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犯條例草案”的問題(共八篇) Eight articles on the “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Amendment Bill”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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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 articles in respect of the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 (“the Bill”)

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 八篇文章

———————————————————————————————————— The “the Bill” is flawed for legal, political and practical reasons. It will adversely affect HKSAR, Taiwan, the main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with which HKSAR has agreements on MLA/SFO. While there are strong compassionate reasons to address a particular case involving an egregious crime committed in Taiwan, the so-called “loophole” argument by the Government is flawed as the current arrangement was deliberate and approved by Beijing prior to the reversion of HKSAR. The Bill, however, opens up true loopholes that may compromise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China and HKSAR. Subsequent statements to address these glaring faults by the Government but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merely point to inadequate research and oversight. The principal shortcomings of the Bill are:
  • Failure to appreciate the subtle constitutional issues with respect to the mainland, HKSAR, Taiwan and Macau: the Bill de facto advocates “de-sinification”;
  • Failure to assess the impact of the exclusion of certain commercial crimes from the Bill: this is de facto granting of amnesty to mainland persons implicated in corruption who are now in HKSAR seeking refuge. HKSAR thus truly becomes a haven for such criminals when hitherto the Security Bureau could have removed them using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 Failure to address the concerns of nations with existing extradition agreements with HKSAR: the Bill would allow their nationals to be surrendered to jurisdictions never contemplated when signing the agreements.
  • Failure to adopt recent practice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extradition: the Bill failed to avail itself of measures that are now prevalent in use and can address the legitimate concerns of the people of HKSAR, e.g., aut dedere aut judicare.
This Submission proposes an outline of an arrangement that can allay the fears of the people of HKSAR, is acceptable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greeable to Taiwan and can return mainland fugitive offenders to the mainland, as intended.  
  1. 《草案》雖入土爲安,但依然要檢討當初爲何未能提出一個四贏方案,即:一個港人能放心,國際社會能釋懷,臺灣能接受,内地疑犯能送返的方案。
  2. 相反,提出修例的兩個藉口都不存在或毫無意義:臺灣必然拒絕接受任何企圖改變憲制地位的方案,而内地逃犯能來港或留港,純粹因保安局失職,沒有用移民條例拒之門外。
  3. 《草案》備受各方,特別是法律專業、商業團體的批評,是因爲主要官員不做功課、不熟書,漏洞百出,概括爲四方面認知漏洞:
    • 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因爲其隱含“去中國化”;
    • 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認知漏洞;因爲令香港淪爲經濟犯罪天堂,特別有利内地貪污集團;
    • 對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認知漏洞;因爲大大降低此前的法律標準;以及
    • 對引渡法的認知漏洞;因爲未能充分利用近年國際間廣汎使用的引渡法機制。
  1. 這些認知漏洞除涉及憲制問題外,還帶來兩方面嚴重後果:其一,輕率剔除某些罪行後,香港將成為犯罪天堂,不利國家安全;其二,方案粗疏,被各方面詬病,徒增社會猜疑。
  2. 任何移送疑犯的安排必須考慮到香港憲制地位特殊,法治水平較高,經濟高度外向,人員進出頻繁的特點,才能設計出一個四贏方案,即:能令港人放心,國際社會釋懷,臺灣接受,内地疑犯被送返。
  3. 鋻此,在《灼見名家》發表共六篇、《明報》一篇文章。另附向立法會提供意見一篇、記載中國古代有關移送疑犯的記錄一篇和重點介紹aut dedere aut judicare(不移交則審判原則)一篇:

“(一):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灼見名家》 2019-05-14

“(二):如何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灼見名家》2019-05-27

“(三):‘Asia’s Wild City’歡迎你”,《灼見名家》2019-05-31

“(四):修改《逃犯條例》的框架”,《灼見名家》2019-06-06

“(五上):不移交則審判原則:解套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19

“(五下):近代啟示如何幫助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24

《草案》實質是“去中國化”[1]
  1. 政府聲稱的所謂“漏洞”,其實是回歸前北京的精心安排:回歸前香港立法局通過的《疑犯條例》以及和外國簽署的移送協定都刻意排除内地、臺、澳,目的是爲了保持日後四地憲制安排的靈活性,都是在北京直接、具體指導下進行的。《草案》刪去有關條文實質是“去中國化”
  2. 僅僅翻看當年立法會的起草資料猶如井蛙觀天;起碼要看到中英聯絡小組的工作文件才能弄清來龍去脈。本人當年有機會參與内地和臺灣間的移送工作,充分體會問題的敏感性。
  3. 原本設計思路很簡單:各地若要移送疑犯,可通過民間機制酌情進行,雖麻煩低效,但各方都保留主動權。
  4. 因對國家統一有認知漏洞,《草案》還違反《基本法》第95、96條嚴格區分“全國其他地區”和“外國”的有關司法安排的規定。
《草案》令香港淪爲經濟犯罪天堂[2]
  1. 政府不明初衷,匆匆提出修例,既違背歷史,又捅破兩個不同法律體系間的防火墻,社會各界特別是工商界譁然。政府為選票難免被迫不思後患,未經缺周詳考慮,一而再“跪低”,剔除九大類經濟罪行。
  2. 其結果和提出修例的目的截然相反,因無疑是提前替内地宣佈特赦貪污,豁免一大批違反這九類經濟罪行的貪污從犯,讓其冠冕堂皇在港繼續幹其勾當,比特赦還風光體面。香港自此才淪爲經濟犯罪天堂。
  3. 國家目前最大的安全隱患,毫無疑問是貪污腐化:不要忘記,香港歷史才三個甲子,卻已目睹兩個内地朝代倒于貪污腐化。
  4. 工商界更不應掉以輕心。本人正在協調一起名人案件。受害者的一起商業糾紛,因對方買通内地司法系統,被誣告為詐騙,被關在秦城監獄多年。按《草案》,提請遣返的行政、司法程序門檻降低了,而受害者在審理過程中,依法是不能充分反駁“詐騙”的誣告(即 not at large)。[3]
  5. 更有甚者:新的條例造成新的風險。内地執法水平參差不平、吏治不彰,還必然出現有關内地官員假藉會申請移送,進行恐嚇、勒索等等副作用。這也是本人處理内地和臺灣移交疑犯最深刻的體驗。
  6. 爲避免以上弊病,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和程序保障,不僅不能降低,還應提高,更要清楚在《草案》列出,約束申請方,不容苟且。
《草案》粗疏落後
  1. 問題分三個層面,但都反映一個通病:法律底蘊不足,更跟不上國際引渡法的發展。
  2. 先是立法技巧,未以清晰易懂爲目標,出現以下繞口令式條款,把複雜的法律問題變得更複雜,如:“(b)第2(3)條適用,猶如當中提述‘第(2)款’之處,是提述‘第3A(5)條’一樣。”
  3. 其次是修例的連帶作用,《草案》未能照顧各持分者的合理期望。香港難得和二十多國家簽署移交協定,都是建基于相互瞭解,在這方面趨於同質。《草案》突然降低程序門檻,摻入170多各式各樣的國家;已和香港達成移交協定的囯家為保護其國民不被隨意移交,難免强烈反應。
  4. 以英超或做生意做比喻最簡單:打英超聯賽,卻冒然加入一批乙丙丁組隊伍;或合夥人團隊做生意,一直審慎理財,但一員突然成敗家,不抗議才怪。
  5. 最嚴重的是,未能充分利用近年國際間廣汎使用的引渡法機制;這些機制是爲了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狀況,普通法、大陸法地區都在用,有參考意義。
  6. 相反,《草案》提出時,未做功課更不熟書的官員們不負責任地輕蔑否定坊間的建議,居然錯誤地標簽某些機制為違反普通法,殊不知這些機制不僅源於最古老的普通法,在普通法國家使用,更是香港在逃犯協定中承諾的國際義務。還害到港澳辦主任隨其學舌。
《草案》目標:四贏方案
  1. 《草案》的目標,應是一個四贏方案,還必須考慮到香港憲制地位特殊,法治水平較高,經濟高度外向,人員進出頻繁。
  2. 至於《逃犯條例》應否修改、如何修改,要通盤考慮。總言之,修改條例必須細膩地考慮到:
    • 不同移交申請方
    • 不同類別擬被移交人士
    • 不同移交機制
    • 不同罪行
    • 不同適用時間,
    • 保證港人、來港外國人士不輕易被引渡的機制。
    • 協定國的憂慮、利益,要在條例條文明確區分待遇,甚至要考慮修改已簽訂的協議。
    • 對等問題,特別是對國民/居民的對等待遇。
    • 防止法律、體制以及吏治的漏洞和後遺症。
  3. 整合以上要素前,先重點談兩個重要的移交機制。
  4. 目前香港已簽了的移交協定,采用多種移交機制,包括無身份限定、不移交内地居民等等,也不一定對等。其中兩個原則,使用的地區會越來越廣汎,幾成主流,值得參考,即:“居民不移交原則”(non-national)和“不移交則審判原則”(aut dedere aut judicare)。
  5. 居民不移交原則已是世界主流,主要在大陸法地區使用,包括内地,也曾有個別普通法地區使用,更常出現在普通法和其他地區簽訂的移交協定,如香港和菲律賓、印尼等等的協定。香港應以此為預設移交機制(甚至涵蓋第三方居民)。
  6. “不移交則審判原則”歷史悠久,最早的普通法記載是1174年,運作簡單:若某疑犯符合移交的所有條件,被申請方依然有權不移交,但必須在當地提出審訊。香港和多個國家的移交協定有類似條款,如:英國、美國、菲律賓、加拿大、澳洲、德國等等的協定。香港尚未為這機制制定本地審訊程序,才是真正的漏洞。[4] [5]
  7. 澳洲為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有完整的有關本地立法;香港若以此為藍本,不會涉及内地法律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也不是域外執法,更無不能追溯的問題,何況還是香港的國際義務。
  8. 難免要涉及“港人港審”建議。此不幸的提法(改錯名)的法理,可參照“不移交則審判原則”,但應用面較狹隘,難免被外行抨擊。
  9. 整合以上考慮,方案大體上可按如下思路:[6]
    • 移交疑犯按申請方,分爲和香港有協定和其他地區兩部分(參照英國條例中劃分不同地區)。
    • 移交機制按不同部分進行:
    • 前者成員之間,完全按現有機制進行;
    • 後者如下:
      1. 設定機制是居民不移交原則,也包含第三方居民(即僅可移交申請方的居民);
      2. 若香港居民或第三方疑犯滿足移交標準,特首在提請立法會批准後,可一次性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移交該疑犯或本地審訊(即僅在行政、立法部門均同意下針對的特別惡劣的罪行);
    • 爲避免對方違反移交的條件,特首和立法會都可啓動“逆止機制”,終止日後對其酌情實施“不移交則審判原則”。
    • 至於豁免某些罪行,原則上應盡可能少;配合適當不追溯期效果更大,也不會像目前《草案》,造成永久性包庇犯罪的副作用。
  10. 估計此安排能令港人放心,國際社會釋懷,臺灣接受,内地疑犯被送返。
[1]  “修改逃犯條例(一):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灼見名家》 2019-05-14: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3238 [2] “修改逃犯條例(二):如何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灼見名家》2019-05-27: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4689 [3] “修改逃犯條例(三):‘Asia’s Wild City’歡迎你”,《灼見名家》2019-05-31: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5262 [4] “修改逃犯條例(五上):不移交則審判原則:解套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19: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7356 [5] “修改逃犯條例(五下):近代啟示如何幫助修例窘況”,《灼見名家》2019-06-24: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7863 [6] “修改逃犯條例(四):修改《逃犯條例》的框架”,《灼見名家》2019-06-06:http://www.master-insight.com/?p=1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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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共六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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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entries, six articles on co-location, and a Submission to Legco:

六篇有關一地兩檢的文章,另加一篇遞交立法會的意見(英語),批評兩地官員不思進取,提出的安排扭曲法律、罔顧經濟效益,還令香港不能履行國際條約的義務。而人大常委會還違反國家《憲法》、《立法法》,其決定越權、僭越;很難想象,共產黨剛剛修改《黨章》,彌補權力劃分的制度缺陷,人大全委會卻恰恰犯了這錯誤。

要强調,人大常委提出的理據和各種法外道理和解釋,僅能成爲「行政式一地兩檢」的依據,即授權有關國家部門在香港履行内地邊防、海關和檢疫等具體工作。越權部分,是「管轄式一地兩檢」必須把西九車站「視爲處於内地」,讓出管轄權,取消《憲法》賦予特區居民在站内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更不能執行有關國際義務。

一言以蔽之:「法盡辭拙、無中生有」

2017.09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用《基本法》20條實施一地兩檢,有希特勒的影子。提出“四不得”標準,以及呼籲憲法監督和保證。

2017.10  一地兩檢:“管轄式”vs“行政式”和“西九-石崗穿梭線”

作者不僅支持一地兩檢,還曾提出一地三檢。目前的討論,必須區分兩種一地兩檢,即:”行政式“和”管轄式“一地兩檢。

要發揮高鐵經濟作用,要開辦“西九-石崗”穿梭綫。行政式一地兩檢,石崗上車到達西九,下車就可以上班。管轄式=西九是内地,石崗上車到西九要先出境進“大陸”,再“出境”囘香港才能上班。

2017.12  基本法無一條能成為「管轄式」一地兩檢的法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不容“劃地”不實行基本法。

要實施管轄式一地兩檢,唯有修改《基本法》或改變香港版圖。二者都要慎重考慮。

2018.01 超越憲法和立法法權限 一言九鼎是違憲、越權

人大全委會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自詡一言九鼎,完全忘了在上面起碼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決定不僅説不出法理,還超越了中國《憲法》和《立法法》對其設定的權限,是擅權、僭越,和”依憲治國“背道而馳。

而提出的一些法外理由,不僅不能構成法理,更違背有關法律的原意。

文章提出三個解套辦法。

2018.01 人大常委決定違憲、越權的思想根源

人大常委會的違憲、越權毛病,根深蒂固,必須從思想根源認識,才能更正,避免重犯。這既有歷史原因,也有八二《憲法》的先天缺陷。文章概述文革後《憲法》和《立法法》起草的背景,方便讀者諒解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錯誤。

2018.02 「管轄式一地兩檢」將令香港失去國際信用

「管轄式一地兩檢」令香港不能執行其國際條約下的國際義務,令香港失去國際信用。香港是250多項多邊條約的成員。按國際法,成員必須在其每一寸土地實施有關國際義務。「管轄式一地兩檢」下,西九站内實施的是内地法律,香港不能執行其國際義務,違反有關條約。

2018.03 Submission to Legco on Co-location of the High Speed Rail

Under Article 13 of the Basic Law,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uthorizes HK to conduct relevant external affairs on its ow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L. However,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at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will preclude HK from fully discharging it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hence undermining the heretofore impeccable reputation that underpins i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tanding and success.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means mainland law is applicable at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replacing HK jurisdiction. In contrast, “administrative co-location” means only administering customs, immigration and quarantine regulations (CIQ), as is practiced worldwide, such as at Pearson airport, Toronto.

HK is party to over 250 multilateral treaties and over 200 bilateral agreements in force.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Vienna Convention to which both the mainland and HK are parties) requires all parties to discharge their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in every inch of its territory. Under “jurisdictional Co-location”, HK can no longer do so, and will be in breach of it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While not all such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have direct application to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some of the more prominent treaties are pertinent, and any breach thereof will attract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and criticism. Treaties relating to political rights and non-refoulement are some examples.

Another item just for interest; perhaps the trigger to allow photography on the Liaoning aircraft carrier.
另一小品,或許促使參觀遼寧號允許拍照。

美國企業號航空母艦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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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2017.09) (六之一) 

Full text 全文:
灼見名家: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hk01:【一地兩檢.來稿】以「類推」解釋基本法: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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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篇文章的第一篇,參看高鐵一地兩檢法律問題(共六篇)

一地兩檢:法無定法,非法法也?

–  以「類推」解釋基本法:「法盡辭拙、無中生有」

摘 要

  • 對法學、文字學的考驗
  • 「類推」:法無定法 非法法也
  • 人民共和國搞「類推」
  • 完善憲法監督 刻不容緩
  • CIQ 2.0 加强版

政府提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其核心是由人大常委按「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放棄「基本法」賦予的多項權力。

這做法,既違反條文原意,更違背法理,實質是利用「類推」歪理,顛倒黑白。

遺憾的是,國家雖然在1997年才否定「類推」,但因沒有憲法監督和保障機制,難以監督人大常委是否擅意曲解法律。國家應從反面經驗,促使把權力,包括立法權、法律解釋權「關在籠子裏」,才能實現「兩個一百年」。

其實,不必違背法律,也能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政府未能提出可行的方案,原因費解。可能是因循守舊,跟不上技術發展,因而未能設計出方案。也可能礙於政治原因,未敢向内地提出問題。

若認真思考,或許還會發現,高鐵最大的經濟效益,是促進新界北區的發展,應一并思考。

全 文

政府終於公佈高鐵“一地兩檢”法律安排的草案,[1]  先提《基本法》第20條,再由權威人士提出第118、119條,還搭上中國《憲法》第62條,簡直是數字游戲。從官員僵硬的辯解,難免隱約嗅出難言之隱;而對過來人來説,還勾起納粹德國的陰影。

核心是變更《基本法》第20條,改變特別行政區制度;其它如118、119條都是混淆視聽,因爲政府“三步走”的第二步,關鍵是: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批准內地相關單位依據《合作安排》到香港特區實施一地兩檢,同時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特區落實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2]

《基本法》第二十條,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也不易擅意曲解: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對法學、文字學的考驗

“享有…授予的”(官方翻譯為 “enjoy …granted”)其他權力,含義再清楚不過,即在原有的權力外,額外“增加”其他權力。但“第二步走”,無論如何創意解釋或宣講,其核心實質是“放棄”多項憲法制度業已賦予的基本權力。

《文件》第48 段也夠坦白,頗能説明一切:

…《 基本法 》第 八 條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範不適用…。【增加加重號】

如何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完全相反的“放棄”(或“授權放棄”),對法學、文字學都是一大考驗。

從法學角度看,法律難盡完善,必須有機制做出解釋,因而衍生各種理論,如:扩大解释、论理解释 、推论、目的论解释等等,依據是法理、邏輯、事實、立法原意等等。可簡單概括爲“法律之内、情理之中”。

但法律條文以外或根本沒有提到的,或法律所用文字不能包含的事項,以上各種理論都不適用。而文字若清晰明白,也不容任意曲解。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其相反的“放棄/授權放棄”,肯定過不了法律、文字關。唯有訴諸於所謂“類推”推論。

 “類推”:法無定法  非法法也   [3] 

“類推”的做法,是用各種推論的法式,把法律適用于法律條文以外的範圍,號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古尤盛行。[4]  主要用於刑法,但也適用於行政法乃至憲法。用的藉口不外“該死/罪有應得”、“避免浪費/經濟效益”。

姑勿論類推有沒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此思路必定被濫用,難免把白變黑、内變外。可簡單概括為:“法盡辭拙、無中生有”,變成用違反法理的手段,扭曲法律,達到本來不能達到的目的。

其表表者首屬希特勒。以一起1936年的案件爲例(1935年才恢復類推,1945倒台),爲了達到目的,居然把限定適用於“國内”的法律,類推為相反的適用於“國外”。[5]

把“授予”解釋或修改為相反的“放棄/授權放棄”,如出一轍,必定師承或隱含以上推論。

              納粹德國法院援用“類推”的判例                                圖片來源:蘿蔔頭

 

人民共和國搞“類推”

中國當代還在搞“類推”。1979年的《刑法》更明文允許類推。

第七十九條

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  。

甚至到了九十年代,還爲了達到目的,援引“類推”判案,希特勒般把白變黑。難得一批賢人勇士,以此爲契機,集合各方健康力量,幾經艱辛,成功在刑法領域終止使用類推。1997年頒佈新《刑法》時,不僅刪去以上條文,還以最嚴厲的措辭譴責搞類推:

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對封建社會罪刑擅斷而言的。確立這個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實行這個原則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類推,三是對各種犯罪及其處罰必須明確、具體,四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五是司法解釋不能超越法律。[7]

有此突破口,則可延伸至立法、行政領域。2000年的《立法法》嚴格限定和規範各部門不得再以各種藉口擅自擴權或做出法外解釋。[8]

但在憲制層面,目前仍未有機制限制“類推”,依然可以顛倒黑白。

完善憲法監督 刻不容緩

變更《基本法》第20條,涉及多個法律和憲制層面。《憲法》雖然頒佈了七十年,《憲法》以及《立法法》又定了相關條款,但憲法監督和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推動起來困難重重。[9]  衹有許崇德老先生才夠勇氣公開概嘆:“且不說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即使是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也不能保證絕對不會違憲”。[10]

香港高鐵“ 一地兩檢”有關法律安排的爭論,已經在多個層面暴露了問題,有利促進國家的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促進依法治國。特別是從反面經驗,促使把權力,包括立法權、法律解釋權“關在籠子裏”。

首先,不搞類推:人大常委會應以此為契機,以當年的勇氣和見識,宣佈不得在任何法律範疇搞“類推”,向歷史告別,斷掉又一封建尾巴 。這樣做功德無量、蔭及子孫。而香港能促成此事,比GDP多貢獻十來個百分點更重要、更持久。

再者,不得簡單授權:如上所述,簡單“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是過不了法律、文字關的法外解釋,是淪落到用顛倒黑白的“類推”,應是法理所不容。

第三,不得簡單釋法:《基本法》第二十條,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擅自解釋曲解。前車可鑒:2012年有關雙非孕婦問題能否以釋法解決,連全國人大會議發言人和一眾權威都認爲可以,但被最高層叫停,重要原因之一,是《基本法》有關條文文簡意駭、用字精確,不容也不易擅意曲解,衹可通過修改《基本法》,而不可簡單取巧釋法。[11]

第四,不得篡改《基本法》的法定修改程序:不得簡單以任何方式,企圖規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詳細定下修改《基本法》的嚴謹制度。[12] 現在提出的“三步走”,由香港簡單通過《合作安排》即可由人大常委“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放棄原賦予的權力。此做法實質是在修改《基本法》、改變特區的制度,但用的手段卻是法律取巧、開後門規避第一百五十九條;還有越權之嫌,因衹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修改《基本法》,人大常委僅有提案權。同時違反《立法法》第八條第三款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衹能制定法律”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在政治層面,國家領導應很清醒,走依法治國之路孰不容易,容忍法律取巧、顛倒黑白、下不爲例的心態,必定導致別的領域的失慎失策失誤。中國國度,過百年不容易[13] ;習主席提出“兩個一百年”、“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憲制方面必須額外嚴謹,不容失察。

CIQ 2.0 加强版

怎麽辦?

其實不是沒有辦法,完全不必涉及變更《基本法》的問題。理想的一地兩檢方案,是新技術下的CIQ 2.0 加强版方案,即:海關+出入境+檢疫的雙向加强版。可是卻被政府輕描淡寫略過,甚至沒有列入深入研究的六個方案。[14]  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有關部門若不是跟不上技術發展,就是不敢提出有關解決措施(何況《文件》的第42段和43-46段是在打架的)。

建議政府全面、認真展開這方面的咨詢、討論,類推海外通行做法,尋找一個合理又可行的方案按時通車,避免又一次製造社會分化。或許還會發現,高鐵最大的經濟效益,是促進新界北區的發展。

————————

[1]  政府提交立法會討論文件:《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清關 、出入境及檢疫安排》(2017.07)以下簡稱《文件》。在香港要實施的“一地兩檢”和深圳灣口岸現行的“一地兩檢”,法理基礎不同、憲法地位迥異。二者僅僅運作層面可類比,法律問題不容混爲一談,政府要注意宣傳手段,避免誤導。https://docs.google.com/viewer?url=http%3A%2F%2Fwww.thb.gov.hk%2Ftc%2Fpolicy%2Ftransport%2Fpolicy%2Fcolocation%2FChi_XRL_LegCo_(Final).pdf

[2]  《文件》第53段。:“三步走”是 1 兩地簽署《合作安排》; 2 人大常委授權 ;3 本地立法。

[3]  不妨坐高鐵去成都,看看寶光寺大雄殿的對聯:「世外人,法無定法,然後知非法法也;天下事,了猶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4] 《左傳  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5]   各種例子,參看R. G. 18/2/36, Deutsche Justiz: Rechtspflege und Rechtspolitik, 1936, 609; Frankfurter Zeitung, June 24, 1936; R. G. 27/3/36 同上, 1936, 774等等.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9年7月1日):第五章 其他規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編。

[8]   參看《立法法》第八、九條。

[9]   “國內外的歷史和實踐已經說明,憲法實施的加強需要全面有效的憲法保障制度,其中尤以憲法監督制度為緊要。但憲法監督制度不健全在我國積弊已久,基礎薄弱,不利因素較多”,焦洪昌、王放:“分步驟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

[10]  許崇德:“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法學》2009年第10 期。

[11]   參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12]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增加加重號】

也不妨在回歸二十年後,比照一下鄧小平在第一次對外公開提出“一國兩制”時,對失敗的擔憂和對官員的警誡。可概括爲鄧的“三不“政策:

  • 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但道理相同;
  • 不破壞他那個制度;
  • 不搞「統戰手法」,講大政方針;沒有這樣的氣度不行。

都該檢討一下。

[13]  帝制年代,34個朝代平均壽命僅93年,中位數53年,標準差88年,衹有13個能熬過100年。(若把東西兩漢、南北兩宋合併,平均壽命也只延長6年至99年,中位數則降到50年,11個過關)。黃賢,《千年帝制探興衰 百歲民國問短長》 http://wp.me/p28B6z-5b

[14]  《文件》附件:《就廣深港高鐵通關程序曾經探討過的主要構思》。

~ 9月3日:想起國旗、國歌 (2015.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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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見名家》連接: 9月3日:想起國旗、國歌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摘要:

9月3日,香港新聞焦點必定環繞兩件事:早上北京抗戰勝利閱兵、傍晚深圳中港足球大戰。兩件事,一南一北,一個講和平另一講戰鬥,原本是風馬牛不相及,但有一個共同點:二者都要尊重國旗、國歌。

國旗、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雖然其符號内涵往往被無限外延,容易被刻意過分解讀,甚至走向反面,尤其是在還在尋找恰當定位的國度。但敬之是正路,俗言:「禮多人不怪」。
 

先説中港大戰

從三個層次思考問題

  • 第一個層次,但最不重要的,是考慮利害得失。譬如挨駡…。
  • 第二層次,是角色的問題。宣泄表態哪怕是對的、有必要的,也要講求創意…。 
  • 第三層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認同的問題…。

香港和國旗、國歌的淵源是探討認同的好例子,因爲五星紅旗和《義勇軍進行曲》還未成爲國歌、國旗前,其人其事就和香港關係密切…。

綜上所説,前世今生因果是非好壞,理不清斷更亂,卻都是香港基因的一部分。我只有一個建議:多研究、多思考而後行。

再説北京閲兵

閲兵儀式雖然動員上萬雄赳赳氣昂昂的軍人,展示各種最新最尖銳的裝備,但其真正的主角,是官兵戰士們誓死要保衛的國家,和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旗。

中國閲兵的格式已基本定型

各國因應其體制、文化、地形等特色必須作出微調。感覺對國旗不夠敬重,也是由此而起…。

閲兵程序可增加向國旗示意的環節:首長座駕開出天安門門洞後,可直綫向南開到長安街中綫前稍作停頓。此時,首長向國旗致注目禮。

有沒有困難?有沒有先例?效果會好嗎?…

後記

我究竟希望中國隊贏,還是香港隊贏?… …

全文:

國家最怕處於高峰,因爲往後就是走下坡。地方偶爾能贏,説明潛龍在田,有後勁。蓄精銳於民,才能長治久安,不是一時輝煌、曇花一現

9月3日,香港新聞焦點必定環繞兩件事:早上北京抗戰勝利閱兵、傍晚深圳中港足球大戰。兩件事,一南一北,一個講和平另一講戰鬥,原本是風馬牛不相及,但有一個共同點:二者都要尊重國旗、國歌。

國旗、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雖然其符號内涵往往被無限外延,容易被刻意過分解讀,甚至走向反面,尤其是在還在尋找恰當定位的國度。但敬之是正路,俗言:「禮多人不怪」。

先説中港大戰(我再獻媚,也不至於稱之爲「内地香港」大戰)。

日前香港對不丹和馬爾代夫兩場世界盃外圍賽,有部分港隊球迷向國歌報以噓聲。我不願意妄作評論或建議,但總覺得是不對的,只希望球迷們日後能從多幾個「層次」去掂量9.3的行爲:

從三個層次思考問題

 第一個層次,但最不重要的,是考慮利害得失。譬如挨駡(當然被某些人罵可不一定是壞事)。又譬如:人寡勢眾,會吃虧。再譬如:國際足協警告,日後再犯可能要罰款、閉門比賽⋯⋯但該做就要做,關鍵是所做的對不對。這既有是非問題,也有觀感問題,希望大家多思考。

第二層次,是角色的問題。宣泄表態哪怕是對的、有必要的,也要講求創意,否則很瘀。相反,若出其不意,强調香港核心價值,講文明(不留垃圾更不隨地吐痰),遵循國際準則(奏國歌時肅穆起立),講體育精神(雙方好球都讚),做個好客人(入境問禁),則更能體現生活方式優越。

第三層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認同的問題。認同本身就很多層次,而各層次往往盤根錯節,不一定相互排斥,須全面從深層次思考定位。香港和國旗、國歌的淵源是探討認同的好例子,因爲五星紅旗和《義勇軍進行曲》還未成爲國歌、國旗前,其人其事就和香港關係密切。

香港和國歌、國旗的淵源

 香港人曾參與制定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設計組,就有香港人,港人應以爲傲。他是陳乙明,香港華人會計界的泰斗之一。抗戰前後,陳氏夫婦還緊密配合宋慶齡和香港聖公會何明華會督,參與很多濟世公義活動,難免令人懷緬歷史。

國歌搞手在香港:《義勇軍進行曲》是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說是由司徒惠敏一手撮合,一點也不過分:他是地下黨的電影領導小組成員,發行公司是他堂兄辦的,錄音由他負責,還是影廠主任⋯⋯連曲作者聶耳在日本定稿後寄回上海時也是收件人。

怎樣和香港扯上關係?司徒氏還是30年代重振香港粵語電影的重要人物,影響迄今。別的不説,他1938年在香港用粵語拍的《血戰寶山城》,首先起用曹達華爲主角。不看粵語長片,不知曹探長是何許人,可去現在有官商勾結嫌疑的星光大道看看第一批手印,了解他對當下演藝界的影響。當年國民政府禁止用粵語拍電影,《血戰》成了突破口,粵語再度風靡内地。順便一説,抗戰期間,香港拍的「愛國抗日」影片不僅全國最多,個別還成了經典。

國旗和黑道

 當然,難免有黑暗一面,例子可順手拈來:選定國旗後四天,香港第一次慶祝國慶升國旗,其中一個主要場地(玉器街)的負責人就是黑道。而2003年後,周永康主持的公安部領導,就勾結香港的黑道,三教九流也可打着國旗辦事,其禍害影響迄今。習近平在内地打貪查黑,若不在香港清淤,最後難免又一次曇花一現。

綜上所説,前世今生因果是非好壞,理不清斷更亂,卻都是香港基因的一部分。我只有一個建議:多研究、多思考而後行。

再説北京閲兵

 9.3抗戰勝利閱兵,是建國後第15次國家級閲兵。但仔細重複看了歷次閲兵影片,總覺得1999以來兩次閲兵,感觀上似乎有點不對,對國旗不夠敬重。究竟有什麽不對?

閲兵禮儀,各國都是先閲兵式,後分列式,即先由檢閲首長在閲兵指揮員的陪同下檢閲部隊,在受閲部隊前通過,然後受閲部隊各方隊依次在主禮臺前通過,接受檢閲。

閲兵儀式雖然動員上萬雄赳赳氣昂昂的軍人,展示各種最新最尖銳的裝備,但其真正的主角,是官兵戰士們誓死要保衛的國家,和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旗。

中國閲兵的格式已基本定型

閲兵先由大會主持宣布儀式開始,奏國歌升國旗鳴禮炮(日後應確定由地方領導主持,才符合現代國家規範。譬如香港回歸時,解放軍進入香港,是由香港警方在邊境迎迓然後引領入營才合乎憲政)。

跟着,檢閲首長坐車通過天安門城樓下面的中門門洞駛出,過了金水橋,在長安街向東(左)拐,停車聽取閲兵指揮員報告一切就緒,開始閲兵式。檢閲完畢,回到城樓,或許還發表演説,然後開始分列式。(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MR-hPpQXfM  可截取00:00到00:48)

各國因應其體制、文化、地形等特色必須作出微調。感覺對國旗不夠敬重,也是由此而起。

天安門布局變了

天安門城樓建構,是古代重檐歇山式頂,不像西方建築,樓頂不能豎旗杆挂國旗,所以國旗矗立在天安門跟前,長安街南端。從開國到1991年,用的都是同一根才22.5米的旗杆(當年技術所限,用四根自來水管焊接而成,不是獻媚所説的19.49米),對應高34.7米的天安門,顯得渺小(文革期間重建後,天安門增高了一米)。但1991新建的旗杆是32.6米,足足升高了44%。

增高44%影響可大了,改變了整個廣場的布局,特別在首長從天安門門洞駛出時。以前旗杆較矮,迎面看到的是旗杆後面較高的人民英雄紀念碑,國旗並不顯眼,按既定程序駛出左拐閲兵並不失禮。但現在國旗高了一大截,成了視野的焦點,愈接近愈明顯;如果照舊直衝國旗卻又視而不見,置之不理,真的有點那個。

圖由作者提供,從上至下分別為1950、1976、2015年的閱兵情況。

建議微調閲兵程序

閲兵程序可增加向國旗示意的環節:首長座駕開出天安門門洞後,可直綫向南開到長安街中綫前稍作停頓。此時,首長向國旗致注目禮。然後座駕繞小彎向東,接上原來程序。其實,首長仰首致禮時,從下而上,用長焦拍個照,很可能成爲整個檢閲的附圖。

有沒有困難?現在的車有動力轉向,不必仿古繞大圈。了不得稍微調整樂隊的位置,就能騰出空間。

有沒有先例?有。2007年胡錦濤在香港檢閲駐港部隊時,就步行到八一軍旗前行注目禮。(見錄像  http://www.thjunshi.com/jsls/2015/2/4/40802.shtml  可截取00:48 到01:04)

效果會好嗎?可比照俄羅斯的做法。2006年國家重新構建後,衛國戰爭勝利閲兵增加了國旗元素,由兩組儀仗隊高舉國旗和勝利旗幟,一前一後,用四分多鐘,以正步慢步橫跨330米的紅場,其效果勝過一打社論。今年五月習總書記出席70年閲兵,應有第一手經驗;唯一的改變,是勝利旗幟在前國旗在後,向70年致意。(見錄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rSzCnz9Sic 05:18)

離開檢閲還有一周,有足夠時間推敲綵練,事在人爲。俗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其實,反之亦然。所以孔子修《書經》,早就説了:「赫赫師尹,民俱爾瞻。」

後記

我究竟希望中國隊贏,還是香港隊贏?

中國隊贏,是道理。香港隊贏,是前景。

國家最怕處於高峰,因爲往後就走下坡。地方偶爾能贏,説明潛龍在田,有後勁。蓄精銳於民,才能長治久安,不是一時輝煌、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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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兩制”來龍去脈”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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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見名家》政改要攻城還是攻心 — 一國兩制再啓蒙(上)港台問題是一體兩面─一國兩制再啓蒙 (下) 

作者: 黃賢 標籤: 品味歷史 Back to Menu 目錄 Download下載 (上) (下)

政改要攻城還是攻心 —— 一國兩制再啓蒙(上)

摘要:

香港政改涉及很多層面,糾纏不清,有必要正本清源。欣幸近日内地年輕官員提出要「再啓蒙」,十分及時,我完全同意,有必要重溫一國兩制的來龍去脈和核心意義。

一國兩制這個名詞是鄧小平1982年1月11日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時首度提出的。1982年的講話,連同此前的兩次戰略轉變,我都有幸直接間接參與,不妨分享一下,和目前政改操作對比對比。

鄧小平當時說:「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一國兩制目前用在港澳,但對象是台灣。正如鄧所說:「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 鄧小平爲什麽選定在以上場合表態……

香港政改,究竟是攻城還是攻心,有當年的水平嗎?高層有沒有被誤導?這是要:「所有政黨跟所有社會各界……大家認真思考。」(習近平近日語)説到底,關鍵是政策和吏治:怎樣的政策和班底才有向心力,能得人心?這是第二個戰略轉變的核心問題,其過程同樣痛苦,涉及面很廣,但也突顯香港的特殊作用,包括當年港澳工委領導出人意表的表現…

港臺問題是一體臉面  ——  一國兩制再啓蒙(下)

摘要:

戰略轉變第二步,和第一步幾乎同時開始。

「寄希望於台灣人民」vs「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的關鍵,是如何攻心服眾。説是容易,但很難避免墜入兩個陷阱,特別是上年紀的人:其一,訪親尋舊取暖;其二,漠視新生事物。

目前香港政改是否歷史重演,正正掉入這兩個坑? 兩岸高層一直有聯絡。1972年周恩來和尼克遜談判時,還不經意透露一點,令尼克遜吃一驚。但都老了,派往香港接觸的熟人,還老死異鄉……

新生代的出現,傾倒了天平,令兩岸老人們束手無措,連連犯錯。北京方面,認爲新生代反對白色恐怖,是台獨;講人權,是台獨;推崇鄉土文學,講台灣人民,自詡黨外人士,更是台獨。這種港人現在也熟悉的亂扣帽子的做法,蔓延整個七十年代,至今陰魂未散,還有傳染的態勢…

全文

政改要攻城還是攻心──一國兩制再啓蒙(上)

香港政改,究竟是攻城還是攻心,有當年的水平嗎?高層有沒有被誤導?這是要:「所有政黨跟所有社會各界……大家認真思考。」(習近平近日語)説到底,關鍵是政策和吏治:怎樣的政策和班底才有向心力,能得人心?這是第二個戰略轉變的核心問題,其過程同樣痛苦,涉及面很廣,但也突顯香港的特殊作用,包括當年港澳工委領導出人意表的表現。

一國兩制這個名詞是鄧小平1982年1月11日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時首度提出的。1982年的講話,連同此前的兩次戰略轉變,我都有幸直接間接參與,不妨分享一下,和目前政改操作對比對比。

鄧小平當時說: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一國兩制目前用在港澳,但對象是台灣。

正如鄧所說:

「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

鄧小平爲什麽選定在以上場合表態,下文交代。關鍵是:要全面認識一國兩制,必須以大局爲重:台灣、香港是同一問題的兩方面,這邊敲那邊響,不能偏廢,更不能囿於本位主義、山頭利益,造成副作用,讓一國兩制淪爲反面教材,影響國家安全和主權。

鄧小平和他的同輩一樣,走到這一步可不容易。那是清醒的時候難得的自知之明,因為共產黨立國於「鬥爭哲學」,常態是左傾、排外,沒事炮製各色内、外敵人,免不了還會反覆。所以他補上:

「國家的統一是我們整個中華民族的願望。這不僅有利於子孫後代,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上也是一件大事。」還特別強調:「我們講大政方針。沒有這樣的氣度不行。」

要達至以上境界,不僅先要經歷兩次「戰略轉變」(原國台辦主任楊斯德用語),還要偶然遇上鄧小平1980在台灣問題上受誤導。工作遂快速發展,1982年正式宣布一國兩制。

兩次「戰略轉變」分別爲:「台灣要解放」vs「一定要解放台灣」;「寄希望於台灣人民」vs「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其艱苦歷程,屢經反覆,現在仿佛變相在香港重演,考驗各方的氣度。

戰略轉變第一步:不提「解放台灣」

1972年,作爲保釣第一團成員(此前有保密五人0團),我第一次和北京官員詳談香港、台灣問題。儘管周恩來總理曾表態「先台灣後香港」,二者有先後輕重之分,卻從未切割。我的大學論文題目是假藉德國一起外交事件,隱喻香港的回歸,所以喬冠華(時任外交部副部長,後接姬鵬飛爲外長,曾在德國留學)設宴餞行時,拉我坐在身邊,進一步詳細討論二者關係。

一行十多天的討論重點之一是台灣。建國後,國策一直是「一定要解放台灣」,但我夠年輕夠斗膽也夠韌勁帶頭反對,原因是:統一或回歸,應是攻心服眾,不是攻城掠地;人民是主體,不是被動的受體。所以哪怕要説解放,最多只能說:「台灣要解放」。當時立即惹來中共中央調查部高層的反對(此部已被滅,以前對外稱「西苑中直機關」,但看到李後回憶錄直呼其名,也不必隱瞞);但我依然堅持觀點,幾乎不歡而散。唯一欣慰的是,其三局(台灣)的資深領導,最後私下表現模棱兩可。

周恩來首次捨棄「解放台灣」

1973年,周恩來總理在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對台灣的表述一改先例,採用了「台灣要解放」:

台灣省是祖國神聖領土,台灣人民是我們的骨肉同胞。我們對台灣同胞寄予無限的關懷…。台灣一定要解放。我們偉大的祖國一定要統一…!(參考連結

這絕無僅有的一次,也算是個小成就吧!其實也是大勢所趨,同樣想法的人或許不少,更因尼克遜總統已經訪華發表《上海公報》,兩國又早已進行軍事情報交換,所以在台港等領土問題上,已經不用擔心外國勢力。要考驗的,倒是港台大政方針能否得人心,操作的官員能否勝任。

但問題尚未根治,接踵而來的是極左的反撲,批林批孔、反右傾翻案風、45運動等等。「一定要解放台灣」也在1977年的十一大復活,直到完成第二個戰略轉變,還幾經波折,最後才由鄧小平於1979年1月在外國勢力的大本營,在美國參衆兩院演説,正式宣布其結束:

「我們不再用『解放台灣』這個提法。只要台灣回歸祖國,我們將尊重那裏的現實和現行制度。」

不再提「解放台灣」,是認識的飛躍;日後面對歷史遺留下來的港澳台問題,目的不僅是收回領土,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民心所向,講的是方針政策,不是刀槍兵馬。如上所説,要考驗的,是政策能否得人心,措施能否到位,操作的官員能否勝任。

然而,鴉片戰爭的恥辱,爲國人帶來長期深遠的後遺症。其一,高層容易被所謂外國勢力、國家安全煽動綁架;其二,高層容易相信投其所好但查無實據的分析。領導稍許不慎,日後就必定要付出代價。如:周總理在彭明敏台獨問題上被騙,以爲是美國在操弄;鄧小平被中調部誤導,以爲台灣統一指日可成。

香港政改,究竟是攻城還是攻心,有當年的水平嗎?高層有沒有被誤導?這是要:「所有政黨跟所有社會各界……大家認真思考。」(習近平近日語)

説到底,關鍵是政策和吏治:怎樣的政策和班底才有向心力,能得人心?這是第二個戰略轉變的核心問題,其過程同樣痛苦,涉及面很廣,但也突顯香港的特殊作用,包括當年港澳工委領導出人意表的表現。

港台問題是一體兩面──一國兩制再啓蒙 (下)

新生代的出現,傾倒了天平,令兩岸老人們束手無措,連連犯錯。北京方面,認爲新生代反對白色恐怖,是台獨;講人權,是台獨;推崇鄉土文學,講台灣人民,自詡黨外人士,更是台獨。這種港人現在也熟悉的亂扣帽子的做法,蔓延整個七十年代,至今陰魂未散,還有傳染的態勢。

戰略轉變第二步,和第一步幾乎同時開始。「寄希望於台灣人民」vs「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的關鍵,是如何攻心服眾。説是容易,但很難避免墜入兩個陷阱,特別是上年紀的人:其一,訪親尋舊取暖;其二,漠視新生事物。目前香港政改是否歷史重演,正正掉入這兩個坑?

兩岸高層一直有聯絡。1972年周恩來和尼克遜談判時,還不經意透露一點,令尼克遜吃一驚。但都老了,派往香港接觸的熟人,還老死異鄉。鄧小平和蔣經國是同學,所以兄來弟往,以爲再來一次國共合作,哪怕藏污納垢,台灣問題就能解決。這就是長期執行的「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的政策:只要能把領土要回來,再獨裁再反動都可接受。往後的一國兩制的論述,還刻意預留這模糊地帶,保留在憲制以外的合作空間;但《香港白皮書》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但我猜是大意,堵死了這空間。

然而,新生代的出現,傾倒了天平,令兩岸老人們束手無措,連連犯錯。新一輩生於國府遷台後,因爲是戰後嬰兒爆炸一族,人口還特別多。從小背詠歷史潮流浩浩蕩蕩,受越戰保釣洗禮,難免旨在反威權尋定位。

北京方面,認爲新生代反對白色恐怖,是台獨;講人權,是台獨;推崇鄉土文學,講台灣人民,自詡黨外人士,更是台獨。這種港人現在也熟悉的亂扣帽子的做法,蔓延整個七十年代,至今陰魂未散,還有傳染的態勢。海外支持島内新生代的人士,也成受害者,備受打擊。特別是1976年「陳明忠事件」後,中調部還發動其海外追隨者聲討;而今回顧,可以説,七十年代冒出的台獨,中調部功勞很大。

國民黨抓共產黨罵,怎麽辦?

首先,要向新生代致敬;他們堅韌不拔,成爲今天社會的主流,帶領台灣進入新境界。而面對内地這種打壓,必須按中國特色的方法應對,要做好功課。首先要搶旗幟,繼而戰略包抄反擊,細節不便說。但當時北京的消息來源難免一左二窄;相反,多年來海外人士掌握大量及時的島内一手公開和不公開信息,數量之大,部分要在1978年在香港辦《消息報》,通過左派系統印刷,在内地内部發行,以翔實的資料説明官方論述外還有客觀論述,證明光「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已行不通,還會起反作用。

消息報

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第一次提出:「我們寄希望於1,700萬台灣人民,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不僅調整了政策,還爲「台灣人民」解禁。鄧穎超日後當上第一任中央對台工作小組組長後,還爲不能更早改變戰略向保釣人士道歉。

兩個「寄希望」的思路,是個突破,但一點也不容易實施。拉攏當局、建制派容易,手段也簡單,給點好處加個頭銜往往奏效。贏取民心則困難多了,往往淪爲「蛇齋餅粽」。而官員錯誤的執行,反過來足以動搖一國兩制之本。

「目前的形勢和任務」:臨門一腳

完成兩個戰略轉變還不夠,畢竟國大慣性也大,還得通過偶然事件,讓必然的趨勢實現。

1980年1月,鄧小平發表講話,題爲《目前的形勢和任務》(此題目是很有自信的最高領導在歷史轉折點才用),重點是八十年代要做的三件大事:

第二件事,是台灣歸回祖國,實現祖國統一。我們要力爭八十年代達到這個目標,即使中間還有這樣那樣的曲折,也始終是擺在我們日程上面的一個重大問題。

現在看來,想在八十年代完成統一,是異想天開;當時雖然有不少人持反對意見,但都沒辦法。我手上已經沒有原稿了,但總是覺得現在發表的版本在輕描淡寫這問題,因爲鄧確實有點飄飄然。

首先,國際形勢相對穩定。中美已經建交,中日也簽了友好條約,台灣領土問題徹底解決,何況中美之間雖然有對台售武的麻煩,卻已開始軍事合作(能解讀9-C,就你懂的),年前蘇聯入侵阿富汗後,合作空間還要擴大,延伸到國外。

其次,有關部門爲補其前期不足,矯枉過正,顯然是情報和判斷的嚴重錯誤所致,但也投鄧所好,因爲他多次表示:

「由我們這一代來實現,實現統一,遲不如早。」

要説明,1978年以前,台灣工作主要是軍事和情報,如地方的對敵鬥爭領導小組下設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當時黨中央尚未成立後來的對台工作領導小組、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更沒有國務院港澳辦、台辦,這些是1978年底才草創,班底不齊,尚未能真正起作用。

很快就認識到判斷錯誤,也加快鄧滅掉中調部的決心。此後兩年,逐步認識到問題的複雜性長期性和多面性,必須全面系統地論述。更明白兩個「寄希望」不能偏廢,特別是不能僅靠兩地權貴坐下同意就行,還要顧及人民接受與否,並且要仔細處理多方面的具體事務。

較成熟的表述,是一年半後的「葉九條」。這是葉劍英在1981年國慶時的講話,即「有關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方針政策」。「葉九條」提出或重申九方面的具體措施,如:「自治」、「保留軍隊」、「三通」等等。雖然第一條還是强調黨與黨對等談判,但其他細節確是照顧到台灣人民的利益。雖然立刻被台灣拒絕,但不失爲談判的起點。條件成熟了, 一國兩制雛形已呼之欲出,就待合適機會宣布。

走向一國兩制

1982年1月11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首提一國兩制。官方記錄是:

九條方針是以葉副主席的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國家的統一是我們整個中華民族的願望。這不僅有利於子孫後代,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上也是一件大事。我們是從這樣的角度着想和對待這個問題。說什麼「統戰手法」,我們不搞。我們講大政方針。沒有這樣的氣度不行。

全美華人協會成員多是美國學術界知名人士,首位會長是楊振寧;我有幸參與成立該協會,但當天我剛到秦城用膳。李耀滋是第二任會長,但和其他學者經歷不同,抗戰時期在國内,成立中國第一家飛機製造廠。他在MIT任教多年,交友甚廣,奇遇甚多。

鄧小平選中此場合,一方面是該協會成員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是知道李耀滋能傳話給蔣經國。李耀滋對此很低調,日後只願意說蔣安排章孝嚴、蔣彥士和他見面,事情真相還待台灣方面公開有關文獻。幾個月後,廖承志就寫信給蔣經國;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待研究。

要傳遞的信息估計分三各層面,是一國兩制的核心意義:

首先,在政治層面,闡述了在「一國」前提下的制度對等政治安排。

第二,在操作層面,是從長計議,不是權宜之計,不是引君入甕的手段,不會輕易更改取消。

第三,在心態方面,是誠心包容根本性甚至對立的差異。

人心向背,就看執行的寬嚴。從寬執行,一國兩制可能成功,反之必敗。也要清醒認識到,沉重的歷史包袱,執行傾向失之於太嚴。

這三條之外,和香港有關的還有第四條。鄧小平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會見戴卓爾首相時表態說:

中國面臨的實際問題就是用什麼方式才能解決香港問題,用什麼方式才能解決台灣問題。只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和平方式,一種是非和平方式……。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

一國兩制現在看來是行得通的,至少中國人堅信是行得通的,因為這兩年的談判已經證明了這一點。這個構想在解決香港問題上起了不說是決定性的作用,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同樣地,到本世紀末和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也需要一個穩定的台灣。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可以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實行兩種制度,這就是制定我們國家政策的一個想法。如果懂得了這點,知道我們的基本觀點,知道我們從什麼出發提出這個口號、制定這個政策,就會相信我們不會變。(註一)

香港問題和台灣問題是同一問題的兩面,這邊敲那邊響,不能因爲香港回歸了,就各走各路,變成兩張皮,把一國兩制貶成「統戰手法」。 可以用以上幾條衡量北京是否信守諾言。

一國兩制:走向明天

重溫一國兩制的來龍去脈和核心意義,不是爲了推測其日後成敗,而是想説明其來之不易,更擔心其去之也快。

回顧整個歷程,在短短幾年内完成兩次戰略轉變,確實不易,算是個創舉。遺憾的是,這要歸功於幾個影響力日益遞減的要素:首先,當年文革剛剛結束,痛定思痛頭腦清醒,急迫要找出路,不得不虛心聆聽不同意見。其次,當年台港澳問題決策程序簡單,尚未設立各層機構,所以並未官僚化。更因是窮親戚,溜鬚拍馬攀援的勢力不多,所以另類合理意見容易「短路」正常渠道,得到采納,更因反饋及時,有利形成成熟的政策。第三,香港/海外一直起到特殊作用。最好的例子是新華社副社長祈烽;他雖然領導1967年的香港左派暴動,但香港回歸問題提出後,因有國外工作經驗,顯得十分理智和剋制。當時有關部門籌備拍一套有關香港的紀錄片,他讓我過目劇本,發現多處未能擺脫「左」的陰影,遂立即終止該計劃。30年後,在幫忙解決一起所謂「間諜案」時,他還透露曾建議新建立的台灣辦事機構不要稱「對台辦」而應稱「國台辦」,避開錯誤的敵我意識。其實,黨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也應放棄延續戰爭年代的稱呼,改爲中性的台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錯誤的心態潛移默化影響工作。

逝者如斯,一國兩制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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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rman Militarisation of the Rhineland, 1936 : the British Perception (1973.04) 

Shortlink 鏈接本頁: http://wp.me/p28B6z-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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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just another digression 有的放矢:

A cautionary tale that deserves revisiting every generation, if only to prove the epigram: plus ça change, plus c’est la même chose.

Written in 1972-73 as an allegory for the reversion of Hong Kong. Also referenced in my 2008 article on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

以史爲鏡,印證自其變者而觀之, 實則自其不變者而觀之。1972-73年撰寫,隱喻香港回歸。2008北京奧運文章曾引用。

Full text 全文:harvard.edu

goosey-gander

PREFACE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rather absurd about the past.”    Max Beerbohm

Hitler remilitarized the Rhineland on 7 March 1936 in explicit violation of both the treaties of Versailles and Locarno. Within days, it became apparent that no nation was willing to restore the status quo ante by force. And with good reasons. To politicians of the day, the Rhineland simply was not an important issue.

Historians, however, endowed, or burdened, with the gift of hindsight, have read much into the Rhineland crisis. Without exception, they pronounce this success of Hitler as the harbinger of calamity; if only Britain and France had the resolve to resist Hitler there and then, the world might have been spared a holocaust unmatched, and hopefully not to be matched, in history.

Two decades later, Anthony Eden, second-fiddle in 1936 but now at the helm of state, considered the Rhineland crisis a lesson learned; in a fit of mid-summer madness, Britain embarked on an expedition to dislodge the rightful owners of Suez, but instead, the excursion hit a watery bier. It was the same lesson, but now unlearnt.

Are we then doomed to Beerbohm’s dictum and can do no more than indulge in scholastic sophistry?  No; I beg to disagree. There was more to history than met the eyes of the post hoc Cassandras; tediously well known though it may be, the “forgotten problem” (this is Taylor’s contribution) of the Rhineland should be exhumed and reexamined in the light of new evidence and with a detachment afforded by being a generation removed. This project is but a personal fetish “to understand what happened, and why it happened.”

Table of Contents, Preface & Ch. 1

Full text 全文:dash.harvar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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