport%2Fpolicy%2Fcolocation%2FChi_XRL_LegCo_(Final).pdf

[2]  《文件》第53段。:“三步走”是 1 兩地簽署《合作安排》; 2 人大常委授權 ;3 本地立法。

[3]  不妨坐高鐵去成都,看看寶光寺大雄殿的對聯:「世外人,法無定法,然後知非法法也;天下事,了猶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4] 《左傳  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5]   各種例子,參看R. G. 18/2/36, Deutsche Justiz: Rechtspflege und Rechtspolitik, 1936, 609; Frankfurter Zeitung, June 24, 1936; R. G. 27/3/36 同上, 1936, 774等等.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9年7月1日):第五章 其他規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編。

[8]   參看《立法法》第八、九條。

[9]   “國內外的歷史和實踐已經說明,憲法實施的加強需要全面有效的憲法保障制度,其中尤以憲法監督制度為緊要。但憲法監督制度不健全在我國積弊已久,基礎薄弱,不利因素較多”,焦洪昌、王放:“分步驟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

[10]  許崇德:“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法學》2009年第10 期。

[11]   參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12]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增加加重號】

也不妨在回歸二十年後,比照一下鄧小平在第一次對外公開提出“一國兩制”時,對失敗的擔憂和對官員的警誡。可概括爲鄧的“三不“政策:

  • 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但道理相同;
  • 不破壞他那個制度;
  • 不搞「統戰手法」,講大政方針;沒有這樣的氣度不行。

都該檢討一下。

[13]  帝制年代,34個朝代平均壽命僅93年,中位數53年,標準差88年,衹有13個能熬過100年。(若把東西兩漢、南北兩宋合併,平均壽命也只延長6年至99年,中位數則降到50年,11個過關)。黃賢,《千年帝制探興衰 百歲民國問短長》 http://wp.me/p28B6z-5b

[14]  《文件》附件:《就廣深港高鐵通關程序曾經探討過的主要構思》。

~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寫真 (2017.07.06)

《灼見名家》連接: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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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2017.07.06)

摘 要:

遼寧號航空母艦本周訪港,一場盛事,但配額有限,只好從遠處瞭望。不禁想起2006年也是7月,美國企業號航母(USS Enterprise)訪港,我有機會登艦觀摩。

企業號很神奇,它是第一首核能航母,八個核反應堆(過度設計,日後只需兩個),1954年批准興建,1961服役,今年2月正式退役除名。除創了多個第一,最長、最大、最新、服役最久等等,還是電影取景好地方,如《壯志凌雲》(Top Gun)、《追擊赤色十月》(Hunt for Red October)。特別是《星空奇遇記》(Star Trek),恍如兄弟重逢。

百聞不如一見,就用一組我用舊手機拍的照片做説明….

全 文: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寫真

2017-07-06

企業號參加了古巴導彈危機的封鎖行動、越戰、沙漠風暴、阿富汗等等戰爭,幾乎是美國近代戰爭史的縮影。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Big E”50周年照(美國海軍圖片)
 
遼寧號航空母艦本周訪港,一場盛事,但配額有限,只好從遠處瞭望。不禁想起2006年也是7月,美國企業號航母(USS Enterprise)訪港,我有機會登艦觀摩。

企業號很神奇,它是第一首核能航母,八個核反應堆(過度設計,日後只需兩個),1954年批准興建,1961服役,今年2月正式退役除名。除創了多個第一,最長、最大、最新、服役最久等等,還是電影取景好地方,如《壯志凌雲》(Top Gun)、《追擊赤色十月》(Hunt for Red October)。特別是《星空奇遇記》(Star Trek),恍如兄弟重逢。

美國近代史的縮影

現實生活裏,企業號參加了古巴導彈危機的封鎖行動、越戰、沙漠風暴、阿富汗等等戰爭,幾乎是美國近代戰爭史的縮影。1966、1967 年越戰期間企業號訪港,時值内地閙文革,外交部警告英國,不要把香港變成「顛覆基地」否則要「承擔一切嚴重後果」。很難想象,這種陳腔濫調,依然繞樑不絕。

我還有多一層認識:當年推動修建企業號,是羅拔.安德遜(Robert Anderson)。1954年他先是美國海軍部部長,繼而成爲國防部副部長,更因管理大規模項目有成(包括建設美國的國家公路系統),艾森豪總統乾脆任命他為財政部長。70年代他不僅成了我的國家財政乃至個人理財方面的老師,還讓我見識跨黨派協調的過程(他是共和黨執政時的民主黨閣員)。

參觀過程在灣仔分域碼頭集合登小艇出發,搖搖晃晃逐漸接近一個龐然大物,相當震撼。登艦後,簡單查證身份,就有水兵帶路解説。說帶路也只是指明大方向,可以自由參看、拍照,和水兵聊家常。

百聞不如一見,就用一組我用舊手機拍的照片做説明:

登船後先進入甲板下的工作層:

到處都是飛機、炸彈、導彈,顯得冷酷:

拍了幾張「家伙」的特寫,發燒友定能辨別種類、型號、殺傷力:

繼而登上甲板,看見高聳的控制塔,最早的船用相位陣列雷達就裝在這上面:

從控制塔俯瞰,主角只能是各式飛機(背景是青馬大橋):

重頭劇在甲板,是實力的展示,又要靠發燒友辨別型號、功能:

真正的奇遇,是為戰鬥機寫真,圖中是發動機可收放調節的矢量噴嘴,連接的是尾鈎杆:

這是降落尾鈎,橫的鈦金屬棒用幾十次就必須更換。很難想象殘酷的武器也能勾起美感:

一件人性化的設計:這是指揮員休息室的垃圾桶,尊重海洋法MARPOL 73/78,貫徹環保概念,軍隊也不例外。下面的徽章應是「別踩我」(Don’t tread on me):

另一件人性化的設計,忘了拍照留念,是用來抵擋飛機引擎音浪的耳塞。特別之處是雙色設計,方便檢查是否正確塞入耳道。我取了兩副,轉送了航母籌備部門參考。不知後來是「洋爲中用」還是「洋不中用」,不知有沒有採用。若有讀者有機會參觀遼寧號,不妨檢查一下水兵的耳朵,回告一下,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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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 (2017.07)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    
香港HK01 2017.7.3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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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摘要)

(2017.07.03)

前特首梁振英面對收取UGL 400萬英鎊的質疑和不同機構的調查(亞新社)

面對收取UGL 400萬英鎊的質疑和不同機構的調查,梁振英終於撂下兩點重話:首先,2014年已全面向中央交代;再者,如果港人對香港的廉潔制度沒有信心,應該對英國及澳洲的廉潔制度有信心。

如何向中央交代,不得而知,但願如此,因若有任何閃失疏漏,則涉及忠誠和欺君的問題,還會影響國家一帶一路的部署。而按此前的表現,確實難以對ICAC和立法會的調查寄以厚望。遺憾的是,澳洲和英國同樣不濟。

OECD譴責澳洲查貪不力; 英國政府批評收購程序 … …

Full text 全文: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

~ 9月3日:想起國旗、國歌 (2015.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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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見名家》連接: 9月3日:想起國旗、國歌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摘要:

9月3日,香港新聞焦點必定環繞兩件事:早上北京抗戰勝利閱兵、傍晚深圳中港足球大戰。兩件事,一南一北,一個講和平另一講戰鬥,原本是風馬牛不相及,但有一個共同點:二者都要尊重國旗、國歌。

國旗、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雖然其符號内涵往往被無限外延,容易被刻意過分解讀,甚至走向反面,尤其是在還在尋找恰當定位的國度。但敬之是正路,俗言:「禮多人不怪」。
 

先説中港大戰

從三個層次思考問題

  • 第一個層次,但最不重要的,是考慮利害得失。譬如挨駡…。
  • 第二層次,是角色的問題。宣泄表態哪怕是對的、有必要的,也要講求創意…。 
  • 第三層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認同的問題…。

香港和國旗、國歌的淵源是探討認同的好例子,因爲五星紅旗和《義勇軍進行曲》還未成爲國歌、國旗前,其人其事就和香港關係密切…。

綜上所説,前世今生因果是非好壞,理不清斷更亂,卻都是香港基因的一部分。我只有一個建議:多研究、多思考而後行。

再説北京閲兵

閲兵儀式雖然動員上萬雄赳赳氣昂昂的軍人,展示各種最新最尖銳的裝備,但其真正的主角,是官兵戰士們誓死要保衛的國家,和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旗。

中國閲兵的格式已基本定型

各國因應其體制、文化、地形等特色必須作出微調。感覺對國旗不夠敬重,也是由此而起…。

閲兵程序可增加向國旗示意的環節:首長座駕開出天安門門洞後,可直綫向南開到長安街中綫前稍作停頓。此時,首長向國旗致注目禮。

有沒有困難?有沒有先例?效果會好嗎?…

後記

我究竟希望中國隊贏,還是香港隊贏?… …

全文:

國家最怕處於高峰,因爲往後就是走下坡。地方偶爾能贏,説明潛龍在田,有後勁。蓄精銳於民,才能長治久安,不是一時輝煌、曇花一現

9月3日,香港新聞焦點必定環繞兩件事:早上北京抗戰勝利閱兵、傍晚深圳中港足球大戰。兩件事,一南一北,一個講和平另一講戰鬥,原本是風馬牛不相及,但有一個共同點:二者都要尊重國旗、國歌。

國旗、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雖然其符號内涵往往被無限外延,容易被刻意過分解讀,甚至走向反面,尤其是在還在尋找恰當定位的國度。但敬之是正路,俗言:「禮多人不怪」。

先説中港大戰(我再獻媚,也不至於稱之爲「内地香港」大戰)。

日前香港對不丹和馬爾代夫兩場世界盃外圍賽,有部分港隊球迷向國歌報以噓聲。我不願意妄作評論或建議,但總覺得是不對的,只希望球迷們日後能從多幾個「層次」去掂量9.3的行爲:

從三個層次思考問題

 第一個層次,但最不重要的,是考慮利害得失。譬如挨駡(當然被某些人罵可不一定是壞事)。又譬如:人寡勢眾,會吃虧。再譬如:國際足協警告,日後再犯可能要罰款、閉門比賽⋯⋯但該做就要做,關鍵是所做的對不對。這既有是非問題,也有觀感問題,希望大家多思考。

第二層次,是角色的問題。宣泄表態哪怕是對的、有必要的,也要講求創意,否則很瘀。相反,若出其不意,强調香港核心價值,講文明(不留垃圾更不隨地吐痰),遵循國際準則(奏國歌時肅穆起立),講體育精神(雙方好球都讚),做個好客人(入境問禁),則更能體現生活方式優越。

第三層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認同的問題。認同本身就很多層次,而各層次往往盤根錯節,不一定相互排斥,須全面從深層次思考定位。香港和國旗、國歌的淵源是探討認同的好例子,因爲五星紅旗和《義勇軍進行曲》還未成爲國歌、國旗前,其人其事就和香港關係密切。

香港和國歌、國旗的淵源

 香港人曾參與制定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設計組,就有香港人,港人應以爲傲。他是陳乙明,香港華人會計界的泰斗之一。抗戰前後,陳氏夫婦還緊密配合宋慶齡和香港聖公會何明華會督,參與很多濟世公義活動,難免令人懷緬歷史。

國歌搞手在香港:《義勇軍進行曲》是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說是由司徒惠敏一手撮合,一點也不過分:他是地下黨的電影領導小組成員,發行公司是他堂兄辦的,錄音由他負責,還是影廠主任⋯⋯連曲作者聶耳在日本定稿後寄回上海時也是收件人。

怎樣和香港扯上關係?司徒氏還是30年代重振香港粵語電影的重要人物,影響迄今。別的不説,他1938年在香港用粵語拍的《血戰寶山城》,首先起用曹達華爲主角。不看粵語長片,不知曹探長是何許人,可去現在有官商勾結嫌疑的星光大道看看第一批手印,了解他對當下演藝界的影響。當年國民政府禁止用粵語拍電影,《血戰》成了突破口,粵語再度風靡内地。順便一説,抗戰期間,香港拍的「愛國抗日」影片不僅全國最多,個別還成了經典。

國旗和黑道

 當然,難免有黑暗一面,例子可順手拈來:選定國旗後四天,香港第一次慶祝國慶升國旗,其中一個主要場地(玉器街)的負責人就是黑道。而2003年後,周永康主持的公安部領導,就勾結香港的黑道,三教九流也可打着國旗辦事,其禍害影響迄今。習近平在内地打貪查黑,若不在香港清淤,最後難免又一次曇花一現。

綜上所説,前世今生因果是非好壞,理不清斷更亂,卻都是香港基因的一部分。我只有一個建議:多研究、多思考而後行。

再説北京閲兵

 9.3抗戰勝利閱兵,是建國後第15次國家級閲兵。但仔細重複看了歷次閲兵影片,總覺得1999以來兩次閲兵,感觀上似乎有點不對,對國旗不夠敬重。究竟有什麽不對?

閲兵禮儀,各國都是先閲兵式,後分列式,即先由檢閲首長在閲兵指揮員的陪同下檢閲部隊,在受閲部隊前通過,然後受閲部隊各方隊依次在主禮臺前通過,接受檢閲。

閲兵儀式雖然動員上萬雄赳赳氣昂昂的軍人,展示各種最新最尖銳的裝備,但其真正的主角,是官兵戰士們誓死要保衛的國家,和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旗。

中國閲兵的格式已基本定型

閲兵先由大會主持宣布儀式開始,奏國歌升國旗鳴禮炮(日後應確定由地方領導主持,才符合現代國家規範。譬如香港回歸時,解放軍進入香港,是由香港警方在邊境迎迓然後引領入營才合乎憲政)。

跟着,檢閲首長坐車通過天安門城樓下面的中門門洞駛出,過了金水橋,在長安街向東(左)拐,停車聽取閲兵指揮員報告一切就緒,開始閲兵式。檢閲完畢,回到城樓,或許還發表演説,然後開始分列式。(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MR-hPpQXfM  可截取00:00到00:48)

各國因應其體制、文化、地形等特色必須作出微調。感覺對國旗不夠敬重,也是由此而起。

天安門布局變了

天安門城樓建構,是古代重檐歇山式頂,不像西方建築,樓頂不能豎旗杆挂國旗,所以國旗矗立在天安門跟前,長安街南端。從開國到1991年,用的都是同一根才22.5米的旗杆(當年技術所限,用四根自來水管焊接而成,不是獻媚所説的19.49米),對應高34.7米的天安門,顯得渺小(文革期間重建後,天安門增高了一米)。但1991新建的旗杆是32.6米,足足升高了44%。

增高44%影響可大了,改變了整個廣場的布局,特別在首長從天安門門洞駛出時。以前旗杆較矮,迎面看到的是旗杆後面較高的人民英雄紀念碑,國旗並不顯眼,按既定程序駛出左拐閲兵並不失禮。但現在國旗高了一大截,成了視野的焦點,愈接近愈明顯;如果照舊直衝國旗卻又視而不見,置之不理,真的有點那個。

圖由作者提供,從上至下分別為1950、1976、2015年的閱兵情況。

建議微調閲兵程序

閲兵程序可增加向國旗示意的環節:首長座駕開出天安門門洞後,可直綫向南開到長安街中綫前稍作停頓。此時,首長向國旗致注目禮。然後座駕繞小彎向東,接上原來程序。其實,首長仰首致禮時,從下而上,用長焦拍個照,很可能成爲整個檢閲的附圖。

有沒有困難?現在的車有動力轉向,不必仿古繞大圈。了不得稍微調整樂隊的位置,就能騰出空間。

有沒有先例?有。2007年胡錦濤在香港檢閲駐港部隊時,就步行到八一軍旗前行注目禮。(見錄像  http://www.thjunshi.com/jsls/2015/2/4/40802.shtml  可截取00:48 到01:04)

效果會好嗎?可比照俄羅斯的做法。2006年國家重新構建後,衛國戰爭勝利閲兵增加了國旗元素,由兩組儀仗隊高舉國旗和勝利旗幟,一前一後,用四分多鐘,以正步慢步橫跨330米的紅場,其效果勝過一打社論。今年五月習總書記出席70年閲兵,應有第一手經驗;唯一的改變,是勝利旗幟在前國旗在後,向70年致意。(見錄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rSzCnz9Sic 05:18)

離開檢閲還有一周,有足夠時間推敲綵練,事在人爲。俗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其實,反之亦然。所以孔子修《書經》,早就説了:「赫赫師尹,民俱爾瞻。」

後記

我究竟希望中國隊贏,還是香港隊贏?

中國隊贏,是道理。香港隊贏,是前景。

國家最怕處於高峰,因爲往後就走下坡。地方偶爾能贏,説明潛龍在田,有後勁。蓄精銳於民,才能長治久安,不是一時輝煌、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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